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賠償金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商標侵權賠償金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桑妮,羅傑寫的 智慧財產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檢事官.各類考試(保成) 和出右法律事務所的 投資中國大陸法律環境報告:企管、貿易、稅務、居住典型案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經週報-綜合話題〉求償金額4方式計算也說明:法官審酌商標賠償倍數的因素.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恆昇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兼執行長陳姵君建議,企業在發現商標遭侵害時,可先自行蒐證,從侵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商標侵權賠償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智傑所指導 莊昀蓁的 UPOV、歐盟與台灣植物品種權要件與案例之比較 (2020),提出因為有 植物品種權、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標侵權賠償金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商標侵權則補充: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 地方法院一審判賠504萬元,創首例本土品牌商標遭侵權的最高賠償金額綜上所述,因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標侵權賠償金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財產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檢事官.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商標侵權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桑妮,羅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智慧財產法相關考科之考生   使用功效   無限制   改版差異   1.新增相關重點文章。   2.針對著作權法、專利法等修訂法規及草案整理。 本書特色   智慧財產權法在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範圍中,主要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為主,又試題內容常以學說見解、智慧局、法院判決及座談會所探討之法律問題,作為基底;因此,本書除整理各年度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常出現爭點外,並收錄近年智慧局及法院判決、座談會所探討之重要實務見解,以便考生快速綜覽智慧財產權法所涉及之爭點。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商標侵權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投資中國大陸法律環境報告:企管、貿易、稅務、居住典型案例

為了解決商標侵權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出右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中國大陸近年經濟快速增長,除仰賴自身龐大市場內需外,外資投入的功勞也不可抹滅。但礙於成長環境差異、用語落差等原因,外商(包括台資企業)始終對中國法律制度模糊不清。在美中貿易戰酣戰未休的今日,中國大陸憑藉著原有之深厚底蘊及長久形成供應鏈,已逐步放寬外商投資要求。本書將協助投資人一探究竟中國大陸憲政制度及整體法律投資環境,以作為中國再廣納各方投資之知識基石。   本書作者群為兩岸專業律師,具有十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長期致力於跨境法律事務之處理,對法律理論結合法院實務操作十分熟悉,能充分以外資目光對中國法制體系進行論述及分析。另本書並從商事合同、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社會保障

、勞動用工、競爭監管、家事婚姻繼承等各方面進行案例彙編,期能藉由實例方式更深一層解讀中國法制體系,使本書成為外資在設計投資架構上、經營企業制度上、當地生活起居上之必要指引。  

UPOV、歐盟與台灣植物品種權要件與案例之比較

為了解決商標侵權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莊昀蓁 這樣論述:

20 世紀起,許多國家開始發展不同的保護植物品種權利的方法,直到 1961 年成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 UPOV,並通過 UPOV 公約,會員間在品種權申請時可相互受理取得保護。現行植物品種權保護之法規以 UPOV 之公約最為廣泛且重要,UPOV 發布有一系列的資訊與解釋性文件,以及 DUS 審查相關文件,以供會員作為立法與審查之依據。歐盟在 1994 年 7 月時由歐洲共同體理事會通過了第 2100/94 號共同體植物品種保護規則(基本規則),現行執行規則為 2009 年 9 月通過的 874/2009 號規則。並依據基本規則設立了共同體植物品種局(Community Plant Var

iety Office, CPVO),負責管理共同體植物品種權制度。品種權申請後,CPVO 的審查程序可分為形式審查、實質審查、技術審查三個階段。台灣雖非 UPOV 會員,但參考 UPOV 1991 公約修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對植物新品種進行保護。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單位為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檢定單位則依作物不同而異,分別由各農業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各區農業改良場及大學院校擔任。品種權審查要件為: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適當品種名稱。本文以 UPOV 公約為基礎,配合所公布之專門文件與說明,若歐盟或台灣有其他部分再行列出,分別列出五項要件的規範

、解釋與說明。再以實際案例來看各個要件與程序會有的爭議與認定,以蘋果‘Gala Schnitzer’案來看歐盟對可區別要件的審查與相關規範,以及主管機關 CPVO 在審查時的裁量範圍與限制。台灣則以四季橘‘金剛’案觀察對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認定與補償金計算方式,玫瑰‘十分雪山白’案則牽涉到一致性、穩定性影響品種權存續,並且藉由兩個案件比較其鑑定結果,判斷是否有侵害品種權的差異。本文探討品種權要件與分析歐盟和台灣的案例,藉此了解品種權要件的細節,有助於在育成與推廣新品種規劃時,更能了解方向,避免錯失取得品種權的可能性,也可以在遭受侵權時維護權益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