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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 犯罪防治學系兩岸與犯罪防治碩士在職專班 蔡德輝、王伯頎所指導 陳志傑的 臺北捷運系統性騷擾與偷拍之成因與被害歷程研究 (2018),提出嘉義 防狼噴霧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臺北捷運、性騷擾、偷拍、被害歷程。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劉嘉發所指導 游雅淳的 我國警械種類與規格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警械、器械、武器、戒具、種類及規格表、管制與處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嘉義 防狼噴霧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嘉義 防狼噴霧,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北捷運系統性騷擾與偷拍之成因與被害歷程研究

為了解決嘉義 防狼噴霧的問題,作者陳志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在媒體或報章雜誌上,經常可看見有關性騷擾或偷拍(妨害秘密)的新聞報導,其中不乏有知名的學者、教授、藝人及球星等等,顯見性騷擾或偷拍案件廣泛發生在各種場域之中,其中也包含臺北捷運系統,且隨著臺北捷運旅運量的不斷攀升,一旦發生各類型性騷擾及偷拍案件,常成為媒體及民眾注目焦點,對經常搭乘捷運通學、通勤者,將造成莫大的「被害恐懼」,且絕大多數受害者是女性,所造成的內在心理感受也相當持久。本研究採質性研究取向之深入訪談法,面對面深度訪談了5位被害者,首先針對被害者的個案基本介紹;接著說明被害前生活經驗、被害過程及被害後的內心感受,藉由被害情境與過程的分析,找出不同以往的防制手段;另研究者也深度訪

談5位加害者,希望藉由訪談的過程,對加害者的犯案動機、犯案過程及犯案後的心態有更深入的瞭解與認識,希望從加害人的訪談所得資料,尋找防制性騷擾或被偷拍案件的防治方式。研究者統計2018年臺北捷運系統發生95件性騷擾案件中,針對發生時間、地點、站體及犯案型態加以分析發現,發生時段大部分集中在上午7-9時、下午16-19時及21-22時共計66件占65﹪。發生最多的地點依序為車廂、電扶梯及月台層共計86件占91﹪,發生最多的捷運站依序忠孝新生站、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西門站及龍山寺站共計27件占39%,其他40個捷運站共發生58件占61%。從發生的路線以板南線發生49件占52%最多,最後犯罪型態分析

發現性騷擾案件絕大部分是肢體碰觸85件占89%。另統計分析2018年在臺北捷運系統發生76件偷拍案件中,發生較多時段分別為20-21時、16-17時、9-10時、10-11時、18-19時、21-22時、24-1時各有5件。其次從發生偷拍最多的捷運站,分別為臺北車站、西門站及國父紀念館站各4件、中山站及中山國小站各3件、其他45個捷運站共發生58件,顯然在臺北捷運系統發生的偷拍案件,在時段及站體上都非常分散,沒有較集中的偷拍時段及特定捷運站,在勤務防治上較為困難;再統計偷拍案件最多的地點分別為電扶梯、車廂及廁所共發生65件占86%,另從犯罪型態分析發現絕大部分偷拍案件係持手機偷拍(72件),占

全2018年性騷擾案件95%,顯然隨著科技進步,智慧型手機的普及而增加是類型的犯罪。本研究針對研究發現提出幾點實質建議,期許對臺北捷運發生的性騷擾及偷拍案件防制工作有所助益。一、捷運公司應加強有關性騷擾及偷拍防治措施宣導。二、試辦「女性專用車廂」。三、宣導搭乘手扶梯應側邊45度站立。四、針對犯罪熱點熱區加強勤務作為。五、提高性騷擾罰則及罰鍰。

我國警械種類與規格之研究

為了解決嘉義 防狼噴霧的問題,作者游雅淳 這樣論述:

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經常須動用強制力以遂行警察任務,其中使用警械即為最典型之強制力手段之一。以往有關警械使用之研究,早已汗牛充棟,惟綜觀歷來學術著作,有關警械之議題,似乎多聚焦於使用要件與事後之賠償、補償問題,至於警械種類與規格之問題,事實上較未被充分討論。 距離2006年最後一次修正「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已時隔13年未再予以修正,隨著科技之日新月異,人權之節節高漲,部分器械已不合時宜,許多新型器械亦相繼發明,惟現行法令無法概括列舉所有警械之態樣,造成警察人員在使用警械上產生疑慮,常遭民眾質疑甚至提告使用非種類及規格表中明訂之警械,而面臨違法使用警械之官司。從而,

警械使用條例、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及相關法制,確有修正之必要。 本研究以廣義之警械為研究範圍,以文獻探討法、比較分析法、深度訪談法作為主要研究方法,縱貫連橫五大章節,從而瞭解「警械使用」、「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與「警械管制」三者之關聯性,以釐清在法制面與實務面所遭遇之困境,建立出我國警械種類與規格研究論點之全貌,對現行法令規範不足之處與實務執法窒礙難行之處搭起溝通調和之橋樑,進而提出適當之修法建議。 本研究發現各項議題皆有改進之處,簡述如下:一、警械宜採論理解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使用之器械」。二、明定警察有使用現場工具之權力。三、對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存廢議題提出三種修正方向。四、器

械核定權力下放至二級機關內政部決議。五、對警用器械採目的性、功能性之分類。六、提供各項警械(如棍、刀、槍、警銬、警繩、泰瑟槍)現存問題之解決方向。七、以器械之「武器」本質作為管制標的,並對不具有強大殺傷力或高度危險性之器械解除管制。 據此,立法者應儘速檢視我國警械種類與規格本身與衍生之各類議題,並予以檢討修正,方能與時俱進保障警察人員執行公權力行為之適法性。關鍵字:警械、器械、武器、戒具、種類及規格表、管制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