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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吳政憲所指導 張明宗的 滾動的臺灣經濟—戰後汽車輪胎市場的發展(1950~2012) (2013),提出固特異 AC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輻射層輪胎、交叉層輪胎、翻修胎、輪胎刻花、失壓續跑胎、節能環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銘洋所指導 呂俐雯的 商標通用化之理論與判斷標準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商標通用化、主要意義判準、事實上第二意義、雙重功能、混合型詞彙的重點而找出了 固特異 ACT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固特異 AC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滾動的臺灣經濟—戰後汽車輪胎市場的發展(1950~2012)

為了解決固特異 ACT的問題,作者張明宗 這樣論述:

輪胎是汽車不能缺少的要素,1945年,第二次大戰結束後的台灣只能生產自行車胎,1949年政府推行工業化政策,對於部份橡膠製品管制進口,因而奠定台灣橡膠工業基礎。 南港輪胎是台灣歷史最悠久的輪胎大廠,山東馬氏於1955年成立泰豐輪胎, 1945年華豐橡膠公司在員林設立,1954年連新輪胎自華豐橡膠分支出去,連新股東在1967年另成立正新橡膠,建大輪胎在1962年時自華豐橡膠獨立出來。 台灣輪胎製造業從封閉管制進口,經歷外商輪胎公司,1971年美商固特異輪公司、1982年日商石橋株式會社加入競爭,1987年國內保護政策撤減藩籬和新台幣升值輪胎進口量大增,台灣因尋求加入GATT,199

4年起,輻射層輪胎全面開放進口,2002年來我國加入WTO,開放大陸輪胎進口。一、走出台灣的輪胎製造業 台灣本土輪胎製造業者面臨挑戰,因應政策為走出台灣,1991年台灣政府開放間接赴大陸投資,正新橡膠與建大工業經歷數十年經營,在2012年美國橡膠與塑膠新聞週刊全球輪胎公司排行,正新為第9名,建大為第24名。二、多元服務的輪胎修補業 戰後台灣物資缺乏的年代,輪胎零售市場輪胎門市業者多從事輪胎修補與翻修工作,隨經濟的發展,政府從不二價運動到公平交易政策改變,上游多管道行銷,輪胎商品化已成趨勢,下游零售業者只能以多元服務來滿足消費者需求。三、歐洲領導的輪胎業潮流 早期要求美觀的白邊

、白字輪胎,美式高扁平比舒適型輪胎,公路建設改善與車速提升,操控性能提升成為輪胎新訴求,歐系低扁平化輪胎已是潮流,歐盟立法2012年起實施嚴格的環保輪胎制度,台灣的輪胎公司自2009年起研發產製綠能環保胎。

商標通用化之理論與判斷標準之研究

為了解決固特異 ACT的問題,作者呂俐雯 這樣論述:

商標通用化,指原受商標法保護之商標,在消費者心中變成商品或服務之代名詞,喪失其識別功能,因而無法再受到法律之保護,影響商標權人權益甚鉅,然而考量商標識別性之基本要求,以及維護競爭秩序與保障消費者利益等目的,仍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我國於2003 年參考英國、德國與美國立法,新增商標通用化廢止之規定。實務上,迄今為止向智財局申請之案件約二十多件,成立者有四件:「玄米」、「貓眼」、「諾麗」與「御菓子」商標。於各該案中尚未見有明白的判斷標準說明,甚至存在有主客觀判斷標準之歧異見解,尚有待實務發展演進。是以本文蒐集整理美國法上相關案例與文獻,介紹美國關於商標通用化之理論與各種判斷標準,期能供為我國實務發

展參考。美國著名之商標通用化案例-Bayer 案,樹立「消費者認識判準」,認為判斷通用化時應以消費者認知為準,可用以矯正我國以往於判斷通用化時著重競爭同業慣用之不合理情況。而於具體判斷標準部分,可參考美國聯邦商標法所採「主要意義判準」,並因應我國現實情況與法律制度而略作調整,可稱為「修正式主要意義判準」,例如提高通用化之證明度要求,須高於優勢證明;又因應現代型商標多為兼具雙重功能(dual function)之混合型詞彙(hybrid term),於適用主要意義判準時,應著重於「商業脈絡」之考量;另外,通用化制度既有維護競爭秩序之目的,美國學說上所提出之新興判斷標準-「競爭影響性判準」-亦值得

我國參考,於通用化之判斷上應一併考量市場競爭者對該詞彙之需用程度,以符實際。本文後半部介紹通用化名稱回復其商標地位之案例,美國法上有SINGER與GOODYEAR 二著名案例。關於通用名稱可否因獲得第二意義而成為商標,有別於英國法與德國法採肯定見解,美國法與我國法對此採取否定見解,美國法上有所謂「事實上第二意義」概念。然而,考量商標之功能與其立法保護之目的,此種見解似有重新檢討之必要。最後,本文將商標通用化之預防方式,分為商標權人自己使用商標之方式,與矯正他人之行為二種,分別介紹,以期提供我國商標權人維護權利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