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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賴來焜所指導 李文宗的 民事對於其他財產權強制執行之比較研究 (2013),提出司法院法拍屋新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其他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莊尚軒的 我國強制執行程序實務上拍定物之研究-以瑕疵擔保責任為中心 (2009),提出因為有 拍定物、瑕疵擔保責任、危險負擔、兇宅、誤賣第三人之物、標的物滅失的重點而找出了 司法院法拍屋新版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司法院法拍屋新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對於其他財產權強制執行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司法院法拍屋新版的問題,作者李文宗 這樣論述:

摘 要: 廣義之民事法所規範者,舉凡債權、物權、關於身份權之親屬繼承、消費保護以及商事法等,其所欲解決的問題,幾幾乎全部皆以取得金錢為起始之動機與最終之目的。而絕大部分之刑事訴訟亦潛在隱藏此種金錢之目的。 既係以金錢請求為訴訟之動機與目的,那麼經由冗長之訴訟或非訟程序後,仍不能光憑『勝訴之終局確定判決』,即期待能毫無阻礙的取得金錢債權滿足之最終目的,我想這或者也是民間百姓,對法律制度面之不盡了解,進而對司法威信以及效率不彰所產生的最大詬病。因此,欲實現此最終目的,個人認為『強制執行程序』就成為最為有力且係最後期望之方式了。但從強制執行法通篇法條規範來觀察,執行法院雖對強制執行程

序之進行,以公權力適度介入,但操控權仍握在債權人即聲請執行的人民百姓手中,而法條中對動產、不動產以及債權等傳統有形財產權之執行標的及方式,雖亦顯不盡詳細,但仍屬有所依循,然而其他或無形之財產權,並非不能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對此強制執行法僅以寥寥數條為概括性規範,顯然不足實務上應用,亦產生實務上頗多執行窒礙之處,因而使得債權的滿足為遙遙不可期。 而近年社會經濟繁榮進步,財產權的類型演化與衍生亦漸有多變,其他或無形之財產權之範圍與類型,將大幅凌駕傳統之財產權,法條規範之不足,則勢必需以現實狀況之個案予以處理。而個人因從事法律實務將近二十年之時間,於處理強制執行實務中,常面臨連執行法院都對他種財

產權的執行標的及方法產生諸般疑慮,故藉著論文撰寫之機會,從法律體制之規範以及現實叢生之變化中,試著將他種財產權予以標的類型化,並對可能之執行方式予以研究,希冀學理與實務能相互映證以補不足。再就兩岸交往日益密切,商務交流頻繁,導致兩岸間民事訴訟互為債權實現之情況所在多有,而中國大陸對一般財產權之執行,無論係在執行之標的或方法,限於其法規範粗略簡疏及司法解釋之結構限制,欠缺精準而明確之依據,在在與我國多所不同,而對非屬一般財產權之標的,藉由執行程序進行程度而為區分,最終以平等優先而換價分配為滿足債權之程序,尤為與我國有極大差異,更有攻錯研究之價值,藉以因應兩岸強制執行中他種財產權標的及方法之探索與

實踐。

我國強制執行程序實務上拍定物之研究-以瑕疵擔保責任為中心

為了解決司法院法拍屋新版的問題,作者莊尚軒 這樣論述:

回想1989年8月26日無殼蝸牛集體發起「無住屋運動」,其訴求是「家不是枷,居住是一種基本人權」,然而房價不合理的飆漲和財團恣意的炒作地產,造成一般人民無力負擔,因此「法拍屋」的選擇便提供人民希望!法拍屋迷人之處在於經由法律規定強制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所以能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買到物超所值的房屋。惟俗語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法拍屋的市場充滿著陷阱,比方說買受之標的物在點交時才發現與現況不符,甚至有滅失的情形,又不動產資訊的不透明,導致買受凶宅、海砂屋或有其他嫌惡設施,此時該如何救濟?此實為執行實務之難題!本文主要是探討我國強制執行程序實務上拍定物之瑕疵擔保問題,進行學術性的體系整理及實務裁判的

研析。按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拍賣物是否具有瑕疵,直接對於應買人之購買意願及拍賣價格影響甚大,亦間接影響債權人之債權滿足及債務人之債務清償,茍應買人買受有瑕疵之拍定物或買受之標的物業已毀損滅失、甚至誤賣第三人之物時,勢必預見日後會另起爭訟,此會造成法院拍賣之不安定性,降低人民對於法院拍賣之信賴。因現行法律關於瑕疵擔保部分規範過於嚴苛,實務運作過於狹隘,為迅速實現及保障當事人權益,本文提出關於拍定物之瑕疵擔保的制度上及實體上之建議,以減少當事人訴訟拖累,並確保法院拍賣之安定性及確實性,促進國家經濟繁榮。故而,本文為追求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實體上及程序上之保障,集結學術論述及參照與我國制度相近之外國立

法例,俾能對修法之方向提出前瞻性之建議,以期能振興司法信譽、提昇強制執行績效,並訂定強制執行法統一見解及實務操作,以落實強制執行程序貴在迅速之精神,亦希冀作為立法者日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