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新診所體檢報告領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梁振宗的 現行藥商與醫院間採購合約之探討 - 以全民健康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中心 (2012),提出啟新診所體檢報告領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民健康保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啟新診所體檢報告領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現行藥商與醫院間採購合約之探討 - 以全民健康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中心

為了解決啟新診所體檢報告領取的問題,作者梁振宗 這樣論述:

自全民健保開辦以來,在各醫療院所健保醫療費用申報結構中,藥品費用之支出逐年成長,依照健保法第62條之規定,醫院必須據實提供健保局藥品交易成本資料,以供健保局進行藥價調整之參考依據。惟實務上有報導部分藥商及醫院,在申報藥價調查資料時,刻意隱匿「折讓」、「贈品」、「捐贈」、「研究費」、「管理費」等及其他巧立名目方式與藥品交易有關之利益,未將實際交易價申報;甚或各大醫院以其採購優勢向藥商爭取到比健保支付價格為低的購買價格,與其後獲健保局核付之價格產生藥品價差,即形成所謂的「藥價黑洞」。當產生藥品進價與售價間藥價差無法有效控管時,形成藥費支出佔健保醫療費用百分比居高不下的假象。長久以來,藥品價差爭議

不斷,健保局為使藥價趨於合理化及維護藥品市場競爭秩序,使藥品交易更為公平、合理、透明,並抑制不當藥價差行為,自88年起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進行藥品價格調查及價格調整。其後更推動二代健保,並於100年1月4日修法增訂領取保險藥品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藥品交易時,應與藥商簽訂書面契約,訂定罰則,在藥品契約上得註明特定事項規範相關權利與義務,明訂禁止不正當之交易行為,藉此控制藥品價差,讓藥品交易條件及價格完全公開透明,以維持藥品交易的合理與秩序,及藥品的品質。任何法律制度皆有其規範目的及其所預期之效果,而「藥品價差」形成原因除上述私人不

當行為以外,尚有藥品支付制度政策面之影響。因此,預以分成三面向進行論析,再為進一步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性質及界限進行探討,並就行政院衛生署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進行逐條合約條款檢視,供未來對「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修正之參考,確保私法自治與契約正義及權力平衡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