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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黃政翔的 論不良債權交易之營業稅課徵問題 (2021),提出加值稅編號個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量能課稅原則、稅捐中立原則、加值型營業稅、消費稅、可稅性、稅負轉嫁、實質課稅原則(經濟觀察法)、稅額扣抵法、稅基扣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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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加值稅編號個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不良債權交易之營業稅課徵問題

為了解決加值稅編號個人的問題,作者黃政翔 這樣論述:

營業稅是消費稅的一種形式,每一銷售階段的營業人應以定價方式使最終消費者承擔稅負。然而,不良債權交易類似金融交易的過程,通常未開立銷售憑證使下一階段營業人難藉由「稅額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此外,實務上有不良債權投資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不動產所有,並以不良債權抵繳拍賣價款而遭稽徵機關課徵營業稅,顯見此種方式仍可能被認定為營業行為。雖然難逕認有無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但為保障營業人的納稅者權、避免承擔額外的營業稅稅負,稽徵機關仍應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稅捐中立原則的手段對其課徵營業稅。 在第二章本文將考察不良債權交易與營業稅法的適用關係。因現行營業稅法對金融交易的課徵,法理上不足以

保障營業人的納稅者權,似應朝加值型營業稅制來修正。且基於排除金融交易行為營業稅制的適用,除往後修法建議上有歐盟或經合組織OECD曾考慮的「金融活動稅」(FAT),可作為將來的修正參考外,更重要者在於當任何可能涉及營業稅的課徵,卻未必能清楚斷定有無成立營業稅債務的行為發生時,回歸營業稅法基本原則的探討,是釐清各種營業稅法問題的首要及必要方向。為有邏輯地處理形式合法性、實質正當性的分析,本文將在第三章詳細指出營業稅的目的、立法精神等法理,最終推導出最小犧牲手段的思維。 在第四章是從形式合法性的角度出發,說明本文具體個案系爭行為在解釋上是否具有可稅性、有無基於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調整的空間,並指出

在判斷現行營業稅法的構成要件時,特別是稅捐主體、客體於法釋義學上可能遭遇的難處,及可加以運用的「營業稅法目的性解釋」,使盡可能貼近營業稅制的立法精神。在第五章本文繼續深入觀察實質正當性,直搗研究的核心,即加值型營業稅所謂的「稅負轉嫁性格」,藉此反省特種稅額計算方式背離量能課稅、稅捐中立原則,並回應「稅額扣抵法」的適用困境,及擴張解釋適用「稅基扣除法」的可能性。 最終本文研究對不良債權交易課徵營業稅的重點,將強調經濟實質觀點,當不良債權投資僅為債權滿足時,因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不課徵營業稅;若有超額收益,如拍賣承受不動產的價值,高於不良債權購入成本的差額,應屬對待給付而應課徵營業稅。至於不動

產的價值,應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來計算其客觀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