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車融資條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林明昕所指導 靳潔欣的 論政府對當舖業之管制及介入競爭 (2008),提出原車融資條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監督、管制、許可、競爭自由、公法人、當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社會學研究所 張維安、吳泉源所指導 洪士峰的 因「物」稱「信」:典當業存在的基礎 (1999),提出因為有 典當業、當舖、非正式金融的重點而找出了 原車融資條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原車融資條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政府對當舖業之管制及介入競爭

為了解決原車融資條件的問題,作者靳潔欣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在於探討當舖業市場失調之現象,是否有政府以介入經營方式達到管制目的之必要。各國對於保持當舖機能運作的方法,依照對市場的信任程度,有完全公營、公私併立及完全私營的立場。透過兩個極端的對照組─強調打擊高利貸,社會救助而一律歸由公營的法國,以及尊重自由市場經濟,消費者保護而一律民營的英國,加上與我國相同採取混合式的德國、新加坡,共4個國家的立法例及行業現況分析,正好可做為我國對於當舖管制措施之啟發、手段上的選擇,以及組織形式的參考。並建構一套合理、完整之當舖業監督模式。

因「物」稱「信」:典當業存在的基礎

為了解決原車融資條件的問題,作者洪士峰 這樣論述:

台灣目前的當舖業,做為長時期存在的傳統金融、高利貸行業,並未隨著正式金融體制的發達與金融自由化而消逝,當舖業數量反而逐年穩定成長。本文以「低交易成本」的概念,說明台灣的當舖業在金融自由化後為何還能穩定成長。借貸人在個人的「主觀效用評估」後認為向當舖借貸的交易成本比銀行還低,是基於因「物」稱「信」這一借貸形式。文研究目的就是要說明因「物」稱「信」的借貸形式是典當業長期存在的基礎。 尤其在小額借貸方面,這種因「物」稱「信」的借貸形式(不牽涉到「人」的信任),反映著今日正式金融機構所不能達成之處,正被當舖業所解決。也就是說,有一群人的借貸需求是被正式金融體制(如銀行)所忽視,也

無法在關係金融(私人借貸、標會等)得到解決,他們必須花更高的代價(如利息)向當舖借貸才能滿足自身的需求。當舖業還能存在今日台灣社會,是基於因「物」稱「信」這一借貸形式,它可以解決被拒於銀行大門之外的借貸人之需求以及關係金融所不能解決的部份。 因「物」稱「信」的借貸形式呈現出典當業者與典當人之間的「物的關係」,典當業者從「物」取得對典當人的信任,典當人藉著抵押物得到現金,藉著這一信任使得借貸雙方的交易可以順利進行、完成。業者對「物」產生信任主要在於物的社會價值,「物」的價值鑲嵌在社會價值體系中。正是社會中存在這一層「物的社會關係」,本文認為這是典當業作為長時期存在的基礎背景。

若把當舖業做為非正式金融研究的一例,主要提醒我們:若要在正式金融體制中取得借貸,不但要求借貸的人要有抵押品也要求人的信用;或若要透過個人所建立的人際關係連帶之基礎來借貸,也要憑藉著人的信用。社會中有一部份的人,不能從以上的借貸得到滿足,因「物」稱「信」的借貸是另外一種借貸的方法。當舖正是在這樣的條件下得以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