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RobertHockett寫的 通膨的恐懼:消除你對貨幣供給過多的疑慮,從聯準會政策看收入、失業率、惡性通膨問題的解答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繳費限額e-Bill全國繳費網也說明:代號 銀行名稱 單筆限額 每日限額 單筆限額 每日限額 單筆限額 每日限額 當月限額 以... 004 臺灣銀行 200萬 200萬 500萬 500萬 10萬 10萬 20萬 可 005 臺灣土地銀行 200萬 300萬 500萬 500萬 10萬 10萬 20萬 可 006 合作金庫銀行 200萬 200萬 500萬 500萬 10萬 10萬 20萬 可

國防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尹章華所指導 林芳齡的 電子商務付款方式相關法律問題與消費權益保護之研究-以數位貨幣為重心- (2003),提出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商務、付款、貨幣、隱私、安全、盜刷、盜領、消費。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謝銘洋所指導 張啟祥的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之研究─以交易及付款機制為重心 (2001),提出因為有 電子商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何預約轉帳方便即刻轉帳與預約轉帳有啥麼不同如何應用則補充:金額加驗證碼預約是等時間到再轉帳要事先設定台灣銀行可以利用固定轉帳來設約定轉帳點選週期轉帳輸入轉帳日期點選約定帳戶自動跳出代號帳號讓你選自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通膨的恐懼:消除你對貨幣供給過多的疑慮,從聯準會政策看收入、失業率、惡性通膨問題的解答

為了解決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的問題,作者RobertHockett 這樣論述:

「通膨居高不下,令人憂慮1970年代惡性通膨會歷史重演嗎?!」 「聯準會快馬加鞭持續加碼升息打通膨, 身為舵手,能引導經濟避開水深火熱、順利『軟著陸』嗎?」 ……這些在在都是全球關心的重要金融議題 就讓聯準會專家一次為你揭開央行背後的思路與作為     ◆為什麼萬物齊漲就是薪水沒漲?老百姓怎麼這麼倒楣!   我們努力工作賺錢,享受生活小確幸,像是活在一棟巨型建築中,即便對其中的管路系統一知半解甚至一無所知,只要每個人各司其職,就可以活得好好的──直到有天發現漏洞百出或發生緊急事故。明明生活方式沒有改變,卻驚覺加班時間愈來愈多,存款數字愈來愈少,這才急著問:「錢都到哪裡去了?」「政府都在幹什

麼?」     ◆為什麼央行「升升不息」?說是為了救經濟,央行究竟在做什麼!   2008年金融海嘯和COVID-19大流行期間,全球政府為了救經濟,紛紛「大撒幣」;現在為了經濟過熱和一去不復返的物價指數,由美國的中央銀行──聯準會帶頭搶救,不斷調高利率(升息)。從金融危機的刺激景氣政策,到通膨升溫下的全球升息潮,央行的所作所為讓民眾不解,直呼吃不消,甚至對未來茫然、恐懼。這其實是因為民眾對於「金錢」與「聯準會(央行)」的理解不夠。     ◆現在,是了解「金錢是什麼」以及「央行在幹嘛」的最佳時機!   央行做為一個國家控制經濟和金融的權威單位,擁有可以影響其他經濟活動的工具,這個工具就是貨幣

政策。所謂貨幣政策,就是央行可以透過控制貨幣的供給量來達到防止通膨或振興經濟的措施。常見的作法有調節利率(升降息)、監管私人銀行的放貸和公開市場操作等。     然而,2008年金融海嘯後,傳統的貨幣政策已經無法改善經濟問題。美國聯準會擔負起央行的職責,開啟新型的貨幣政策「量化寬鬆」來救經濟。     「量化寬鬆」中的「量化」,指創造指定額度的貨幣,而「寬鬆」則是減低銀行的資金壓力。聯準會之所以最後得使出「量化」這個手段,是因為當時名目利率逼近或者達到0,控制利率已經失效。當時,聯準利用憑空創造出來的錢,在公開市場購買國家債券、借錢給存款機構、從銀行購買資產等手段,讓政府債券收益率下降和降低銀

