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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保單借款 - 遠雄人壽也說明:保單 借款,申請資格:分期繳費契約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經過一年以上或躉繳契約保單簽收逾15天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依條款約定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林國彬所指導 温宏毅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2016),提出台 銀 人壽保險單 終止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強制執行、受益人、介入權、保險費。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所指導 詹嘉倫的 論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 (2013),提出因為有 契約撤銷期、契約審閱期、保險費、對價平衡原則、擬制合致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 銀 人壽保險單 終止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終止授權保險費/息自動轉帳付款通知書(投資型保單請勿填寫)則補充:因:□契約終止(投資型保單請填寫投資內容變更申請書). □繳清/展期 ... 15 日前,傳真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科,逾期送達者,自次期始生終止效力。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 銀 人壽保險單 終止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考前特蒐:2021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

為了解決台 銀 人壽保險單 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學稔名師 這樣論述:

  ‧收錄最新律師選考科目重點解析,讓您贏在起跑點!   ‧修法之所在,考點之所在!有修法最前線,不必擔心修法大爆炸!   ‧精選各校法研所試題,掌握國考風向球,預測出題大趨勢,一舉突破國考重圍   ‧前進文獻熱區,鎖定學者最新研究議題   ‧精讀重要實務見解,隱藏考點立即現形   ‧超具考相的熱門時事★太魯閣號翻覆事件能否國賠?★大同股東會及董事解任訴訟案★打疫苗後死亡,意外險可否理賠?★高端疫苗炒股疑雲案★警察臨檢舞蹈教師爭議案★相關稅法修正草案剖析★我唱我歌——知名歌手著作權之爭★長賜號擱淺天價賠償案……等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台 銀 人壽保險單 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温宏毅 這樣論述:

保險之功能在於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失,藉以落實穩定其經濟生活之目的,故謂「無損失,無保險」,惟保險既係匯聚眾多個人之力量以達到損失分攤的目的,保險人便須向個別成員處收取將來用以填補損失之資金,以維持對價衡平原則,而保險人向要保人所收取承擔危險之費用,即稱為「保險費」。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契約因要保人繳納保險費而累積有財產價值,保險法上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又稱為「保單不喪失價值」或「現金價值」。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累積於保險人的財產權益,因此,要保人若有負債,債權人得聲請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倘要保人怠於行使其對保險人之權利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得代位終止要保人與保險人之

保險契約,並聲請強制執行與受領保險人之給付,藉以清償債權。 惟實務判決上有認為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乃一身專屬權、解約金債權之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等理由,阻止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強制執行,滋有疑義。然而,在探討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之前,宜先釐清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方屬的論。因此本文分析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概念後,再行探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時所生之爭議,以期就此一法律概念能有妥適之解釋與適用。此外,作法律解釋的依據在於價值取捨,在保險契約受益人與債權人之間,應優先保障何者之權利?以及在法律上有無平衡二者之機制?

海商法(修訂四版)

為了解決台 銀 人壽保險單 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劉宗榮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一、從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送的關係開始,到海上保險為止,依照事理的發展,由淺入深,進入海商法。   二、海上貨物運送的基礎,以海員、資金、船舶為中心,深入介紹相關制度。   三、海上貨物運送區分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分別從定型化契約與個別商議契約的理論,依托運、運送、交貨、損害賠償的過程,說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於運送人責任,從主張全部免責、到主張單位責任限制、進一步到船舶所有人責任總限制,最後再透過海上保險,以化解風險,論述過程,井然有序。   四、各章備有習題,自修考試兩相宜。  

論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

為了解決台 銀 人壽保險單 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詹嘉倫 這樣論述:

保險費係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的主給付義務,同時亦係保險人作為其承擔危險的對價,而其間須有客觀上等值,才符合保險法上對價平衡原則之要求。因此,保險費是否交付、何時交付、如何交付、如何增減變動,以及當保險契約發生無效、解除或終止時保險費須否返還等,將會影響整個保險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本文即由此觀點出發,論述有關於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的相關法律問題。首先,有關保險人預收保險費,若保險事故發生於其核保承諾前,依保險法施行細則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相關規定,保險人雖應負保險責任,惟學說上對此規範有許多不同觀點。其中關於擬制合致,於法學方法之理論依據應係「推定式擬制」,亦即透過法規範將當事

人原本不明確之意思表示擬制為有一定之內容,從而,本文將討論由推定式擬制所成立之擬制性契約於保險契約之適用問題。再者,關於人壽保險契約的契約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其制度設計目的,皆係立基於保障要保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來檢視保險契約條款,並於獲得充分資訊下決定是否訂立該保險契約,或於契約成立後若不欲再受到該契約所拘束時,賦予要保人契約撤銷權,然其撤銷權效力之發生並不適用一般民法上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規定。又契約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二者間差別即在於保險契約是否已經成立。此外,要保人選擇以信用卡代墊的方式繳付保險費,因信用卡契約具有委任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當發卡機構先代付保險費予保險人後,再向要保人請

求償還該必要費用時,若持卡之要保人怠於支付該必要費用,其是否會影響到保險費已為清償之效力,進而影響到整個保險契約之存續,本文將以民法關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討論信用卡代墊保險費之問題。最後,關於被保險人雖已據實告知其真實年齡,惟保險人卻因其過失而未發現被保險人已逾其承保年齡上限,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得否以錯誤意思表示撤銷其核保承諾,藉以免除保險責任,對此本文將從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解析該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