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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何曜琛、謝銘洋所指導 黃兆揚的 商業訴訟與爭端解決制度改革之比較研究 (2021),提出南港輪胎as-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法院、紛爭解決、事證開示、商業事件、即決裁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曾淑瑜所指導 金芃妘的 商業賄賂行為入罪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商業賄賂、私部門賄賂、公務賄賂、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公平競爭的重點而找出了 南港輪胎as-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港輪胎as-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業訴訟與爭端解決制度改革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南港輪胎as-2+的問題,作者黃兆揚 這樣論述:

商業訴訟與商事處理制度攸關一國法治、經濟發展與競爭力,各國一向高度重視。2021年我國商業法院新制成立,期能改善過往商業事件裁判效率不佳(延宕多年)與資源配置不當(重刑輕民)等結構面問題,積極邁向國際化。論文第二章從比較法的角度及歷史脈絡,分析商業事件的需求及程序特性,探討商業訴訟改革的目標與建構商業法院的方向。第三章延伸視野,介紹各區域(英國、美國、歐洲、亞洲)主要國家籌劃商業法院的經驗及改善商業訴訟的策略,發覺各國多以英國商業法院或英美法(沒有陪審的)商業程序規則為改革藍本。回顧我國的商業法院的建構模式,與程序新制,本章提出比較法的觀察心得。司法改革無法單靠公部門法院獨善其身,應借重民間

專業蓬勃的活力及資訊科技,有效整合各種替代紛爭解決機制(ADR)。第四章檢視商業法院與仲裁、調解或其他爭議解決模式之分工協力與搭配關係,省思法院在眾多機制中適合扮演的角色與應有的轉型,包括以科技重塑法院程序之變革(網路法院計畫),並以實例分析商業事件採行ADR的可能性與挑戰。商業事件審理法已酌採英美法兼顧公平效率的事證開示與裁判規則。在此基礎上,第五章再擇選:「訴訟前守則(起訴前的紛爭解決規則)、錄取證詞(Deposition作為事證開示方法)、書面證詞、即決裁判、專家證人」等英國或美國法上獨有而細膩的程序規則,作為未來商業訴訟持續提升取證之公平、程序之效率及裁判品質之參考。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

商業賄賂行為入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南港輪胎as-2+的問題,作者金芃妘 這樣論述:

不論是實務或是刑法學界,關於賄賂罪的討論向來不在少數,惟較多是針對公務領域的賄賂行為,實則賄賂的情形從來不只存在於公部門,只要有利益纠葛之處即易有賄賂伴隨著出現。隨著商業活絡及經濟成長,企業經常藉由買通內部人的手段以取得競爭優勢,導致私部門間賄賂的情形越趨氾濫,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包括市場不公平競爭效果、企業與消費者權益損害等,但是我國目前只有少數法規就私部門的賄賂有所規定,且其適用範圍甚為狹隘,因此一般的商業賄賂案件實務上多仍以背信罪處理,卻也面臨著成罪不易和非難重點不同的問題,不足以應付商業賄賂管制的需求。本研究聚焦於探討商業賄賂罪在刑事立法上的必要性,試從實務現況分析現行法對商業賄賂行為

的規範效能,歸納出我國在管制商業賄賂闕漏之處,透過對他國相關法制的介紹,汲取其值得學習之處,以作為立法上的借鏡。最後提出本文就商業賄賂罪的意見,包括保護法益、適用範圍、規範模式,並建議可參照英國法訂定法人組織懈怠防止責任,透過事前預防制度及事後刑事處罰的相互配合杜絕私部門貪腐,期能在商業賄賂入罪的立法道路上貢獻一己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