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定工作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台灣法定工作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和卡特里娜・翁斯塔的 週末改造計畫:讓身心關機2天,打造快樂的365天(週休快樂升級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 許義寶所指導 陳婉儀的 外籍移工驅逐出國之研究 -以人權保障為探討中心 (2020),提出台灣法定工作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籍移工、驅逐出國、人權、國家主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所指導 劉芷安的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假日工作、休息日工作、加班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法定工作日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法定工作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台灣法定工作日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外籍移工驅逐出國之研究 -以人權保障為探討中心

為了解決台灣法定工作日的問題,作者陳婉儀 這樣論述:

自1990年代起,在全球化時代以及市場經濟驅使之下,臺灣社會的產業轉型,進而開放外籍移工,以補足國內的勞動力斷層與缺口,並降低勞動力資本,直至當今少子且高齡化的社會,外籍移工仍然成為我國重要的勞動力來源。儘管在臺所申請之工作危險性高、工時長、薪資低、勞動環境與條件匱乏粗陋以及制度性保障的弱薄,甚至是「孤立而隔絕的少數」的弱勢團體,外籍移工之人權依然是我國和國際上探討人權基準的重要指標。 外籍移工人口數量逐年攀升,自進入我國國境前,入境時以及入境後,不論公權力施行的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生活權益保障、勞動福利與條件、行政規範之調查和裁處,以及後續受遣返回國等權利侵害處分,其肇因源起

、裁量和遵行的法定程序,在以人權和人性尊嚴為思考起點的世代裡,不容忽視與剝奪。外籍移工遭受驅逐出國,其涉及的是人身自由之剝奪。因此,無論是執法機關或社會福利團體中的移民行政人員、警政以及勞政、社政人員等,在第一線面對外籍移工恐涉違法及違序情事或其他行政裁量之違反,均可能導致其受遣返回國的可能。 本論文探討行政機關執行之查察、證據蒐集以及行政執行時,行政機關是否審慎檢視對於外籍移工的人權保障以及法定權益,是否符合法律保留、法律優位、明確性、裁量性等行政原則,並且應符合比例原則之執法基礎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有過度侵害人權之虞,或是有誤判,造成不可挽回甚至難以彌補的悲劇。本論文扣緊了藍領外籍移

工在驅逐出國之處分時,在多行政機關之協力下,是否賦予外籍移工充足的意見陳述和救濟程序,以及在行政程序過程當中,是否提供完整且符合規範的法律扶助和告知規範。在驅逐出國前之收容,是否能夠在行政效率和人權保障之下,求取法制與人權兼顧的行政措施。 傳統的武力對抗和軍事威脅所造成的生存危機,在21世紀始已逐漸和緩;非傳統安全威脅,諸如恐怖主義、人口販運、走私買賣、組織犯罪、各式暴力情事、情報偵蒐與反偵蒐、氣候變遷以及流行疾病之傳染、跨境犯罪型態多元、等等,其不斷擴散蔓延的特性,始得我國容易暴露在威脅當中無所遁形難以察覺。 因此,外籍移工蔚然成為融入臺灣社會的理所當然存在,然而,面對國家安全更應有最

高標準之維護和敏感度。在國家主權和人權尊嚴的權衡之下,應有合理、理性、符合人權精神以及國家安全之維護之考量,並且兼容並蓄,以維護國家主權和國際社會的和平秩序。 臺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國家主權的權衡之下,對於外來的威脅或來自內部的危機與挑戰,有絕對必要性予以排除和嚴懲,絕不容許社會安全暴露於危機瀰漫當中,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為首要。同時,更應兼顧人權精神和尊嚴,提昇我國正面、進步、民主的多元新形象。

週末改造計畫:讓身心關機2天,打造快樂的365天(週休快樂升級版)

為了解決台灣法定工作日的問題,作者卡特里娜・翁斯塔 這樣論述:

你如何過週末,就如何過一生。 如果週末過得精彩,人生也會同樣精彩。     對於忙碌到無暇他顧的人而言,生活是最不重要的一件事;然而,沒有任何事比「生活」這門課更難令人學會。        我們總是想要獲得更多,又希望凡事既速效、又能獲得最佳成果,然而這些都需要時間才能達成。只是現代人什麼都不缺,就是缺時間。這正是為什麼我們需要週末的原因:它是個神聖的角落,能讓人待在那裡,放慢速度。        週末要休息,這是上帝規定的,但現在每個人幾乎都加入了「超時工作的邪教」。如果我們能夠各方面都善待自己少做一些、也願意放手少擁有一些,就能在這四十八小時裡獲得真正休息的感覺,並重燃生活的熱情。  

