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漁會勞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興大學 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 袁鶴齡所指導 黃信穎的 從政風觀點研析最有利標採購制度─以苗栗縣為例 (2008),提出基隆漁會勞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政風機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隆漁會勞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隆漁會勞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上週南方澳大橋倒塌,造成六人死亡的悲劇,但除了橋本身的工安問題之外,這六位外籍漁工的死,可能也跟目前台灣對待外籍漁工方式與制度,脫不了關係。




台灣雖然漁業很發達,但是在國際上名聲不是太好。2015年10月就因為違規捕撈的問題太嚴重,被歐盟舉黃牌警告名單,直到今年才解除。不過違法捕撈控管好了,但在漁船上工作的人,是否也有合理的對待呢?




其實台灣外籍漁工勞動環境、勞動權益在國際上惡名昭彰已經很久了,根據英國NGO團體「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的調查,台灣遠洋漁船有許多剝削人權的行為。它們更在去年公布了影片〈剝削和非法:台灣漁船的黑暗真相〉,希望台灣政府看到影片中的慘況以後,能夠儘速修法符合國際標準,才能從結構面,改善問題。




雖然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有跳出來表示,他們有在積極提升外籍漁工權益,像是已經修法讓境內聘僱漁工可以全面適用勞基法;那境外聘僱的漁工待遇,也遵從國際公約的標準,但根據勞動部統計,移工這三年在台灣請領「職災死亡一次金」高達 509 人,因為職災失能的人則有上千人,也就是說,幾乎每天都有移工因為職業災害變成「殘工」,每兩天就有一名移工客死異鄉,賠償也常常是不合理的金額。




這次我們則是特別邀請到了長期關心外籍移工權益的勞工作家林立青來到現場,帶我們一起來聽聽第一線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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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這陣子很多新聞都說外籍漁工下班後不能上岸,只能睡船上,但也有人說是假消息,實際的情況到底是怎樣?
這個其實是半真半假,一般來說漁工可分為,境外聘僱、境內聘僱、和中國籍的漁工。境外聘僱只要經過申請就能上岸;境內聘僱也可以上岸,而且受到勞基法保障;中國籍漁工就是一定要強制陸居。
 
Q.既然他們可以下船,那為什麼連颱風天都待在船上呢?
因為選擇權根本不在漁工手上,選擇陸居必須要自行負擔房租,對一個月薪水不到兩萬元的漁工來說,是非常大的負擔;船東更是最大的問題,因為許多船東為了讓這些移工好管理,很多是禁止漁工下船的,而且在船上不僅可以幫忙顧船,還可以防止落跑漁工。

Q.船上的居住環境非常惡劣,那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改善這個問題?
目前農委會已在基隆、澎湖及高雄設有外籍漁工休憩中心,讓外籍漁工靠港時可在裡面從事各種活動,也與宜蘭縣政府合作,會將南方澳閒置的中國漁工岸置目前中心改為漁工會館,高雄區漁會之後也會在前鎮漁港設有船員服務中心,作為漁工休息和住宿空間,未來國內其他地方外籍漁工集中的區域也會陸續增設休憩中心。

Q.常常在新聞上看到有移工逃跑,是不是和這種惡劣的生活環境有關?
惡劣的勞動條件的確是逃跑的主要原因,但勞力剝削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根據勞保局的統計資料來看,有將近4成的外籍勞工時沒有投保的,如果一個產業,它們連所謂的基本的勞保都沒有,可以想見這個產業的整體狀況不是很好。

Q.難道勞動部沒有辦法去勞檢,要求業主改善嗎?
勞檢其實有點困難,第一個是你要找到他們住的地方,但光是漁港它可能就比較偏遠或者是它已經出港進行作業,追蹤都會非常的麻煩,再加上勞基法納入責任制,所以勞檢的動機又更弱了一些。

Q.這些移工在台灣所面臨最大困境是什麼?
他們不能自由轉換雇主,可是今天漁工移工或者是看護工,他們不管做什麼、住在哪裡,都是和老闆有關係,他換了老闆之後,他可能就會沒有地方住,沒有辦法留在台灣,那如果今天雇主對他不好,要嘛就是他逃跑,要嘛就是讓雇主受不了他,所以就會看到很多惡性循環,像是老闆打移工、移工打老闆之類的,這種情況其實是不對的。

外籍移工飄洋過海來到台灣從事台灣人越來越不願意從事的底層勞動,為台灣創造出可觀的漁業成果,但他們的人權誰來守護?你對於外籍漁工的現況有什麼看法?你覺得政府應該做些什麼呢?快來告訴我們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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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風觀點研析最有利標採購制度─以苗栗縣為例

為了解決基隆漁會勞保的問題,作者黃信穎 這樣論述:

政府為提昇採購效率與確保採購品質,於採購法制定之初,乃參酌先進國家之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on, WTO)與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之規定,除保留原有最低價之決標方式外,另建構「最有利標」之決標機制,讓機關得自行依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法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發包方式,亦即經由綜合考量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價格、創意及回饋等評選項目,擇定最優決標對象;易言之,機關能在既定預算範圍內,採購「質佳價宜」之標的,以提昇整體採購品質。「最有利標」之決標機制立意甚為良善,惟施行

以來,此項決標方式於實務執行上仍迭受外界質疑,所衍生之官商勾結舞弊情事亦時有所聞。而機關內之政風單位原負法定監辦各項採購業務之責,預防及查處貪瀆不法弊端,進而型塑公部門之廉政風氣係為政風單位之成立宗旨。是以,本研究試圖基於作者任職於地方政風單位之立場,謹就近年來政風機構參與監辦、業務稽核、專案清查苗栗縣轄各機關學校之最有利標採購個案所見之辦理情形,審慎選擇具有代表性、可比較性、具差異性、具特殊性之案例,佐以本研究所發展提列之研析指標,進行苗栗縣轄最有利標採購辦理現況之評估和診斷,以釐清瞭解其中之困難或障礙,並就發現之疏失態樣延續探討其成因背景、未來改善對策以及政風單位可參採之興利防弊作為,期供

爾後策進採購作業或法規研修之參考,進而促使廉能採購環境得具體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