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信託優缺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員工對於「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法律須知!也說明:有些企業為提升員工的向心力,並保障員工退休後的生活,運用「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員工如參與此種信託,須具備那些法律知識?筆者欲藉本文予以剖析。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蔡孟家的 論員工福利信託與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員工持股信託及員工福利儲蓄信託為中心 (2021),提出員工持股信託優缺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員工福利信託、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表決權分別行使、穿越投票、鏡射投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林暐程的 論機構投資者之公司治理定位——以被動型投資管理人與投資公司之治理架構為重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啟發式股東價值、股東行動主義、短期主義、盡職治理、受託人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員工持股信託優缺點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庫員工持股信託大車拚這三家報酬率破10%打敗大盤 - 聯合報則補充:各行庫從2019年陸續推出「員工持股信託」,透過資方與員工按月各自提撥資金、投資自家公司股票,據四家行庫開辦到今年1月底...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員工持股信託優缺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員工福利信託與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員工持股信託及員工福利儲蓄信託為中心

為了解決員工持股信託優缺點的問題,作者蔡孟家 這樣論述:

隨著國人平均壽命的提高,退休後的生活規畫以及是否能達成經濟自主,已成為無法忽視的重要議題。目前我國多數勞工皆仰賴退休金第一支柱之「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以及退休金第二支柱之「企業勞工退休基金」以支持退休生活。然而,此兩者合計之所得替代率至多僅不到三成左右,無法完全支撐與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準,因此若不希望降低退休後的生活水準,加強退休金第三支柱之保障即為必然。為補強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三支柱,我國於2020年開始,首先由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於「109年金融建言白皮書」中,提出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以加強勞工退休金儲備之建言;隨後,金管會於「信託2.0計畫」中,亦將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一事作為推

動項目之一,並委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制定「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鼓勵員工福利信託之推動。同時,自2021年起,公司治理評鑑亦開始將上市、上櫃公司是否實施員工福利信託,作為評估因素之一。有鑑於員工福利信託的重要性逐漸增加,對其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實有必要。本文先探討我國員工福利信託之法律架構、信託下各信託關係人之權利及義務,並探究員工福利信託運作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規範。此外,鑒於我國員工持股信託制度與日本從業員持股會制度之相似性,又日本從業員持股會制度於發展過程中已累積相當之研究資料及成果,故本文擬先針對日本制度及相關實務案例進行研究,再將我國與日本制度進行比較,祈能對我國制度進行

更深入的檢視,並提出本文認為可改進之處,以使將來實務運作及學術研究有相關資料得以參酌,並祈望能藉此研究進一步完善我國員工福利信託制度。

論機構投資者之公司治理定位——以被動型投資管理人與投資公司之治理架構為重心

為了解決員工持股信託優缺點的問題,作者林暐程 這樣論述:

本文以機構投資者為研究對象,欲探討在國際與我國資本市場之投資者逐漸法人化之趨勢下,機構投資者能在公司治理中扮演何種角色,並以此結論為基礎,進一步探究機構投資者在實踐該治理定位時所可能面臨之障礙與隱憂,以及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與政策方向。 於第二章,本文藉由回顧公司治理發展之進程,說明機構投資者被賦予之政策期待,指出包含我國在內,世界各國逐漸發展出以機構投資者為重心之治理變革,並在此背景下將本文之問題意識聚焦於機構投資者之治理定位,以及其參與治理之障礙與應對上。在說明機構投資者之概念後,本文指出目前機構投資者在我國之市場占比有逐漸攀升之態勢,其中又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一般投資公司為主要類型

。 於第三章,吾人試圖透過重新審視公司治理之論辯以掌握機構投資者之治理定位,本文指出,公司治理基本上嘗試回答兩個問題,即公司應為了誰的利益而管理,以及公司應由何人以如何之方式進行管理。圍繞在這兩個問題下,本文進一步探討了股東優先原則與利害關係人理論之內涵與論據,在說明其各自之優缺點後,提出以啟發式股東價值搭配法規補充之折衷方案,並認為仍應將公司控制權之中心往股東偏移。在此基礎下,本文認為,機構投資者能成為該折衷方案之實踐者,亦即機構投資者有能力與誘因本於自身之長期價值監督經營階層,以促使其在決策過程中考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應以此作為機構投資者之公司治理角色。 第四章中,以上開治理

定位為根基,本文分析了在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可能面臨之困難,這主要表現在被動性與短期主義之問題上。就被動性問題而言,本章首先說明被動性之成因可能與參與成本、持股多元化與搭便車等因素相關,並藉由實證數據之調查,指出我國機構投資人確實普遍在參與治理上呈現消極之態度,而這可能與我國主動型投資管理人較不發達有關,但即使如此,機構投資者之私下對話,以及與行動主義者之互動均值得持續關注。而就短期主義問題部分,在說明其成因可能包含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面向後,本文將重點聚焦於機構投資者之短期疑慮,並指出避險基金、共同基金與投資公司等機構均具有潛在之短期風險。 於第五章,本文針對被動型投資管理人之治理架構進行

探討,在介紹了我國現行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後,本章指出其施行成效不如預期之原因可能在於受託人責任之內涵不明、部分原則過於空泛、欠缺執行力與未著重於降低參與成本等缺失。而在比較了歐盟、美國與英國之相關規範後,本文提出可能之政策方向與守則之修正建議,包含可訂定守則應揭露之具體內容、指定審查機關、建立評鑑制度與令被投資公司主動揭露長期資訊等。 於第六章,本文以一般投資公司為對象,在說明其政策方向應側重於如何防範短期風險與保護利害關係人後,本章首先探討了以盡職治理守則與公司負責人責任進行規範之可能性,並指出前者由於責任基礎與聲譽誘因之不足,可能難以使投資公司自願遵循;後者則在我國對實質董事嚴

格之定義,以及社會責任之內涵不明下,能發揮之治理效果有限。因此,本文一方面提出了以投資公司為主體之盡職治理架構建議,要求具一定規模之投資公司說明其有適當之機制考量對目標公司長期價值之影響;另一方面,本文透過對公司負責人範圍與社會責任內涵之解釋,課予具實質影響力之投資公司有保障利害關係人核心利益之義務。 經過以上之分析,本文期待能先在理論與實證層面探究機構投資者能發揮之治理功能,並在制度層面為我國之相關規範提供可能之修正與發展方向,以建立完善之機構投資者盡職治理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