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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劉世偉的 都更三法立法及修法之研究 ─ 兼論都更建築容積獎勵法制 (2019),提出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築容積管制、建築容積獎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積率、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何芳子所指導 簡育憶的 都市更新設置公益設施之使用調查—以臺北市中正史坦威更新案設置之公益設施(臺北市客家圖書影音中心)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都市更新、公益設施、公共設施、容積獎勵、滿意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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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計畫審議規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一、都市計畫法 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三、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四、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五、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六、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八、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 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一○、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 一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一二、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一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一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五、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 一六、台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 一七、重大投資計畫之認

定標準及非都市土地用變更審議流程 一八、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一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二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二二、台灣省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方案 二三、台灣省山坡地修建道路注意事項 二四、台灣省山坡地開發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檢查作業要點 二五、水土保持法 二六、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二七、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 二八、都市更新條例 二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三○、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三一、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三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三三、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 三四、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獎勵歷史性建築物維護

補助及認定要點 三五、台灣省都市更新地區獎勵容積率實施要點 三六、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三七、海岸、山坡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三八、臺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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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銘:台北市的停車獎勵是「假獎勵、真圖利」

江志銘議員於今(5)日交通部門詢答時,針對建商申請停車獎勵增設的停車位,絕大部分都沒有開放給公眾使用提出質詢。他表示,依據監察院去年糾正台北市政府的糾正文,至2008年台北市有6萬5千多個停獎車位,但真正開放給公眾使用只有9千多個,將近5萬6千多個停車位變相被建商「吞掉」。如果一個停車位以一百萬元來算,總市價就超過560億新台幣。他質詢市政府建管處針對這些應該開放給公眾使用的停車位,是否定期進行清查?又有什麼具體的措施要求業主開放?如果仍然不開放,是否可以要求繳納回饋代金?
江志銘議員指出,依據「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第11點,因為停獎而增設的停車空間,「應於建築基地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且應提共公眾使用,並於適當位置設管理員室、警示燈、圓凸鏡等設施」。建商申請停車位和容積獎勵,但增設的停車位絕大多數都未開放給一般民眾使用,也無設置開放停車的標示,但市政府長期對於相關規定完全不予以要求也不去落實,不僅怠忽職守,根本就是「假獎勵、真圖利」。
江志銘議員強調因為停車獎勵的浮濫,監察院已經糾正內政部與交通部,他要求市政府交通局和都發局要負起責任,將所有因申請停車獎勵而增設的停車位做全面的清查與列管,並要求業主予以開放或提供回饋,不能說給了獎勵以後就撒手不管,任由公共利益就建商所吞食,如果市政府再沒有積極的作為,他將請監察院進一步調查,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的責任。

都更三法立法及修法之研究 ─ 兼論都更建築容積獎勵法制

為了解決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問題,作者劉世偉 這樣論述:

  1998年10月22日我國訂定都市更新條例,本條例深受社會批評,諸如績效不彰、違反公平正義,甚至部分條文被大法官判定違憲,因而2016年蔡英文競選總統時最重要的政見之一,便是「都更2.0」之相關政策及推行。本論文旨在於研究「都更三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的立法過程,並探討其中的關鍵制度:建築容積獎勵(Building bulk ratio bonus)法制。  本文首先敘明研究動機、方法與架構,接著透過文獻回顧,釐清都更條例的爭議來源:一、從立法歷程與法制發展可以看出都更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產生脫節,且歷次修法多半傾向實施者引發社

會爭議。二、大法官709號解釋之影響及後續效應,及最高法院撤銷都更審議委員會決議的定讞判決,導致論者認為在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產生更多不確定因素。三、都更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之正當性與明確性皆有爭議。  為分析行政院都更三法之立法政策,本文詳細探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立法策略與過程,本條例以危險老舊建築為更新推動對象獲得朝野高度共識,且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爭議最小,很快的便完成立法程序並獲得社會正面評價,可謂成功之操作。接著探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立法過程,本條例設置行政法人處理社會住宅及公辦都更程序,引入公權力取信社會大眾,亦能整合公部門資源創造更高績效,為都市更新條例大幅

度修法奠定基礎。而都更條例修訂確實是都更三法中最具爭議也是最複雜的立法工程,而因前兩法案順利立法而獲得較佳的審議協商機會,終於在2018年12月28日完成三讀,我國正式進入都更2.0時代。。  在都更法系建築容積獎勵部分,本文探討我國都市更新法系中相關法規命令所形塑而成的建築容積獎勵法制:包含中央法規新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地方法規「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容積評定標準」等相關法令,本研究發現未來的發展方向將能做到:一、確定容積上限、獎勵不再浮濫。二、免除獎勵額度不明確之弊病。三、獎勵必須限定於公益,舉凡社會住宅、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

設施、文化資產、綠建築或智慧建築等方能受到容積獎勵。  本文認為都更2.0將能建構合憲且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的法治基礎,平衡公益與私利;而都更2.0亦能建構都市更新與國土規劃法及都市計畫法之相容性,促進都市再生;而都更2.0亦能建構我國建築容積獎勵法制之正當性與明確性,成為都更有效之推動引擎。

都市更新設置公益設施之使用調查—以臺北市中正史坦威更新案設置之公益設施(臺北市客家圖書影音中心)為例

為了解決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問題,作者簡育憶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的目的在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以期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為了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工作,公部門常會使用獎勵容積(即增加建築容積)的方式,來提高都市更新的申請意願;透過獎勵容積之方式,鼓勵實施更新團體在其所申請的都市更新建案中,提供公益設施以提升地區整理公眾利用及環境品質。 臺北市是最早推動都市更新的城市,富涵許多豐富的經驗及案例,惟提供公益設施的都市更新案例中,多數係以提供區(里)民活動中心、鄰里公園、綠地等公益設施,僅少部分針對文化類項目提供公益設施,故本研究案嘗試針對都市更新設置之公益設施,以第一座以客語文化為主的客家圖書影音中心所坐落之

臺北市中正史坦威更新案為例進行研究探討。針對該中心原設置作為推廣多元語言(客語文化)之功能定位,透過使用公益設施實際使用情形及滿意度調查予以探討。瞭解公益設施的目前營運狀況及民眾使用情形,其公益設施是否有與達到規劃設置的目的之初衷。 本研究案目的在於,瞭解透過更新案完成捐贈之公益設施營運現況以及探討公益設施在使用者使用後之感受是否達到接受捐贈單位的需求效益,藉由對公益設施與民眾之互動關係分析,瞭解公益施管理者或主管機關的現行措施與民眾期待這兩者間的差距,再透過主管機關及其營運單位、地方民意代表與里長對於民眾意見與反應之看法進行交叉分析,並提出公益設施往後經營管理的相關建議,也期許將有助於

公益設施經營管理問題之改善、歸納本研究案之結果,作為其他相關研究之參考,故本研究案透過第二章之文獻回顧歸納出設施營運績效之評估指標,經由第三章與第四章之實地調查及訪談,瞭解現行措施及民眾感受、反應與意向,透過第五章之實證分析進行議題及課題分析,最後於第六章本研究結論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