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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中國文學研究所 江寶釵所指導 黃千珊的 日治時期台灣社會與文化中的進化觀念──以《台灣日日新報》為觀察核心 (2021),提出台北101停車場便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進化論、觀念、社會、文明、台灣日日新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盛子龍所指導 林懷恩的 公法人營業稅徵免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稅捐競爭中立、公法人、競爭扭曲、混同、規費、市場交易所得理論、歐盟營業稅體系方針條款(MwStSystRL)第13條、德國營業稅法(UStG)第2b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101停車場便宜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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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台灣社會與文化中的進化觀念──以《台灣日日新報》為觀察核心

為了解決台北101停車場便宜的問題,作者黃千珊 這樣論述:

達爾文將進化觀念發展成生物學理論。1859 年,達爾文的《物種起源》甫一上市,立刻引起眾人熱烈的討論。達爾文的觀點因迥異於神學而遭受攻擊,結果不僅未曾動搖,許多人更將進化論奉為真理而坦然接受。除了自然科學領域,進化論也在社會與其他領域裡流行開來。進化論從歐美逐漸向全球蔓延,也伴隨著日本的殖民擴張被移植到台灣。政府機關或民間組織在當時利用各種管道使民眾得已接觸與認識進化論。正如《台灣日日新報》一樣,這些管道有助於進化論的普及與傳播,並對台灣社會造成了實質上的影響。與此同時,進化觀念也因進化論而得到了鞏固。進化論的核心概念──生存競爭、優勝劣敗、適者生存、物競天擇──也成為「進化」一詞的延伸語詞

。「進化」一詞不僅融入台灣人的日常話語,它在各種著述中也被一再提起。 進化觀念不僅在進化論的發源地與流行地的歐美是至關重要的,它在亞洲地區的中國、日本也都位居支配地位。誇大其辭的說,中日兩國近代化發展與其對進化觀念的理解與融入程度成正比。台灣向來與中國、日本關係密切,就難以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也就有理由懷疑,進化觀念可能影響台灣人的思考模式,也可能形塑了台灣人的價值取向。因循這樣的思路,本文以《台灣日日新報》為觀察核心,探討日治時期台灣社會與文化中的進化觀念,意在揭示台灣人對進化觀念的吸收與本土化結果。文中敘述達爾文的進化論在台灣主要的傳播途徑;並分析「進化」一詞在《台灣日日新報》的使用情形與

意義變化。其次,探討台灣知識分子對進化觀念所採取的因應態度。分別從「文明」與「社會」的角度,探討台灣知識分子如何對進化觀念進行吸收與轉化,以及觀察他們能否將進化觀念與社會實踐作一連結。最後,藉由李春生的個案,窺探反進化論者的思想傾向。

公法人營業稅徵免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101停車場便宜的問題,作者林懷恩 這樣論述:

我國自1976年改採新制營業稅起,針對公法人公權力行政收入之營業稅徵免相關解釋函令,即分有「未全額繳庫應稅說」及「規費性質不課徵說」。往往是以未全額繳庫應稅說對公法人發動補稅甚或裁罰,卻有以規費性質不課徵說導引係爭案件落幕。惟前說並未消失自營業稅解釋函令彙編。 本文首先探討營業稅制度與預算制度之原理原則、公法人營業稅進項各國處理模式(公私分軌制、退款制及完全徵抵制),以及公法人營業稅裁罰之決定與選擇。次探討我國銷項徵免兩說背後之論理依據。於未全額繳庫應稅說,本文認為因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不同,無隱藏漏洞,致無須限縮解釋標售收入僅全額繳庫者始免稅。又因營業稅係統籌分配稅,無明顯漏洞

,致無其他收入援引民法混同法理、或類推適用標售收入免稅之規定。於規費性質不課徵說,本文認為所謂規費性質係指公法收入性質,並以市場交易所得說支撐論理,從而其他公課亦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進一步藉由現有公私法理論、雙階理論與公私協力理論,闡述以各該收入公私法屬性作為公法人營業稅徵免判斷之先在性。 惟先在性不代表優越性,蓋歐盟營業稅指令即揭示「公法人公權力行政行為之收入不視為營業人,惟競爭扭曲時前項不適用」之徵免判斷,實為稅捐競爭中立原則之具體展現。又德國於2016年廢除舊制、新增營業稅法第2b條。除該條第3項規定公法人間互助合作不存在競爭扭曲,為具有德國特色之立法規定外,其餘各項大致承襲歐盟指

令徵免規定。 本文認為應區辯免稅與不課徵實為不同法律效果並盤整相關解釋函令。本文另提供:1.溫和立法模式,即規費不課徵之明定,以利法律明確性之提升。及2.激進立法模式,即當民間業者提供對等財貨可供消費者選擇時,公法人公權力行政行為應視為營業人,該筆收入即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