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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劉柳的 交通犯罪中危險犯類型及其反思 (2021),提出國道車禍新聞202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適性犯、交通犯罪、交通危險行為、自駕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宮文祥所指導 鄭羽翔的 我國車種分流制度之探討——以普通重型機車騎士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駕車自由、平等權、車種分流、風險社會、交通風險、國家保護義務、道路交通、禁行機車、機車專用道、優惠性差別待遇、實質平等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道車禍新聞2021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道一南向259.4公里大貨車追撞車禍波及2小客車 - 新浪新聞則補充:大成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12月31日「國道一號南向259.4公里A2發生交通事故,1部A車營大貨車(駕駛人戴男、37歲)於31日1時4分許行經國道1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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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犯罪中危險犯類型及其反思

為了解決國道車禍新聞2021的問題,作者劉柳 這樣論述:

鑑於交通違法行為對社會的緊迫性和危險性,海內外主要國家立法對交通犯罪的刑法規制愈發傾向於對法益的提前保護,這種刑法早期化的立法方式尤為必要,然而並非毫無限制。本論文通過分析危險犯創設理由及危險犯類型,對交通刑法條文進行剖析解讀,進而闡釋交通刑法中危險犯之節制問題,以期平衡交通違法行為與刑法早期化的關係。 通過梳理兩岸交通犯罪的立法沿革和體系,將大陸刑法中有關交通犯罪的十一個條文與臺灣交通刑法七個條文進行橫向直觀對比,對比兩岸交通犯罪罪名及其性質之異同,分析兩岸交通刑法之優缺點,引出交通違法行為之危險犯性質探討,進而提出兩岸交通犯罪罪名之合理適用與相互借鑑之建議。 針對社會較為關注和學

界爭議較大的幾種交通危險行為作了是否入罪的討論,當我們為了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而考慮適當增設新罪名或將某些罪名前置化的同時,必須審慎考察這種做法是否符合常識常理,是否確有必要,避免從交通安全的「人人自危」陷入到刑法的「人人自危」當中。隨著科技進步,新興交通工具如自駕車越來越普遍的應用於人類社會,我們無法逃避新興交通工具對傳統社會的挑戰和對現有法律的衝擊,也無法逃避隨之而來的交通危險問題。對新興交通工具的交通危險問題立法是必然趨勢,因此本論文嘗試梳理自駕車致生事故的責任主體歸屬問題,並分析自駕車致生危險時的入罪難題,為新興的刑法適用提供思路,以期立法上能盡早作出因應。

我國車種分流制度之探討——以普通重型機車騎士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道車禍新聞2021的問題,作者鄭羽翔 這樣論述:

交通影響人類生活甚鉅,我國道路交通事故高居不下,其身亡者又以機車騎士為大宗。就此我國長年以來之作為乃係將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分開以為因應,藉此分流以達維持道路交通秩序及保障用路人之安全。此等措施涉及人民得自由選擇不同道路交通方式之限制,為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下駕車自由保障之一環。我國駕駛車輛主要態樣為汽車與機車,以「車種分流」之方式進行管理,除構成限制人民駕車自由外,此等措施亦形成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使用道路之差別待遇或差別影響,可能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保障意旨。現代社會之風險已成為生活無法避免之部分,對於機車騎士之保障得以自憲法上保障人民基本權為基礎,導出基本權客觀規範之價値秩序,確立國

家保護義務,透過監控管理來履行保護義務,以預防道路交通秩序之危害發生。 針對道路之使用權國家須注意公物應公平分配予人民作使用,亦涉及平等權之保障,屬於憲法上之權利;優先使用或通行利益之優先權,應可認屬法律上之權利。又以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主體架構可知,我國道路交通制度具一般用路之原理原則,對於機車騎士實屬此原則下之例外規範。我國主要發展出限制機車騎士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下駕車自由「禁行機車」、「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以及「強制兩段式左轉」四種態樣。惟於未設有機車專用道之情形下,禁行機車與強制兩段式左轉之規定可能逾越法律授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可能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縱使得以

通過法律保留原則,道路使用規範藉由不同空間安排管理下,無形中劃分道路空間之「權力位階」,使機車騎士族群於使用道路時,落入生命及身體皆較汽車駕駛不利之社會上結構性弱勢,使其未獲公平之有限道路空間使用分配。此等規範皆未具正當化事由,未使本質上與汽車駕駛相同之機車騎士於有限之道路空間獲得公平之分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23條比例原則。人民自由且合法使用運具,國家應予以尊重,不得過度限制,且須保障其獲得公平之道路使用分配,否則將屬違憲,而非處於立法政策與行政裁量之範圍內。國家對於機車騎士之限制,僅須回歸一般道路使用原則,仍可使機車騎士獲得公平之道路使用分配;但仍須配合道路交通教育、道路交通工程與道

路交通執法以符憲法保障第7條平等權以及第22條一般行為行為為自由下駕車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