行同業拆借利率,銀行從而坐擁大量只能賺取極低利息的資產,這時就可以舒緩市場的資金壓力。此舉被大眾媒體批為「印鈔票」,事實上,量化寬鬆政策只是調整電腦帳目,讓銀行可以增加存款,透過借貸,再創造更多的貨幣供給,讓市場活絡。     自從施行量化寬鬆政策救經濟,其風險慢慢提高,無中生有的錢(貨幣)過多,導致通膨高於預期。這時央行又會透過升息(調節利率)來穩定通膨率。     從上面的描述,我們可以看到央行的工作,他們對錢的使用,以及他們控制經濟所使用的工具。這也是作者寫這本書的初衷,他們希望藉由介紹「錢」和「聯準會」,來消解民眾對印鈔的謠言與通膨的恐懼。     藉由本書,讓耶魯博士兼美國金融監管專

家羅伯特.霍克特、與哈佛博士兼暢銷哲學作家亞倫.詹姆斯告訴你:     ◆金錢,真的可以無中生有   事實上,「錢」不是央行印出來的,它來自於我們對彼此「無中生有的承諾」。本書的兩位作者基於對金錢與聯準會的深刻認識,展開一場令人大開眼界又鼓舞人心的討論。他們不僅要探索「錢是什麼」、「錢怎麼來」,還要展示央行如何建立一個為所有人服務的經濟型態,而且不需加稅、不需額外的監管。     ◆央行,真的可以消除我們的恐懼   我們對央行感到相當陌生,它卻離我們的生活非常近,無論收入、失業率、通膨率或貨幣供給,其實都與央行的政策息息相關。讀完本書,我們將了解圍繞在通貨膨脹的政治言論是多麼虛偽;被妖魔化的赤

字問題,實際上只是計算全體國民財富的另一種方式;強大的中央銀行,可以如何使我們擺脫私人銀行業務的濫用。     一旦更了解金錢的本質與央行的能力,我們將知道如何能擁有更多的錢,以及貨幣政策如何協助修補我們的社會契約,讓我們不必老是擔心社會瀕臨崩潰──最終,打造更繁榮、更健康的政策及社會。   各界專業推薦     Miula | M觀點創辦人   周岐原 | 風傳媒財經主編    股乾爹 | 股乾爹製作人   美股韭菜王 | 基金經理人   孫明德 | 台經院景氣中心 主任   乾隆來 | 今周刊專欄作家   張弘昌 | 股市觀察家     輕鬆而且有趣。本書帶來歷史、哲學和制度常識,告訴我們

經濟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貨幣、銀行、赤字和公共債務本身帶來的神祕現象。人們只希望能源、環境、金融詐欺、種族主義、全球化和冠狀病毒等真正的困難,就這麼容易被解決。──高伯瑞(James K. Galbraith),《不公:每個人都需要知道》(Inequality: What Everyone Needs to Know)作者     理解金錢的意義並不容易。幸運的是,在本書中,我們擁有兩位了不起的老師!他們嘲笑自己,同時誘使你更深入理解金錢是一種社會契約。兩位作者不僅是智慧大師,也是絕妙的文字大師。──保羅• 麥考利(Paul McCully),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PIMCO) 前執行董事

暨首席經濟學家     一個及時、且令人興奮的新社會契約提案。書中的每一點都很值得討論。裡面包含許多挑釁的極端論點,以及一些重大財政問題的明智解決方案 ──《柯克斯書評》(Kirkus Reviews)

