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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鄭文中所指導 蘇東閔的 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研究 (2021),提出台南律師名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陪審團、參審員、裁判員、(備位)國民法官、證據開示、迴避陪審員制度、終局評議、判決、上訴、避免突襲性裁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台灣史研究所 薛化元所指導 李佳蔚的 鹿窟事件及其後處置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鹿窟事件、白色恐怖、不當審判、轉型正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律師名冊的解答。

最後網站律師名單則補充: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丁玉雯 群立法律事務所 80046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6樓之1 (07)222 ‑2833 (07)2... 孔福平 孔福平律師事務所 92850屏東縣東港鎮船頭里(路)24‑46號 08‑8323777 08‑8... 尤中瑛 佳合律師聯合事務所 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8樓之6 (07)231 ‑3939 (07)2...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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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

為了解決台南律師名冊的問題,作者丁志達 這樣論述:

  ■《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工會法》相繼修法出台,讓勞資關係進入了另一個新紀元。如何加強勞資關係的和諧,不但考驗經營者之理念與智慧,亦挑戰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之專業能力。   ■本書體系完整,涵蓋了勞資管理的主要領域,包括勞資關係策略、企業文化與勞資倫理、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職場歧視與性騷擾防制、工資待遇與社會保險、員工安全與健康管理、心理契約與參與管理、內部行銷與獎懲制度、組織變革與人力精簡、勞工組織與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與爭議行為、全球化競爭力與勞資關係、勞資爭議案例解析、著名企業勞資和諧典範等課題,提供資料豐富,內容非常精彩!   ■本書的每一章節,都附有實務作業上使用的

各種表格、範例,參考應用價值極高,可以現學現用,是一本珍貴的工具書,保證受用無窮。 編者簡介 丁志達   兩岸人力資源管理領域實務專家   現職(擔任講師職單位)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中國生產力中心/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工商研究院/重慶共好企業管理顧問公司   現職(擔任顧問職公司)  共好管理顧問公司/鷹眼策略管理顧問公司   資歷  100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訓練及認證班講師暨口試委員、2010年國家人力創新獎評審委員;2010年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專案輔導(TTQS)顧問;勞動基準管理師認證班講師  中華企業管理發展中心首席顧問;智

捷科技〈新竹科學園區〉總經理特別助理;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安達電子、敬業電子、環宇電子等公司人資主管。   著作  《人力資源管理》、《招募管理》、《培訓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裁員風暴》、《勞資關係》、《大陸勞動人事管理手冊》、職場兵法(簡體字)   講授專題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人力規劃與人力合理化、人才管理與選才技巧、培訓管理與職涯發展、績效管理與目標管理、薪酬規劃與管理、人事管理制度規章設計、人力資源管理診斷、大陸台商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主管人員的人事管理技巧、主管人員核心能力、主管人員面談技巧、向古人學管理智慧等系列人資管理課程。   E-mail:ting1942@y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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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律師名冊的問題,作者蘇東閔 這樣論述:

為使我國民重拾對司法之信賴,即將於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國民法官法,進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主要以德國與美國為典型之代表,另我國國民法官制度之原型為日本裁判員制度,故簡要說明此三國立法例,主要重點在各國歷史背景、參與審判之人民如何產生、評議、判決及上訴。另由於我國國民法官法引進卷證不併送制度,而此制度很重要的配套就是證據開示制度,故美國、日本另說明其證據開示制度。美國陪審員之選擇,晚近並不排斥具有法律專業者,且證據開示制度並不採全面開示制度,另因陪審團制度重要精神在於保障人權避免政府迫害,故陪審團所為之無罪評決無可挑戰;德國參審制的上訴審在特定犯罪亦採

人民參與審判,且隨審判期日長短,調整判決理由制作之時間;日本裁判員制度屬於混和制度,人民可全數反對職業法官之判斷以保障人權,此處近於美國制,法官與裁判員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又近於德國制。我國採日本裁判員制為模型,最大的不同是,不採日本的「證據開示三階段」。我國國民法官法的適用範圍過小,且主要參考立法例為有罪率極高之日本制度,是否就是適合我國的理想制度,有待後續觀察,本文並提出幾項修法建議。

鹿窟事件及其後處置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律師名冊的問題,作者李佳蔚 這樣論述:

1952年12月29日鹿窟事件(鹿崛事件)爆發,又稱之為鹿窟基地案。威權統治氛圍下,鹿窟事件作為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最大的政治案件之一,涉及逮捕、判刑人數眾多,且牽連許多無辜善良、非知識份子之百姓。本文透過鹿窟事件受難者口述歷史、政府往來公文書以及相關法律判決書的分析包含:一,藉此瞭解鹿窟事件發生背景、逮捕階段之發展經過;二,探討鹿窟事件官方審判階段,如何透過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懲治叛亂條例」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法規,做成形式上「依法」判決,實際上卻侵害受難者人權的問題,包括未接受官方法律判決之受難者,亦同樣遭到白色恐怖時期威權體制之迫害;三,梳理鹿窟事件政府善後的救濟情

形與轉型正義之發展,從「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以及官方對於鹿窟事件轉型正義從過去到未來如何處置,作出進一步之檢討。鹿窟事件部分領導者因參與二二八事件而遭到當局肅清,領導者為求發展出路而來到鹿窟,並積極向外延伸新據點,且因涉及地區廣闊,故被官方羅織出不只一個「武裝基地」,實際上並沒有證據顯示鹿窟具有充備之武力能夠組成武裝基地。再者,政府形式上「依法」進行審判,但蔣介石及審判者對受判者恣意量行的行為以及審判流程諸多的不法不當,人民基本權益因此受到侵害。台灣解嚴後,政府對受難者進行金錢補償、歷史真相挖掘以及撤銷部分受難者之有罪判決,然而,對於有關加

害者的歷史責任歸屬等轉型正義仍走在未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