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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保險法規彙編 和謝榮堂的 社會福利行政法規導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範例)也說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文件影本。 2.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各. 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各1 份。(相關證明文件)(舉例). 茲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 條規定,敬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安祥所指導 陳柏霖的 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制度之研究 (2018),提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疾病、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勞工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黃文力的 我國勞工保險權利救濟制度之研究-兼論德日相關制度與借鏡 (1999),提出因為有 勞工保險、社會保險、權利救濟、爭議審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則補充: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申請審議. 之事實. 及理由. 檢送證. 據名稱.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核定函影本。 茲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規定,敬請對本案惠予審議。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一般社會大眾、法律系學生及保險從業人員的使用習慣,並參酌保險相關產業與主管機關之需求,收錄保險實務上重要且常用之法規,並新增最新修訂的條文,共計法規105種,依其法領域分類加以編排。為便利所有讀者能快速理解法規內容,本書針對保險法規中之專有名詞,附有名詞解釋,並於重要或有爭議性之條文後檢附學說爭議與最新函釋,並收錄相關判例見解,以便利讀者深入了解與研究。 作者簡介 主編:江朝國   【現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兼任)  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教授(兼任)  海峽兩岸保險學術研討會副理事長   【經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院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系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央再保險公司董事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學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問題,作者陳柏霖 這樣論述:

職業疾病之因果關係相對職業災害因果關係之確認較為複雜,而職業疾病鑑定結果經常衍伸爭議,因此本研究係探討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制度之現況,研究方法採文獻分析法與深入訪談法,分析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制度之現況,並進一步對我國職業疾病鑑定制度提出建議。本研究結果顯示:一、職業疾病專科醫師診斷勞動者之疾病與職業因果關係時,因缺乏足夠之資料可供診斷,又勞動者缺乏職業疾病認識而有延誤就醫之虞,導致職業疾病專科醫師初期診斷上更加嚴謹。二、專家、學者及官員認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職業疾病認定制度其認定結果對勞保局之給付不具拘束力,反有延宕整體救濟程序,職業疾病認定制度應予以廢除。三、應修正現行職業疾病鑑

定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本研究依據研究結果提出我國現行職業疾病鑑定制度建議:一、職業疾病專科醫師於診斷時除依據現有健康檢查資料及現場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外,讀取患者健保卡之就醫紀錄應由現有三個月擴充至六個月以上。二、我國職業疾病鑑定制度應採單軌雙階制,由勞工保險局勞保傷病審議制度合併職業安全衛生署轄下職業疾病認定制度,結果如有異議再由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三、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之組成應由職業疾病專科醫師、職業安全衛生專家與律師組成,中央主管機關及行政院衛福部等行政主管機關不具委員身分,但仍應負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會議召開及主持之業務,社會性(如霸凌)或心理性疾病等項目應納入勞工代表擔任職業疾病鑑定

委員會委員。關鍵字: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疾病、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勞工保險。

社會福利行政法規導讀

為了解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問題,作者謝榮堂 這樣論述:

  我國法律制度繼受德國法精神,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制定基本法,將人格尊嚴保護奉為憲法之最高指導價值,此一價值亦為我國學界與實務界所共同肯認,因此,國家權力之行使皆受其指導與拘束。人民與國家間之法律關係基於法治國原則,不再僅限國家依法規範要求人民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逐漸融入社會國思想,亦即法治國思想與社會國思想交互作用。國家之角色與功能不再只是秩序維護者,同時亦應兼顧社會共同資源之正義分配,以實現與保障人民之社會基本權利,並建構與改善社會安全法制。   社會安全法制依據德國立法例與通說,得分為社會保險法制、社會補償與福利服務法制及社會救助制度。本書依據公法體系與上述制度作為分類標準,首述

前言,次及社會基本權利之憲法法源依據,再分以社會保險相關法規、社會補償相關法規、福利服務相關法規以及社會救助相關法規,並將各該法規分別收錄整理,最後再列出司法院大法官與此相關之重要解釋。 作者簡介 謝榮堂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經歷】  德國D&J法律事務所顧問  劉俠之友基金會法律顧問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華夏技術學院申訴評議委員   【學歷】  德國曼海姆(Mannheim)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美茵茲(Mainz)大學法學碩士

我國勞工保險權利救濟制度之研究-兼論德日相關制度與借鏡

為了解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問題,作者黃文力 這樣論述:

論文內容摘要: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摘要如下: 第一章為前言,敘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內容。第二章為勞工保險制度之概念,共分為三節,第一節敘述勞工保險之發展與功能,並由生存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定維持二方面予以說明勞工保險之目的;第二節略述勞工保險法規範之原則,本文僅擇取強制投保、最低收入保障、法定給付權利、財務獨立平衡等原則予以介紹;第三節探討我國勞工保險給付之類型與特性,其類型依給付標的物來區分,可分為實物給付及現金給付二者,而其特性,依本文之分析,普遍具有小額性、急迫性及持續性。第三章介紹我國勞工保險爭議之類型及其權利救濟程序,其爭議類型

可區分為保險關係人資格及投保事項爭議、保險給付事項爭議、診療費用支付事項爭議三種,而其權利救濟程序,則區分為行政救濟程序與普通法院救濟程序二者予以說明。第四章為外國立法例及其借鏡,擇取德、日相關法制予以介紹,並以其作為我國勞工保險權利救濟制度建構之借鏡。第五章為我國勞工保險權利救濟法制之檢討,由審判權歸屬、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利實現三個面向予以檢討。第六章為我國勞工保險權利救濟制度之建議,依本文看法,我國勞工保險權利救濟制度其審判權歸屬應明確且一元化,並以人民為法規範之主體,其爭議審議制度應朝準司法化建構,且以爭議審議替代訴願層級,在法院階段應設立專業法庭,並由專家參與審判,以建構便捷之權利救濟制

度。第七章為結論,就本篇論文做一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