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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台中港務 局 新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海洋休閒觀光管理系 陳五洲所指導 葉萍的 海洋休閒觀光-以台灣跳島郵輪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海洋觀光政策、港埠、郵輪產業、重遊意願、台灣離島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港務 局 新聞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港務 局 新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台中港務 局 新聞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海洋休閒觀光-以台灣跳島郵輪為例

為了解決台中港務 局 新聞的問題,作者葉萍 這樣論述:

跳島郵輪休閒觀光是國際旅遊趨勢,台灣跳島旅遊更能增加我國在水域特色之曝光度。本研究目的包括:一、分析台灣跳島郵輪的現況與發展。二、蒐集及分析離島(澎湖、金門、馬祖)觀光、港埠設施。三、為台灣跳島旅遊提出建議。研究問卷對象為搭乘過國內外郵輪旅遊之遊客,採用立意抽樣方式以Google表單與紙本問卷進行調查。調查時間為2022年3月2日至5月23日;共發放400份,回收395份,有效問卷392份,有效回收率98%,所得資料以SPSS 22(α=.05)作為統計分析工具,包括信效度分析、描述性統計、因素分析等進行研究。消費動機信度Cronbachs’α為.920;旅遊滿意度之整體信度值為.968;重

遊意願整體信度值為.890,顯示各研究變項之內部一致性良好,量表具備高信度水準。結果發現:一、不同背景特質跳島郵輪旅客於在消費動機上有顯著差異;二、不同背景特質旅客在滿意度上有顯著差異;三、不同背景特質旅客在重遊意願上有顯著差異;四、旅客之消費動機與滿意度有顯著相關;五、旅客消費動機與重遊意願有顯著相關;六、旅客滿意度與重遊意願有顯著相關。本研究建議政府應積極提升離島港埠之建設,並與當地整合現有的生態環境、特殊地理景觀配合觀光,使台灣跳島行程在國際上發光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