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標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蔡瑋所指導 鍾道明的 兩岸高鐵執行過程與決策分析之比較研究 (2013),提出台銀標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台灣高鐵、中國高鐵、決策過程、艾利森決策模型。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何曜琛教授所指導 吳光禾的 我國商標淡化之實踐與評析-兼論中國大陸反淡化法制 (2012),提出因為有 商標淡化、商標減損、著名商標、商標混淆、商標保護、著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淡化理論、反淡化法制、減損、商標減損、滑稽性模仿、巴黎公約、顯著性、減損之虞、實際減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銀標案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銀標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銀標案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天,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再次針對慶富獵雷艦案邀集相關部會詢答。會議中,我強調,慶富公司的惡劣行徑縱然可惡,但國防部內部也不能撇除責任。慶富過去在執行政府標案的過程發生許多重大問題,為何國防部沒有把關?例如在2013年慶富執行的海巡署「100噸級巡邏艇」案,試航就發生主機燒缸的大問題,完工交付的日期嚴重延遲。這些問題,國防部在2014年9月審查慶富投標獵雷艦案的過程中,難道沒有先調查、都不知情?國防部現在的口徑都把責任推給慶富,但事實上國防部也應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提出內部的懲處名單。

另外,我在調閱小組查閱台灣銀行資料,完全矛盾。2015年5月台銀決定不參貸,2016年1月大轉彎決定參貸。原先2015年針對慶富的評估報告所列舉的負面因素,到了2016年突然都變有利因素。例如,當初評估報告說此案的關鍵技術掌握在國際廠商手上有風險,竟變成合作的國際廠商是一流廠商很保險;當初評估報告說此案有政治因素風險,竟變成這是政策很保險。請問這種為了要給慶富錢,而胡言亂語完全矛盾的報告,是怎麼寫出來的?這段期間的轉變,在台銀的會議紀錄裡完全看不到任何說明,唯一轉折就是當時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等高層介入。

而同樣從不參貸變成決定參貸的其他銀行,例如台企銀、合庫,至今都沒有將完整資料交來調閱小組。我要求金管會副主委立刻把相關銀行的資料送來調閱小組,不要再拖延遮掩!

兩岸高鐵執行過程與決策分析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台銀標案的問題,作者鍾道明 這樣論述:

兩岸高鐵執行過程與決策分析之比較研究 摘要 海峽兩岸在二十一世紀初同時邁入高速鐵路時代,兩者的長度與規模不同,卻都引起舉世關注與稱羨。原因在於台灣高鐵係目前全球唯一採取以民間投資興建和營運的BOT模式執行,而大陸則係以跨越式發展模式在短短數年完成逾萬公里的高鐵。然彼等發展過程中卻出現某些爭議和問題,事實真相為何與該如何解決,確實值得研究探討。 台灣高鐵構想始自1973年台鐵局的超級鐵路計畫,1992年行政院核定高鐵路線後,其徵地特別預算卻於1993年遭立法

院全數刪除,並決議要求民間投資興建。台灣高鐵改採BOT模式於2000年起興建,2007年營運,過程可謂曲折多變。台灣高鐵雖係政府重大交通政策,但三十餘年來經歷了多位行政院長和交通部長,其財務困窘問題迄今未解。 大陸高鐵構想始自1990年中共鐵道部的京滬高速鐵路線路方案,鐵道部自1996年起以十年時間自主研製電動機車和實施六次提速,然國務院於2004年決定建設四縱四橫高鐵後,鐵道部改採以市場換技術模式引進高速列車後,高鐵建設突飛猛進。但2011年發生動車追撞事故和鐵道部官員涉貪事件,使鐵道部於2013年遭裁撤、改隸交通運輸部。 本文以艾利森的政府決策模型中的理性行為者、組織過程/行為以及政府

/官僚政治模型,研究兩岸的高鐵發展過程中,何者居關鍵地位。本研究顯示,兩岸的高鐵發展過程均深受國內外政治經濟情勢影響。而兩岸高鐵的規劃研究、政策發展與執行過程,都顯示組織過程/行為決策模式扮演了專業重要角色。而兩岸政府領導人以有限理性做出高鐵決策,彼等功過有待長期觀察。台灣由於需經立法院審查預算與介入,使台灣高鐵受政府/官僚政治決策模型影響較之大陸高鐵複雜多變。

我國商標淡化之實踐與評析-兼論中國大陸反淡化法制

為了解決台銀標案的問題,作者吳光禾 這樣論述:

隨著工商業之發展,經濟之繁盛,消費者往往以商標辨識商品出產廠商、生產地等商品資訊,商標無疑成為商界市場競爭之利器;商標之保護程度是否越廣越好?是否有其界線?乃法律經濟及立法政策之範圍。對商標所有人保護程度越大,便壓縮了其他商標使用者之權利,亦擠壓後來商標取得者之機會,進而,可能造成市場之萎縮,反而不利於市場經濟。故,商標之保護仍然需要有界限區隔,否則可能會造成立法者打壓市場之結果。 商標之保護從傳統商標理論出發,為免其他消費者由於商標近似,造成對商標之混淆、誤認,侵害商標權人之權利,禁止可能造成混淆、誤認商標之註冊,並賦予商標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然而,若將所有與商標所有

權人近似之商標權納入保護,將有打擊市場經濟之嫌,故,立法者以商標識別度為區隔,「商標淡化」係指沖淡或逐漸減弱公眾將著名商標與特定商品間聯繫起來之能力,由於此種行為可能造成商標權利人經濟上之損失,特地立法保障之。 觀商標淡化法制史之進程,似乎有全球化之趨勢,世界各地的國家紛紛立法保障之,國際條約亦時時斟酌修正,以期對商標權有更完善之保障。在兩岸間,亦趨向商標淡化法制邁進,無論是文字上之修正,或是保護程度方面,在在都證明了兩岸對商標淡化侵權型態之保護決心。然而,兩岸因為特殊的政治狀況,在中國面臨臺灣廠商的商標淡化侵害,或是在臺灣面臨中國廠商的商標淡化侵害時,應如何保障?甚或是二者間保護程度有

何不同?在ECFA簽訂之後,對兩岸間是否帶來更大之利益?或者,僅為畫餅充飢?本文試以過去兩岸在國際上爭端解決機制之處理,配合本次民國一百年之修法,以及兩岸ECFA之後關於「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簽訂,評估兩岸未來發生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議題時,處理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