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定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固定污染源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何明寫的 公職考試講重點【空氣污染防制及噪音管制(含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適用高考、普考、特考、技師、台電、中油、台水、台糖環工類考試](二版) 和學稔名師的 考前特蒐:2019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碩教育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固定污染源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郭昭吟所指導 林育新的 揮發性有機物設備元件洩漏情形分析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揮發性有機物、設備元件、火焰離子化偵測器、紅外線影像氣體偵測器、洩漏的重點而找出了 固定污染源定義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固定污染源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職考試講重點【空氣污染防制及噪音管制(含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適用高考、普考、特考、技師、台電、中油、台水、台糖環工類考試](二版)

為了解決固定污染源定義的問題,作者何明 這樣論述:

  本書編著內容及範圍,適用於準備環境類科之相關國家考試,包括高考、普考、特考、技師考,同時也適用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人員聯合招考之環工類別考試。由於前述國家考試中「空氣污染控制」及「噪音管制」兩項科目係合併為一個應考科目,且歷年該兩項科目之出題佔分比重均約為70~80%:20~30%,故本書內容亦依據其各別出題佔分比例分配著作篇幅,並於每章最後隨附對應之代表性歷屆考題及完整解答,以利讀者掌握應考方向及快速練習答題方式與技巧,縮短複習所需時間並且建立日後應考信心。   本書內容於「空氣污染控制」部分共分為11章,第1~4章為基礎篇章,旨在

建立讀者對於空氣污染之成因、種類及影響等基本認知;第5~8章為應用技術篇章,旨在瞭解及學習各種空氣污染控制技術之原理及設計應用;第9~11章為行政管制篇章,旨在瞭解空氣污染物採樣檢測之重點及代表性,以及溫室效應、室內外空氣污染等大氣環境議題之相關政策方向與立法管制重點。   「噪音管制」部分共分為6章,第1~2章為基礎篇章,旨在建立讀者對於噪音之成因、定義及來源與對人體影響等基本認知;第3~4章為行政管制篇章,旨在瞭解各類噪音採樣檢測之方式及代表性,以及噪音管制相關法規標準內容重點;第5~6章為應用技術篇章,旨在瞭解及學習各種噪音問題改善原理及控制技術。 本書特色   1.概念釐清:以清

晰架構搭配詳盡圖表輔助觀念說明,協助同學迅速了解教學內容。   2.編排架構:各章節臚列重點單元架構,利於同學掌握應考方向。   3.精選試題:每章末附上代表性試題及詳盡解答,引導考生自我演練,強化學習效果。   4.品質保證:綜合名師20年來教學心得及輔考經驗,協助學生於最短時間內榮登金榜。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固定污染源定義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考前特蒐:2019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

為了解決固定污染源定義的問題,作者學稔名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最新律師選考科目重點解析,讓您贏在起跑點!   ‧修法之所在,考點之所在!有修法最前線,不必擔心修法大爆炸!   ‧精選各校法研所試題,掌握國考風向球,預測出題大趨勢,一舉突破國考重圍   ‧前進文獻熱區,鎖定學者最新研究議題   ‧精讀重要實務見解,隱藏考點立即現形   ‧超具考相的熱門時事,★保險法修正草案★偵查程序中搜索、拘提證人之要件★假訊息之管制★離職藝人使用藝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等等  

揮發性有機物設備元件洩漏情形分析之研究

為了解決固定污染源定義的問題,作者林育新 這樣論述:

石化工業區的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的其中一項排放源為設備元件,其數量龐大難以管制,一旦發生洩漏也不容易發現。本研究收集整理80,441點次設備元件抽測資料,並使用SPSS進行分析。依據我國法規定義,特定元件淨檢測濃度超過1,000 ppm為洩漏,本研究將元件分類進行比較並用卡方檢定,檢定結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