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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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當月完成下列任一任務,下個月即可升級為「大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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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為「自動儲值」或「自動儲值交易差額」(擇一即可)帳戶,使用LINE Pay Money付款,不限通路消費/繳費樂享LINE Pay Money儲值金5%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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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以內1.2%
📌符合條件最高10萬以內1.5%
1. 薪資轉入交易
-當月該戶薪水入至數位帳戶,且個人網路銀行(行動網)-新台幣交易明細「摘要」欄位顯示為「薪水」。
2. 台灣Pay交易
-當月該戶以本行個人行動網使用台灣Pay功能,並以數位帳戶交易成功1筆,且當月沖正交易,正負交易加總≥1筆者才符合條件,惟交易不含轉帳及轉帳購物交易。
3. My樂卡交易
-當月持卡人請款入帳成功1筆,且當月取消交易正負交易加總 ≥1筆者才符合條件;交易不適用下列帳款項目:信用卡年費費用、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費、換卡費、違約金、國外交易服務費;分期付款僅以首期計算。
🔺符合1項加碼0.1%
📌符合條件享15萬以內1.5%
-如當月月底台幣存款餘額較上月月底存款餘額增加大於等於1萬元者,則當月優惠利率計息額度可從最高10萬元提升至15萬元
📌1萬元起息,活儲胥慧利率0.08%每半年付息一次/e財寶優惠利率每月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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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轉、跨提每月各10次免手續費
活動詳情|https://www.bankchb.com/frontend/mash...


新光OU數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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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內最高1.8%
-任務一: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與本行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完成電子支付約定之連結並進行儲值或付款交易者
-任務二:設定申辦台灣票據交換所ACH代收代付業務(以下簡稱ACH)或自非新光銀行之銀行/郵局帳戶單筆轉入達新臺幣2萬元(含)以上者
-Line Pay Money、街口支付、橘子支付、icash Pay、悠遊付及簡單付
-活動至12/31
🔺符合任務一,20萬以內1.6%
🔺符合任務一+二,20萬以內1.8%
🔺活動期間達成任務一或任務二者,於交易次月給予該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享有帳戶儲值金及付款交易金額取得「優利活儲額度」,於獲得「優利活儲額度」之當月逐日以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日終餘額與「優利活儲額度」取孰低計算加碼利息。
Ex.10月儲值10萬,即可享有10萬的優利活儲
🔺(1)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年利率同新光銀行牌告利率-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利息依本行現行作業方式於每年6月、12月付息。
🔺(2)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活儲加碼利息每月依專案條件計算加碼利息,於次月十日(遇例假日提前至前一營業日)給付前一月優利活儲加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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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網頁|https://www.omniu.com.tw/rightssummary

SnY數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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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 5萬享0.08%
📌5萬 - 10萬最高享2.5%
-5-10萬享2%
🔺本行行動銀行APP或SnY APP之「華銀支付」功能並以台幣SnY帳戶完成1筆消費扣款、繳稅、繳費或轉帳
-扣繳基金再加碼0.5%
🔺平均1.2%
📌100元起息,每月付息
📌每月提供5次跨轉免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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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NEW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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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以內享2%
-利息組成為牌告利率+優惠加碼利率
-每月付息,牌告利率利息為21發放,優惠加碼利息預定於牌告利息入帳後三個營業日內撥付
-100元起息
📌跨轉/跨提各10次免費
-活動至6/30
活動詳情|https://www.ubot.com.tw/index_news

上海商銀iCloud
[-110/6/30]
📌30萬以內1.2%
📌50萬以內1.2%
-登錄網銀/行動APP
-設定數位帳戶扣繳本行信用卡/數位帳戶美金存款餘額達於1,000
(前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符合任一條件)
🔺一萬起息,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半年付息一次,6/20 12/20
📌跨轉/跨提每月10次

小資無腦高活儲前三名
1.遠銀Banke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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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銀iLEO 1.2% ,APP也很讚

高資金活儲
1.上海商銀 50萬1.2%
2.永豐大戶 50萬1.1%
3.Richart 30萬1%
4.iLEO 72萬1.2% (60萬無法一次到達,最短要近一個月才能存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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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魔Buy卡|https://shinli.pse.is/3amq3r (指定行動支付享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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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付款方式相關法律問題與消費權益保護之研究-以數位貨幣為重心-

