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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稅務新聞]什麼是基本生活費差額? | 名師補習班也說明:之父母及1名子女的五口之家且採標準扣除額的申報戶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3萬元(16萬6千元*5人) ,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幸福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李家螢的 所得稅法上免稅額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基本生活費總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稽徵經濟原則、免稅額、重複扶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蕭斐華的 我們與「善」的距離— 從社會救助法制探討生活扶助之法律問題 (2019),提出因為有 社會救助、生活扶助、低收入戶、行政裁量、審核基準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本生活費總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7.5萬元則補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本生活費總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總額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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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2021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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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上免稅額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總額的問題,作者李家螢 這樣論述: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係針對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繳納稅款。若屬非中華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採就源扣繳,由公司於給付時按給付數額依規定稅率扣除之,無須辦理結算申報。而屬中華境內居住之個人,必須於次年五月間辦理結算申報,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採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免稅額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包括本人、配偶及及受其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每年各地區國稅局皆會發布新聞稿說明列報扶養親屬相關規定,惟相關爭議案件仍不

少,這類案件納稅義務人應補稅額遠低於其他稅務訴訟案件,大多在稅額10萬以下,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解決紛爭,浪費社會成本。本論文主要探討可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的範圍及要件,其分為五章論述。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界定本文之研究目的、範圍及方法。第二章為說明稅法的基本原理原則、稽徵機關職權調查之意義、調查程序及稅務案件上舉證責任之分配,第三章為說明所得稅及免稅額定性,第四章針對實務上有關列報受扶養親屬常見爭議案件類型,加以討論。第五章為結論及建議,提出本文看法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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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總額的問題,作者遠藤洋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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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買」,持續下跌和成交量少的股票:就算覺得有潛力,也不要浪費等待的時間成本!   ‧「不能賣」,還在上漲的股票:用日K線評估過去股價跌破短期移動平均線時,會不會反彈。   ◎這些指標,要這樣看才對!   ‧PER本益比:不是看現在的本益比,也不是「15」最標準,而是未來的本益比。   ‧配息/當期利潤:不是越高越好,要看財報上的「長期投資」,看公司把獲利用在哪。   ◎準備大賺的小股這樣挑!選股達人不藏私的致富捷徑。   ‧上市5年以內的公司:先看股價和業績,是不是逐年成長。   ‧市值總額小(100億以下):市值小,才有成長空間!   ‧創辦人仍在職(是老闆):能帶領公司快

速往前衝。   ‧董事長或經營幹部是大股東:經營者和投資人利害一致。   ‧股價線圖位於上升趨勢:買正在上漲的股票,獲利效率高。   ◎正因為集中投資,每天只要花5分鐘,就能幫股票「健檢」。   (1)有沒有發生商業糾紛?(2)經營方針有沒有變更?(3)經營陣容有沒有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4)預設的營業額或淨利是否有可能達成?   >>>如果發現不妙,在股價下跌前,就能搶先脫身!   ◎主力大戶的想法,和套牢散戶差在這裡!   ‧如果連3萬的投資金都沒有,代表平常用錢的方法就有問題!   ‧想獲利、要績效,前面一定得做功課,才能變成最後的懶人不動腦、不用看盤投資法。   

‧買賣不要憑感覺,更不要對所謂股市名嘴、部落客的推薦照單全收。(就連這本書也一樣喔)   ‧買車和家電前你會比價查資料,買股票怎麼可以不先看財報?   ‧本金10萬以下的小資,不要學人家分散風險和買基金,那是本金百萬以上才需要的。   ‧每個月可以分5%現金獲利絕對是詐騙!不要傻傻把錢送人。   ‧連巴菲特都不敢投資自己不了解的產業,你想清楚再買。 名人推薦   【專文分析】   陳喬泓/成長股投資人   股海老牛   張皓傑/HC愛筆記財經   葉芷娟/財經作家.財經主播   【致富推薦】   Mr.Market市場先生/財經作家   Jenny/JC財經觀點版主   安納金/暢銷財經作

家   阿格力 博士/價值波段領航者   孫悟天/暢銷財商作家     股海筋肉人   雷浩斯/價值投資者.財經作家   (依姓氏筆劃排列)  

我們與「善」的距離— 從社會救助法制探討生活扶助之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基本生活費總額的問題,作者蕭斐華 這樣論述:

「生存」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但近年來,在全球化與資本主義影響下,貧富差距擴大與分配不平等的現象,讓窮人生存雪上加霜;「厭世代」、「青貧族」、「流沙中年」及「下流老人」等貧窮弱勢族群的代名詞迭出,在某種程度上也多少反映了社會底層的困境,以及所衍生之社會隱憂,致使國家保障人民生存權之任務面臨嚴峻考驗。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作為社會安全之最後防線,並藉由生活扶助措施給予貧窮者生活經濟支援。惟生活扶助需要經過資格審認,乃依社會救助法透過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等要件,決定無力維持基本生活之人民進入門檻。然而,現行社會救助制度在設計及運作上確有瑕疵;首先,貧窮者進入生活扶助的審核系統之前,須先滿足申請人形式要件,經

由繁複的申請過程與程序,但不熟悉者容易「卡關」,不得其門而入;其次,社會救助法所訂立之審查基準,看似公平卻存在許多爭議(例如:家庭人口範圍、工作能力認定、擬制收入等),使審核認定有失準確,無法篩選出實際需要扶助的貧窮者;再者,社政人員通常以防弊的角度依法審核,在有限的行政裁量空間中,雖得以運用排除人口或工作能力認定方式彈性裁量,但無可避免主觀價值因素干擾,亦會影響判斷結果。本文最後以司法裁判案例分析,社會救助制度中有所扞格,而排除真正需要扶助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