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變更登記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駕駛人與車輛查詢- 單筆查詢 - 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也說明:『非必填』欄位有輸入欄位上提示的資訊者,將會顯示原本不顯示之資料:環保違規、違反強制責任險、違反公路法第75條*、未結案交通違規、欠繳牌照稅、欠繳燃料費、最近里程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劉建宏所指導 曾瓊瑤的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探討 (2017),提出國稅局變更登記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應受送達人、應送達處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建中所指導 翁栢垚的 台灣關係企業中財團法人持股之實證調查與法律問題分析 (2016),提出因為有 非公司組織、持股、控股、財團法人、基金會、關係企業、稅務規劃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變更登記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行「偏鄉有愛』全功能行動服務櫃台」則補充:申請贈與稅延期申報。 3、,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設立、變更登記。 (二), 查詢作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變更登記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探討

為了解決國稅局變更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曾瓊瑤 這樣論述: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之送達,是否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涉及對人民財產權限制、行政爭訟權利,進而影響稅捐能否順利徵起。目前辦理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之依據,僅於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69條至第72條及公司法第28條之1等作原則性規範。但是公司營業狀態的變化產生納稅主體及應送達對象的各種態樣,尤其是目前國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設立、變更等程序係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惟公司於設立登記(營業登記)完成後及開始營業前,須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因此實務上常見公司在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資料與國稅局稅籍資料不一致情形,且納稅主體及應送達對象之實際態樣又因公司組織於營業中、擅自歇業、解散、

撤銷、廢止、破產、重整、清算等營業狀態之不同而有差異,目前尚無法令明確規定可遵循,只能參照財政部、經濟部、法務部等行政機關函釋。因此希望藉由探討實務上向公司組織辦理送達稅捐核課處分所遭遇困難之案例態樣,並擇定以營業中公司及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營業現況為主軸,彙整分析實務上關於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予不同公司營業狀況所遭遇之問題及提出解決建議。 本文研究發現關於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所適用之法律規範,含括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並旁及電子簽章法及公司法等之法律解釋與補充,是須就相關法令規定一同觀察,尤其近年司法院釋字第663號及第667號解釋文,對於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更加重視。本文撰寫期間適逢法務部

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就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部分第一階段研擬修正條文草案,針對該部研擬部分修正條文規定不甚明確或不符行政機關實務需要,以本文研究範疇歸納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修法方向,以提供法務部、財政部做為未來修法之參考,並在相關法令修正前,謹編製「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注意事項檢核表」乙份,供稅捐稽徵機關及相關之行政機關同仁,於辦理對公司送達行政文書時,以資參考遵循。

台灣關係企業中財團法人持股之實證調查與法律問題分析

為了解決國稅局變更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翁栢垚 這樣論述:

在我國關係企業當中,有部分關係企業捨棄控股公司,而選擇以非公司組織作為持股之用,其中又以財團法人為多數,形成非典型之集團結構,對外帶有幾分神祕色彩,持股眾多之財團法人因而扮演雙重角色,一為公益目的之團體,另一則為在關係企業中之非公司控股組織。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本應僅得以公益為限,然當其持有ㄧ定數量之股票,且在關係企業中占有一定重要之地位時,卻無公司法之適用,規範上可能存在曖昧之處,應有探討之空間。因此,財團法人於關係企業作為持股之用,是否已逾原立法之目的,而需適用不同規範,如需適用不同規範,又應以何者為標準,為本文關切的重心。本文首先針對我國資產前五十大之關係企業進行實證研究,調查以財團法人

形態進行持股之模式是否頻繁使用於我國關係企業之中,以及其所扮演之角色、實際運作之情形為何。其次,本文以財團法人之特性切入,分析關係企業使用財團法人持股之誘因,以及所具備之優劣勢。最後,本文探討關係企業以此種持股方式,對於關係企業及其利害關係人有何潛在之風險,並提出本文之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