為了解決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的問題,作者林芳齡 這樣論述:

  據統計,截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底止,我國的上網人口已經達到一千二百六十四萬人,上網率為百分之六十一點零一,而民國九十二年有網路購物經驗的網友也占了百分之六十四,可見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仍有極大的發展空間,但我國對於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制所做的努力卻仍極為不足,目前最具代表性者,僅「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惟該綱領僅具命令之性質,所具有之拘束力仍相當有限。為確保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中,擁有安全的付款機制,進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本文乃以數位貨幣為重心,討論電子商務中關於付款方式對消費權益之保護,期能創造一網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贏的電子商務環境。   本文主要分六個部分來加以討論

,第一部分為前言,乃闡明本文研究之動機及方法;第二部分則從電子商務的整體概念為著眼,介紹電子商務的定義及其類型、國際相關立法例以及我國的相關法制;第三部分就正式進入付款機制部分,討論電子商務付款方式的種類及其性質、國際相關立法例以及我國的相關法制,並將重點著眼於線上付款機制的相關法制;第四部分則另以付款資料之安全及隱私為著眼,討論保護付款資料安全及隱私的方式及其性質、國際相關立法例以及我國的相關法制;第五部分乃列舉邇來所發生的實際案例,加以分析討論;第六部分則為檢討與建議,綜整出既有的法制與實際案例在執行面上的困難,並提出相關的建議,以提供爾後修法可加以思考的方向。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之研究─以交易及付款機制為重心

為了解決台灣銀行約定轉帳設定的問題,作者張啟祥 這樣論述:

電子商務從早於一九六○年代大型企業即利用私人網路完成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作為企業與企業之間商業往來文件的交換與傳遞開始,因應電腦科技的進步以及通訊科技的發展,使得在網際網路使用人口日趨成長以及技術成熟的今天,電子商務經由網際網路的運用,已經從封閉性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演變成包括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等全方位的關係。 電子商務,尤其在企業與消費者(即所謂B2C)部分,雖面臨DOT.COM從勃然興起至銷聲匿跡的大起大落階段,然而由於電子商務相較於傳統商業運作模式,即利用文件紙張所組成的紙張鍊(pape

r-chain),而交易雙方均必須將同一筆的交易資料重複的登載在不同的貿易文件上,不僅消耗人力、紙張、時間等成本,且在時效上相當不經濟,並且容易錯失商機,另外在重複登載的過程中,亦容易因人為疏失而導致登載錯誤之情形下,實有其便利及必要之處,因此運用電子商務之概念或其方式經營企業,已經成為資訊時代必然的選擇。 然而傳統商業運作模式,以及基於此而發展、並且齊備之民商法律規範中,維護法安定性以及訴訟法上證據之要求,無非基於以紙本為基礎架構而設置,以民法財產法為例,其中關於社員表決權之授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社團章程之變更(第五十三條)、複利之約定(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優先承買

權之通知(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耕地生產力增加或特別改良之通知(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旅遊營業人旅遊資料之書面記載及交付(第五百十四條之二)、經理人就不動產處分之書面授權(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代辦商就票據義務、消費借貸以及訴訟之書面授權(第五百五十八條第三項)、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定(第七百三十條)、人事保證契約(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不動產物權移轉設定之要式性(第七百六十條)、債權質權之設定(第九百零四條)等無非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考其立法理由,無非基於慎重、減少糾紛、為求明確以及俾事後有所依據等要求,另外在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聲明書證,亦有提出文書之必要(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參照)。在

電子商務環境下,由於以數位電子訊號,跨平台的傳輸資訊,所運用之電子文件模式作為意思表示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範?非無探究之必要。 從國際立法例查考,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早於一九八四年的第十七次會議,即提出一份「自訂資料處理的法律觀點」(Legal Aspects of automatic data processing),討論有關電腦紀錄及書面形式之問題,並於一九九六年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電子商務模範法」,該法就電子傳輸資料訊息模式之電子商務是否符合傳統法律所要求的「書面」要件此一議題上,採用功能相等的處理原則,即分析法律規範要求紙本文件之目的與功能為

