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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法應如何落實與推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孫迺翊,廖福特寫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陳靜慧所指導 田亦晴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對我國法律的影響—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中心 (2020),提出國際人道法應如何落實與推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國際公約、婦女人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顧長永所指導 許震宇的 區域經濟整合之超國界法律治理基礎──以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為例 (2016),提出因為有 全球化、法律全球化、超國界法律、東南亞、法律移植、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區域經濟整合、東南亞法、全球治理、超國界法律治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際人道法應如何落實與推廣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際人道法應如何落實與推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為了解決國際人道法應如何落實與推廣的問題,作者孫迺翊,廖福特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在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中,身心障礙者相較於種族、性別、兒童等議題一直未能獲得同等重視,聯合國大會直到2001年才作成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以身心障礙者為對象草擬一份人權公約,並於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開放各國簽署與批准,於2008年5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74個締約國。   台灣既然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整體社會都應真誠面對這些困難的挑戰,尤其應澈底扭轉慈善行為背後的歧視心態,尊重多元差異、保障機會平等,使身心障礙者享有為自己作主、充分參與社會的各項權利。台灣雖然受到國際社會排除,無法參與國際組織,但

在邁向人權的道路上,台灣與世界各國並肩努力。在這條道路上,本書希望能略盡一份學術上的棉薄之力。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對我國法律的影響—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際人道法應如何落實與推廣的問題,作者田亦晴 這樣論述:

我國於 2007 年將 CEDAW 引進並完成相關內國法化程序,但因為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因此有關其如何在我國適用或更有效的適用仍有探討的價值。 而近期在台灣,18 歲至 74 歲的婦女,每十位約有一位在過去一年曾經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儘管台灣婦女遭受性暴力的終生盛行率已經低於世界平均值。但這樣的事實只顯見對婦女的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需要全球性的策略來面對。CEDAW 為具代表性的婦女人權公約,更在 2017 年通過35號一般性建議更新 19 號一般性建議,針對此議題表示意見。對婦女的暴力一直是 CEDAW 關注核心,並且是促進婦女權利的重要切入點,委員會沒有對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本

身進行明確的定義。但是從結論性意見、申訴案件中各種態樣的列舉使得基於性別的暴力成為一個流動的概念,這事實上更貼近將暴力架構於平等的問題之下婦女的真實處境。公共和私人的區別本來就是長久以來國家怠於處理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因素之一,應盡職責將國家對私人間的侵害的消極不作為也歸責於國家。家庭暴力就是私人間的暴力,且在很多文化中國家會不願意逮捕家庭暴力的加害者。由於應盡職責擴展使國家義務及於私人層面,因此國家無法在用這樣的區別而逃避義務。CEDAW 提供的具體措施是各國面對基於性別的暴力很有參考性的工具,不論立法、行政、司法都有很多可以依其建議進行改善,在消除基於性別的暴力的過程中能夠是很有效的依循標準。

我國的婦女運動早在 1980 年代就有所發展,在許多法制上的改革上都很有助力。雖然我國在1971年就退出聯合國,但以自己的方式融入國際組織,並在婦女團的推動下,也在實踐 CEDAW 之意旨。其中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屬於從民間開始由下而上的推動所促成,雖然家暴法的發展有我國自身的背景,但是從其中仍然可以看出 CEDAW 對我國法制發展的一些影響,並且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看,分別是立法與修法以及法院判決的部分。立法的部分,在 104 年就有一些修法有將國家報告所提及的部分修正。家暴法原先本來就是移植自外國法,家庭結構會隨著社會演變而有所改變,其法規的檢視本來就應該是流動且不能停止的過程。至於法院判決的

部分,雖然我國法院適用公約的積極度不高,但是透過相關人員的教育訓練,仍然很有機會再未來持續的在法院判決中納入公約意旨。 本文即是希望藉由爬梳 CEDAW 針對此一議題的態度演變,探討其對我國法律的影響,以及該如何更有效的適用 CEDAW,持續改善性別不平等的現狀。

區域經濟整合之超國界法律治理基礎──以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為例

為了解決國際人道法應如何落實與推廣的問題,作者許震宇 這樣論述:

全球化時代的來臨,意謂著人際之間的距離將逐漸縮小甚或消弭。在此氛圍之下,經濟、政治與社會文化皆有突破性的發展及改變;至於維繫全球社會與規範的法律角色,是否可能亦跟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建立全球法律規範與共識,則屬值得關注之課題。若是,則其將扮演之角色和呈現的面向又將會是如何。與此同時,區域經濟整合亦迅速發展,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當屬歐盟(European Union)和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而2002年1月正式啟動的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則是在亞洲區域經濟整合的進程中,亦充分展示著其莫大發展空間。在2002年,雙方正式簽署《中國與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決定於2010年建成「中國

──東協自由貿易區」。依此而言,各式衝擊與相關問題更將屬前所未見且多元複雜。本研究乃嘗試著以超國界法律治理為主要研究途徑,企圖勾勒出一副架構,闡釋及反思其中主要關鍵議題。  本文探討「區域經濟整合之超國界法律治理基礎──以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為例」,主要分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經濟的全球化或將產生影響法律制度及法治的結構性後果,而不論此種影響係發生在本國或跨國性的背景,概皆屬於全球化下的超國界法律治理問題。從而,新的經濟全球化正洶湧的襲向傳統受歐陸法系影響之各國法律文化及規範體系,顯示出獨特的超國界性特徵。因此,本部分將藉法律及社會結構之分析視角,看待經濟全球化對法治的結構性影響,並論述超國

界法律治理之基本問題。  在第二部分中,本研究擬自WTO架構下區域經濟整合之超國界法律依據(GA TT1947第24條及其瞭解書)進行分析,次而探討《中國與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規範目標,最後層遞在超國界投資法律規範的視角下,提出「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的投資制度難題與展望,希冀提供台灣與中國在簽訂ECFA後與欲建立貿易伙伴關係之際的借鑑。  第三部分則係從法律的觀點,超國界經貿法律之研究主題切入,就中國和東協建立自由貿易區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探究既有的法律規範是否有助於雙方未來的經濟發展或經濟整合;既有的法律規章若相當完備,就有助於中國與東協未來自由貿易區的發展,反之,既有的法律

規章若不完備,勢必將影響雙方自由貿易區的未來發展。  第四部分,由於東南亞特有的歷史(殖民、戰爭與生存)經驗及各異的文化背景,使其具有豐富的法律傳統;而實際上,在傳統之外,東南亞更受到全球化下的超國界式法律繼受影響,故其涵納著世界上主要的法律體系及制度規範。質言之,差異、矛盾與多樣性,應是研究該區域的核心因素。因此,本部分擬自超國界、法律繼受與全球化的理論視角,探討且反思東南亞法制的衝突與重構。關鍵字:全球化、法律全球化、超國界法律、全球治理、超國界法律治理、區域經濟整合、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法律移植、東南亞、東南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