     週末時光如何過,會逐漸改變你的人生品質。有人的週末是工作日的延長,平日與假日毫無區別;有人則過得渾渾噩噩,沒做想做的事,也沒做該做的事。本書作者也曾每到週日夜晚便沮喪不已,因為她的週末總是不斷重複做許多日常瑣事:陪孩子練習曲棍球、做家事、查看郵件……等。等孩子們入睡後,她才能得到幾小時的安靜時光,看一會兒電視,這就是她的週末娛樂。        這種「失去週末」的感覺,讓她決心尋找重振週末的各種方法。她從生活、文化、歷史、和心理學的角度,深入探究週休的發展歷程與價值意義,包括:為什麼每七天就要休息一天、「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制度的由來、為何吃早午餐是種炫耀的休閒活動。同時

也告訴我們,除了追劇、購物與放空之外,你可以有更好的選擇。        她認為最棒的週末應該包括下面幾個關鍵元素,並由它們構成各種組合:與人建立連結、盡情享樂、從事興趣嗜好、走進大自然、發揮創意。只要善用其中幾項元素,就能順利切換「工作」與「假日」模式,擁有一個美好的週末。        週末就像一座實驗室,能讓我們試驗自己想要過怎樣的人生。這個週末,你打算怎麼過呢?     美好週末的真義   我們工作,是為了可以享受休閒。   週末是為人生充電的空檔,也是自我重啟的方式。   「休息」的價格無法量化,但你知道它值得。   真正的休閒不只是不工作,更要「創造意義」。   周末是讓我們放

下壓力,記起重要事物的時候。   如果能偶爾利用一點空檔回饋社會,我們的週末感覺會變得更長、更好。   好評推薦     本書提供強而有力的論證和實用的建議,證明拿回空閒時間,過更充實、更幸福人生的重要性。 ——《過得還不錯的一年》作者  葛瑞琴・魯賓     藉由拿回週末,我們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以及我們的健康和幸福,就能夠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都受益」——媒體和科技公司高階主管  克莉絲汀・史都華     我們好不容易贏得的空閒時間,與我們的生存至關重要,我們必須奪回它們。拿起這本書,準備重新點燃你對週末的愛吧!你的電子郵件可以等到星期一再看。——記者、知名作家  大衛・薩克斯     在這

個工作至上、忙到無法喘息的瘋狂時代裡,為休閒空出時間的想法幾乎成了一種褻瀆。然而,真正的休閒是讓我們反省、交流、玩樂和歡笑的時間,能將所有的社會結構聯繫在一起;同時可以撫慰疲憊的心靈,讓人活得更有價值。」——《華盛頓郵報》撰稿人 布里吉德・舒爾特     「工作和科技總是削弱我們與他人面對面進行有意義連結的能力、並且侵擾我們需要為自己充電的重要時刻。本書緊急呼籲大家盡全力奪回我們的週末,而且事不宜遲。」——《紐約時報》暢銷書榜冠軍作者 達拉斯・哈爾特維格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法定工作日的問題,作者劉芷安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之長短,係對勞工重要的勞動條件之一,當工時過長時,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甚鉅,另方面也壓縮勞工原可享有從事個人活動之時間。勞工經常性地加班、工作總時數過高,乃至遭積欠加班費等均是我國時可聽聞的現象,為此政府藉由勞動政策推動與法律制定或修改之方式欲改善之。本文為對加班之議題能有較完整之理解,從歷年法規變動出發,整理現行法制下就加班之相關規範,並就實務上經常發生之爭議問題為研究。所謂之加班,非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之正式用語,係該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俗稱,惟一般提及加班時,多會將勞工於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之情形亦包含在內,是以本文採較廣義之理解,認為加班係指延長工作時間與在假日工

作之時間。另修法後新增之休息日工作亦屬延長工時情形,同為本文研究範圍。對此研究議題,本文於前半部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與「休息日工作」,以說明勞基法就加班所為之規定,並將三者均再區分為「一般情況」、「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情況」之三種類型,依序論述各自適用之要件、時數限制與加成工資規範。綜觀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之法規範,由於後來立法者新增休息日工作制度,雖然被定義為延長工時之一種,惟實際上其有與假日工作相似之特性,故整理觀察後,本文認為現行規定似有些部分呈現矛盾或略為奇怪之處,日後或可考慮藉由更改勞動部現行解釋函令或是修法之方式,以調整或解決

。本文後半部則分別針對實務運作上遇見之爭議問題,分析學說、勞動部與司法實務之見解與歧異處,後再說明本文對各議題之看法。一為加班(費)換補休,勞動現場上勞工於加班後可能係以補休代替原先雇主之加班費給付義務,勞基法長久以來對此均無規範,至107年始明文化。二則為勞工自行加班與加班申請程序,雇主有主張其未指示或未有同意勞工加班,應無庸給付加班費及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此際又常涉及加班申請程序,勞工自行加班之時段可否被認屬勞基法上工時,仍甚具爭議。三係加班之證明與舉證責任,於民事訴訟上,當勞工起訴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時常遇有舉證、證明上之困難,並此與勞工出勤紀錄相關聯,現已通過並施行勞動事件法以為因應

,惟爭議仍然存在,須繼續觀察法院判決發展。四則係意定加班費,指勞雇雙方間就加班費之計算方式或金額另為約定,於認定是否符合勞基法時,判斷標準有所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