何,以決定這些目的與功能如何能以電子商務的方式來履行;而歐盟在其內部市場法律架構中,對於線上電子締約行為(on-line contract),指令中亦特別要求各會員國必須立法保障其法律效果及正確性,並且各會員國必須保證,其國內法律相關規定並不會對於線上電子契約之有效使用,有任何妨害措施,足見國際立法例對於電子商務持正面且鼓勵的發展態度,並積極看待現有法律因應電子商務適用面日益之廣大而有修正之必要,而電子商務居於全球電子商務發展龍頭地位之美國,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公布「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並基於資本主義以及私法自治之精神,而主張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私人企業應居領導地位、政府應避免對電子商務做不

必要的限制、若政府介入規範電子商務為必須,其目的亦在於支持及以公權力維護一個可預測、管制最少、一致且簡單之商業的法律環境,並且應該承認網際網路的獨特性質,而電子商務的推動應以全球為基礎等五大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此一新興的交易模式與傳統商務之最大不同點,即在於交易信息的傳達及表示方法是利用數位的電子信號,傳遞交易信息。因此,在締約上之法律問題或規範上的需要,首先是在規範上是否接納電子信號的傳遞作為該當於民商法律之表示方法,其次為該表示方法之定位,而在當事人問題上,亦存在著無法看到或辨識交易相對人之特殊性,在電子商務環境下,虛擬線上商店與未成年人訂定契約是否仍有民法就限制行為能

力人保護之適用? 就此一議題,學者間即有不同見解,有認為應採納電信法或郵政法有關行為能力擬制之規定,或主張雙方當事人就線上交易契約,可解視為成立「事實上之契約關係」等,然基於電子商務有別與傳統買賣之處,僅在於交易信息之傳達方法,而非交易本身為思考之出發點,若率爾將電子商務下所成立之契約關係跳脫契約內涵所必須之要約及承諾意思合致之基礎,以及民法就無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護,並非適當的論述,據此,網路虛擬商店欲避免其交易風險,實應從安全網路交易機制之建構著手,應透過認證機制之設計,以確認交易相對人。並應認虛擬線上商店與未成年人訂定契約仍有民法就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

人所為規範之適用。 就電子商務下有關當事人方面,另存在所謂電子代理人之問題。電子商務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極有可能運用電腦程式或伺服器主機依照電腦程式之設計,自行為「意思表示」,而實際上當事人之間根本完全未介入意思表示之形成過程,國內學者對此在電子商務發展前,有以自動咖啡販賣機為例,說明可認設置人有與任何投入約定貨幣之人,訂立買賣契約之默示意思表示。顧客投入貨幣應解為係依意思實現而成立契約,咖啡出來,係設置人給付義務之履行,投入之貨幣亦依讓與合意而交付,然此一論點似尚不足以直接適用於當事人雙方皆是使用電子代理人之情形。就此一部份,美國立法例首先明文承認二電子代理人訂定契約

之法律上效力,並就與電子代理人訂定契約之成立時點做出規範,以及其救濟,其立法方式應值得參考。 另外,就電子商務中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數位電子信息傳輸方式傳送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應規範為對話,抑是非對話意思表示早期學者曾有不同意見,有認為在採用即時系統時,可認為是對話意思表示之見解,然而此一見解忽略了電子商務下利用數位電子信息傳遞意思表示,無非需藉由當事人間電腦處理及網路設備的架設,表意人與相對人顯然並非均處於同一時空,而該項信息傳輸亦可能因為之間任一結點發生問題而發生到達與否之問題,此即與對話之意思表示原則上無達到的問題,但卻有相對人是否了解的問題之定性有間而不可採,實際上,外

