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費差額是什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不應將薪資特別扣除額列入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基準也說明:或是對本平臺有什麼其他建議呢? *如想對政策等進行附議或留言,請至各議題內頁提供意見哦! 您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廖蕙玟所指導 徐麗花的 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研究 (2006),提出基本生活費差額是什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婚前財產、聯合財產、自由處分金、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日常家務代理、婚後財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秀雄所指導 郭欽銘的 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變革與展望 (2003),提出因為有 夫妻財產制、兩性平等、交易安全、婚姻和諧、大理院、日治時期、舊慣、立法論、展望未來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本生活費差額是什麼的解答。

最後網站綜合所得稅怎麼算?所得稅級距多少?2023最完整的綜所稅懶 ...則補充:基本生活費 是指納稅人為了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這是不需課稅的,109 ... 套入公式後,如果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計算為負值,就不需納入綜合所得稅淨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本生活費差額是什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差額是什麼的問題,作者徐麗花 這樣論述:

夫妻財產制是規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對內與對外的法律關係,影響所及的不僅是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更攸關與之交易相對人的權益。我國現行法對夫妻財產制之規範,是兼採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理論上法定財產制雖只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 只有於當事人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或約定有無效、被撤銷的情況下,才有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但是在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或者是對實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關係,將有什麼樣的變化不明確等等因素下,而沒有作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者的夫妻遠遠超過適用約定財產制之夫妻,所以它的重要性也遠勝於約定財產制。因此,本文以我國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研究重心。本文,共分為六個

章節。第一章於說明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架構。第二章即針對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立法沿革分別為介紹,著重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之聯合財產制之聯合財產所有權歸屬、管理權、處分權、使用權與收益權;聯合財產之債務清償、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原因與效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規範及其適用問題之分析與檢討。瞭解其對於新修正之法定夫妻財產制間的關係。第三章則係探討現行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首先就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之多項重要修正及增訂之規定,例如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自由處分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等,本章之重點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規範及於民國九十一年新修正後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

性質上疑義、保全之規定與適用。試圖透過實務判決評析呈現爭議問題分析法定財產制,並提出本文見解。接著第四章則將透過對於德國法淨益共同財產制、瑞士之所得分配財產制、美國法關於夫妻財產關係之規定及大陸婚姻法中法定財產制之規定等比較法研究,比較分析各國法制之優缺點。其中由於我國現行法定財產制係仿歐陸國家之立法例,故對於德國與瑞士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將就其立法沿革、部份法條內容詳細介紹,以作為與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比較、解釋基礎。而美國法之比較則係重於不同思維的角度;大陸婚姻法對於兩岸頻繁交流的今日,其重要性日增,故在大陸方面則是側重於二○○一年「婚姻法」之立法沿革、修法背景、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第五章則

是透過問題意識的提出,將現行法定財產制於解釋適用上可能存在之疑義提出,以前述各章之學說理論、實務見解與比較法之觀點為基礎,並透過判決之評析,以解決疑義,提出本文見解。若非透過解釋能解決之問題則以提出修法建議因應之。綜合前述各章之研究,本文最後於第六章將針對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可能發展之趨勢提出本文結論。

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變革與展望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差額是什麼的問題,作者郭欽銘 這樣論述:

夫妻財產制規範之重心,應在於婚姻發生破綻或解消(包括夫妻之一方死亡)時,財產如何處理或分配之問題,故可稱為「處理夫妻財產危機之法律」。 在中國大陸方面,自清宣統三年(西元一九一一年)以迄民國十七年(西元一九二八年)止,整部民法共有二次民律草案,其中就民法親屬編而言,共有四次草案,而大理院則於民國元年至十七年間,為司法審判之龍首。立法院於民國十九年制定民法親屬編,自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起施行,是為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未修正前之親屬法。在臺灣方面,自西元一八九五年日本人統治臺灣至一九四五年止,中國民法之效力不曾及於臺灣本島,亦即民國前十七年(西元一八九五年)至民國三十四年(西元一九四五年

),五十年間,為臺灣日治時期。 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二十年(一九三一年)五月五日開始在中國大陸施行,然而當民法親屬編在中國大陸實施之際,臺灣正值日本統治之下,依當時日本的法律,關於臺灣人之間的婚姻家庭事項主要是依據臺灣固有的習慣做為裁判之依據,而所謂臺灣固有的習慣主要係受到清朝法律(即大清律例)之影響,故我國民法親屬編直到民國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臺灣光復後,才開始適用。而自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年)開始,因民法親屬編在大陸已為中共所公布的「婚姻法」所取代,自此這個在大陸公布施行的民法親屬編僅在臺灣、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區施行。 本文擬對夫妻財產制之立法原則、民初以來及臺

灣日治時期之夫妻財產制,分別剖析其變革,以求脈絡分明,進而對現在與未來我國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有更為清晰之定位,以符時代需求。此外,以比較法之觀點,檢討、分析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行規範,供各方先進卓參。 第一章首先介紹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包括歷史法、批判法、分析法、比較法、歸納法、演繹法及綜合法,及其在本論文中如何實際運用,並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在於平衡追求「兩性平等」、「交易安全之保障」及「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和諧」三項法益。而在此追求中,自固有法制、習慣與外國立法例獲得啟示,以期展望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 第二章將「維護夫妻兩性平等」、「保護交易安全」及「維持圓滿婚

姻關係」之夫妻財產制三大立法原則內涵,作進一步論述,以此做為後述各章論述之基礎。 第三章係參考日本、德國與瑞士之外國立法例,並分析其利弊得失,及其對我國法之啟發,以作為我國爾後立法上修法重要參考之依據。 第四章論述我國傳統法與民初大理院判例之夫妻財產關係(民國元年至十七年間),以及民國十九年民法、六十八年草案、七十四年修正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探尋其變革之軌跡與定位。 第五章論述影響現今法制、民間觀念及習慣之臺灣日治時期夫妻財產制(自清光緒二十一年至民國三十四年間;亦即自西元一八九五年至一九四五年間),當時日本政府對統治之臺灣,多較尊重臺灣風俗習慣,若非民間習慣明

顯違背當時之公序良俗,則認身分法之立法,宜以體現民間習慣,而不宜妄加遽然改變,即使欲透過立法上之移風易俗,亦宜採取緩和漸進方式為之。。 第六章則綜合以上各章之論述,分析甫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通過之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其如何自我國傳統法、民初大理院判例之夫妻財產關係、民國十九年民法、六十八年草案、七十四年之修正、臺灣日治時期夫妻財產制變革而來之過程,在變革之過程中有如何之啟示,以及應如何予以解釋、適用。 第七章則結合前述各章之研究成果,進一步就我國現行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參酌國內、外之立法例,展望未來,希能兼顧前述三大立法原則之調和與平衡追求,提出立法論。

第八章為總結,並以表格化之方式,提出對現行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立法上修法之建議,期使未來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更趨至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