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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本義為「開墾的壯丁」。清領時期光緒三年(1877年)官方設置招墾局,募得粵籍客家人在此搭寮墾荒,得名為墾丁寮。《恆春縣志》亦記載墾丁莊為「客番雜居」(客家人與原住民雜居)的村落;另外亦有同治年間開墾之說法。墾丁寮舊址在大尖石山山麓,本只是個小地名,今日一般指墾丁路夜市(仍在大尖石山下)。由於後來成為國家公園名,亦常泛指整個恆春半島觀光地區。恆春半島成立國家公園之計畫在日治時期即有學者提倡。現今之墾丁國家公園於1982年9月1日公告計畫,但範圍僅恆春鎮及附近海域、不含高山。稍後1984年1月1日成立管理處,為臺灣戰後第一個國家公園。墾丁國家公園位於臺灣本島最南端的恆春半島,三面環海,東面太平洋,西鄰台灣海峽,南瀕巴士海峽。陸地範圍西邊包括龜山向南至紅柴之臺地崖與海濱地帶,南部包括龍鑾潭南面之貓鼻頭、南灣、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鵝鑾鼻、東沿太平洋岸經佳樂水,北至南仁山區。海域範圍包括南灣海域及龜山經貓鼻頭、鵝鑾鼻北至南仁灣間,距海岸一公里內的海域。墾丁國家公園地理上屬於熱帶性氣候區,終年氣溫和暖,熱帶植物衍生,四周海域清澈,珊瑚生長繁盛。
墾丁路在墾丁附近的商店街,俗稱「墾丁大街」,夜間有夜市,為世界罕見設於國家公園內的商圈與夜市,加上大街的飯店、旅館、街頭小食、沙灘旁的水上機車,以及核能發電廠,所造成的光害、污染、水溫上升,引響國家公園的生態維護。因此從生態保育的觀點來看,墾丁大街的存在並不利於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育。唯這些不利的因素,均早於國家公園的設立,故目前只能以控管的方式來防止惡化。墾丁國家公園成立之初,墾丁路上商家僅止於販售名產的夜市規模;關鍵在1986年哈雷彗星接近地球,經媒體報導墾丁為台灣最佳觀賞地點,頓時擁入大量遊客。從此觀光客與日遽增,帶動週邊商業繁榮。墾丁大街範圍大約在墾丁大灣(墾丁夏都沙灘酒店)至墾丁小灣沙灘之間。沿路有許多夜間營業的酒吧、舞場、小吃攤如炸物、珍珠奶茶等,從白天到深夜,街上充滿許多身著海灘褲、比基尼泳衣,一身輕鬆打扮的泳客與國內外遊客,街上的霓虹燈將街景妝點得十分熱鬧,頗有南洋度假勝地的風情。晚上夜店裡除了供應餐點以外,也有鋼管舞等火熱表演。墾丁街有近30多家的個性紀念商品店,有許多的飾品及紀念品的店家及小攤位,商品均具有當地特色。墾丁大街也是墾丁當地飯店、旅館最密集的地方,如墾丁夏都沙灘酒店、墾丁凱撒大飯店與救國團墾丁青年活動中心等,都是著名的景點。

行政警察執行勤務與民衝突經驗之研究

為了解決墾丁大街夜店的問題,作者高韻凡 這樣論述:

警察為了達成警察法所定的四大任務,「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日夜執行各類勤務,諸如巡邏、交通疏導、家戶訪查、擴大臨檢、取締酒駕等等,都是為了達成各種執法目的。然而在日常的執勤過程生活中,常因此類干涉性的措施,容易造成導致穿著制服的警察經常執勤基層員警與民眾發生激烈衝突或對峙,導致執法過程導致過程嚴重受阻,不僅無法達成執法目的,甚至加深警民之間對立。本研究透過深入訪談四位於派出所服務的基層行政警察員警,調查其曾於平時執勤所遭遇過各類型民眾衝突或受阻的經驗,分析常見的警民衝突事件與當事民眾類型,以及基層員警處理警民衝突事件成功或失敗的經驗與原因。研究發現從基層員

警行政警察日常執行勤務經驗來看,平日員警執勤時,警民衝突事件比例少,倘一旦發生,執法難度高,處理時間長、執法後果也難以預測;其次,衝突經驗中,多半發生在民眾違規或違法事件中,且遇到酒醉、教育程度高、民意代表、毒品犯等四類當事人處理難度更高。此外,警民衝突事件中,民眾對警方員警執法的抗拒行為,與警方員警積極或消極的執法作為,均為理性計算的後果。本研究也發現少數警民衝突的事件與經驗,可能養成基層員警行政警察遇到類似事件採取消極執法態度的影響因素。本研究最後提出協助員警警方執勤時遭遇警民衝突事件的建議:一,員警基層行政警察執勤之在職訓練應該強化四類當事人的執法專業與技巧;二,衝突事件若經調查後,長官

應全力支持員警執勤同仁並承擔民意代表壓力:三,簡化衝突事件處理後續調查或書面作業:四,若經媒體質疑,必要時,提供不逾法的警方說法與證據,積極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