國立法例以及目前學者通說,均認為利用數位電子信息傳遞意思表示應為非對話意思表示。 在電子商務交易面,尤其是線上虛擬商店利用電腦通信網路所為之商品標價展示,應為要約或是要約之引誘。學者雖有正反不同之見解,而認為分別該當於民法要約或要約之引誘,然而上開二分法似未考慮當事人間契約標的之性質:若虛擬線上商店所販售者,包含了得即時供貨之數位商品:例如下載軟體、影片或文章等服務,而以電子方式傳遞契約之履行,此時,虛擬線上商店在網頁上所為的下載軟體、文章或影片等介紹,即不得視為「價目表之寄送」,而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無異,此時應視為要約。 此外,有關電子商務下如何承諾之

問題,尤其在企業與消費者間利用網路締結契約時,多利用所謂「網站包裹契約」,而以線上商店所為之電腦程式的設計,消費者必以滑鼠按下同意鍵後才得以進行交易程序之方式,同意網路商店就契約所訂之如該網頁內容所示的條件。學者以為,網路交易的按鍵授權具有較高度的互動性,在授權契約條款的晝面上按下「同意」,應可認當事人已經閱讀該網頁所示之電子文件而具法律上承諾之法效,然而網站包裹契約約款似仍應依前揭討論之拆封授權(Shrink Wrap)合約,其屬要約或要約之引誘而為不同對待:而將該等契約約款區分為屬於事後之附加,或屬於附保留約款之承諾。然而,由於數位電子信息傳輸其內容容易變造、複製,亦無法辨識其歸屬之文字傳

送,而寄信人亦不能為傳統之簽名,以明其歸屬,因此其規範重點即應置於:如何確立該非對話意思表示之歸屬,以及該以電子方式傳輸意思表示內容之真實性。我國甫公布之電子簽章法應可解決部分在電子商務發展至今所發生的一些問題。然而在我國電子簽章法上,例如:就電子文件與電子或數位簽章之關係?法條用語「經相對人同意」之意涵,而該相對人之同意又否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另外電子文件經電子或數位簽章與未經認證之電子文件相較,在證據法上是否應為不同之判斷,似仍存在檢討之空間。 最後,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後,尤其在買賣關係中,無非價金之給付及標的物之交付,而在商業運作而論,此部分即涉及資金移轉以及物流之

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如何將取得財物或服務之對價,藉由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所發展之付款機制,適當、有效及安全的將資金傳輸至對方,即是所謂「電子付款系統」,電子付款系統,由於涉及交易相對人以外第三人(銀行)之間的關係、交換與結算流程,以及相關銀行間的清算,其問題更為複雜,而電子金融服務的種類,又隨著科技的發展更顯其豐富性,就其服務內容,學者有將之區分為:電子資金移轉、企業對企業之金融電子資料交換、消費性電子轉帳、線上信用卡付款、電子支票以及數位現金等。 就電子資金移轉問題上,尤其在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雖有學者主張應為消費寄託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並認為以此論點對消費者而言較有保障,並將

前開支付、結算系統之成員等參與該系統運作之成員視為一危險共同體,然而,電子資金移轉過程中,除了客戶(指示付款人)、還包含了付款人往來銀行、轉帳系統、付款受益人及受益人往來銀行等五方面,是否在現行民法規範下,得由付款人往來銀行逕行承擔其他轉帳系統、受益人往來銀行之過失?是否將對銀行形成過重之負擔,反而使得銀行不願承擔使用運用科技發展下,較為便利的電子資金移轉系統,反而阻礙電子支付系統之發展,似應採否定之見解。另外,就電子資金移轉中參與者的法律定位,就現行付款人之銀行對受益人之銀行間所為之付款指示,似乎尚難逕認以為利益第三人契約,而認應為單純向第三人給付契約;而受益人之銀行所為付款指示承諾之法律地

位。 最後,就企業間電子資金移轉之關係上,由於當事人間均具有相當的議價以及談判空間,民法上當事人自主原則應有較大的適用空間,從比較法上查考,美國將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區分為消費性電子資金移轉交易與商業性資金移轉,因其特性之不同而異其規範之規定,即值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