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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航運管理學系 蔡豐明所指導 張育甄的 BOT案件履約管理作業策略:以台北港貨櫃碼頭公司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契約、台北港貨櫃中心、層級分析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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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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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瀾壯闊:台灣貨櫃運輸史

為了解決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的問題,作者王御風 這樣論述:

★第一本台灣貨櫃運輸歷史專書 ★一部以海洋為背景的台灣人冒險史詩 ★台灣四大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 以貨櫃征服全球市場的故事     一個20呎箱子推動台灣經濟奇蹟的故事   從四家世界級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如何發展貨櫃運輸縱橫四海,到貨櫃運輸對全球與台灣經濟所產生的重大影響做系統性的整理,也象徵了台灣經貿發展的光榮一頁。   台灣身為太平洋上的小島,天然資源有限,卻在政府和民間的奮鬥下,創造了經濟奇蹟,其中貨櫃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從台灣發展貨櫃運輸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近五十年來經貿發展的脈絡。     本書即是第一本台灣貨櫃運輸歷

史專書,紀錄四家世界級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如何發展貨櫃運輸、征服四海的故事。這四家航運公司,其實與戰後台灣經濟融合中國轉移而來(中國航運、陽明海運),以及本土企業家(長榮海運、萬海航運)兩股勢力,還有國營(陽明海運)、民營(長榮海運、萬海航運)分庭抗禮的趨勢相同。這樣的背景下造就了台灣經濟奇蹟,而貨櫃運輸正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光榮一頁。   在世界第一艘貨櫃輪首航的六十週年,回顧台灣貨櫃運輸發展的輝煌產業歷史,不僅前輩的經驗可以做為業界參考,他們拚搏、開創、堅持的冒險家精神,也能啟發如今的台灣人重新思考現狀,以因應多變的未來。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BOT案件履約管理作業策略:以台北港貨櫃碼頭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的問題,作者張育甄 這樣論述:

促參法之宗旨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建暨營運契約投資金額為203.3億元,自2003年簽訂至今已有17年的履約期間 (特許期間:包括興建期及營運期,共計50年)。考量以促參法及商港法進行碼頭投資比較上,投資金額超過10億以上的規模,以促參法對投資業者之財務調度較為有利。但由於BOT案件有投資金額高、長年期、複雜性高的特質,就主辦機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來說,履約管理執行的困難度較高。促參案件經過評估規劃、招商、議約、簽訂契約後,即展開漫長的履約管理。主辦單位希望透過履約管理,使私人機構持續提供公共服務,降低爭議或契約中

斷等風險,相反地,私人機構則期許在特許期間能獲得合理報酬,兩造有認知上落差。本研究以層級分析法來探究台北港貨櫃中心BOT案件在履約管理作業策略,經由文獻回顧歸納4大構面及16項評估指標,透過臺北港主辦單位、BOT契約業者、學者、顧問進行專家問卷調查。本研究結果發現,在履約管理的策略上關鍵因素,整體權重最高的構面為「管理財務執行計畫」;另根據80/20原則,在16個關鍵因素中,排序最重要的前4名為「財務報表及營運計畫定時提送」、「定期與不定期執行財務檢查權」、「提升融資機構對於專案融資之接受度及評估能力」、「上級單位充分授權執行單位」。考量各構面項下排序第一之評估指標亦有其管理上意涵,故加入管理

構面項下之評估指標「主管機關提供協助、訓練及督導」、政策構面項下之評估指標「政府應辦理及應協助事項之履行」進行分析,期望可以運用本研究結果及建議,作為履約管理作業策略之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