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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流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忠信寫的 公司法要義 和林予的 公司法學霸筆記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流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洪令家所指導 杜鈞煒的 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檢討-從移工沙盒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2021),提出因為有 金融監理沙盒、移工小額匯兌沙盒、匯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銀行法第 29 條、洗錢防制法、落地機制、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流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流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要義

為了解決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流程的問題,作者許忠信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公司常到海外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形成跨國企業而有國際企業化的傾向。國際企業的設立常涉及外人投資、工作機會、勞工保障、租稅收入等事項,因此,對於公司法制的研究便非常重要,尤其公司法之比較法觀察更是如此。但本人回國後有感於國內學界對我國公司法立法時所模仿之大陸法系(如德國)公司法的陌生,學說亦多為英美公司法的介紹,而常與我國大陸法系基礎欠缺連結。     因此,為教學之便於二〇〇四年自撰公司法講義開始,即著眼於公司法之基本原理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差異,以及日本公司法在二次大戰後如何被折衷,並影響到我國公司法之修正。此一研究方式還原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來源,介紹爭議所在,並提出該如何

解決的觀點。為解決此些爭議,需特別關注英國一九八五年公司法與取而代之的二〇〇六年公司法變動、德國有限公司法及股份法近年發展,與日本二〇〇五年公司法及其後續的修正。     本書闡述體系為在第一篇介紹導論後,於第二篇介紹適用於四種公司類型之總則,之後再依序介紹所有公司類型的特別規定。而本書對公司法重要議題的探討,會儘可能先介紹德國法等歐陸法系,與影響我國近年修法的英美法系,再參考二次大戰後,已受英美法影響之折衷法制日本法如何處理該問題,最後進入對我國法的探討。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流程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公司法學霸筆記書

為了解決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流程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商法佔分少,公司法有這本一定夠!   ☆學說實務都好難,這本書給你最精華!   ☆題目不會寫沒關係,實例題完整詳解寫給你看!   ☆一試考點好難抓,這本書一樣有收錄!     本書是作者公司法的授課講義修訂而成,除了正規班以外,陸續加入文章班、爭點班、做題班與實力速成班的各種新增內容,是一本包含「完整體系」、「解題」與「爭點」的考試用書,是「一本書主義」的最佳選擇!     (一)篇幅精簡:本書為授課講義改編而成,全部內容能在13堂課中講授完畢,適合在校生準備期中期末考,或法研所、司律考前迅速培養公司法實力。     (二)白話講解:作者以幽默淺白的上課口吻,帶領同學深入淺出,完整學

習公司法,奠定良好基礎。     (三)爭點限時通:重要爭點特別以「爭點限時通」標註,迅速掌握考情趨勢!     (四)條文與實務見解導讀:書中法條與實務見解盡可能附上原文,並以黑體字方式導讀條文或實務見解的關鍵字句。     (五)筆者的話:作者以「筆者的話」專欄補充與各段內容相關的實務現況或有趣故事,讓讀者在閱讀之餘能加深記憶。     (六)有題有真相:每段重點講授完畢皆附上重要考題,包含歷屆司律、台大法研所考題與筆者自擬題,立即檢視學習效果。     (七)學說見解新穎:本書引用當今權威學者的精華之作,若能透過本書對之有初步理解,在拜讀原典時更能事半功倍、融會貫通。

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檢討-從移工沙盒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為了解決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流程的問題,作者杜鈞煒 這樣論述:

面對金融科技蓬勃的發展,我國主管機關參考國外監理法制推出監理沙盒作為應對,新增訂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用以宣示我國發展金融科技之決心。金融監理沙盒係為解決新創金融科技與現有法規衝突之問題,我國在制定該制度後看似已建構對新創友善之環境,監理沙盒應作為創新實驗之加速器及非金融機構進入金融業之敲門磚,但就實務運行近四年以來僅有九件實驗案,成功落地者皆有展延實驗期,凸顯我國主管機關在沙盒准入及離開採取保守態度,與我國專法訂定之初衷背道而馳。 移工小額匯兌沙盒的落地,為我國監理沙盒施行以來實驗最久,修法規模最大的實驗案,觀察其實驗歷程,可知我國匯兌法制在以往非常嚴格,阻絕了非金融機構承作

匯兌之可能,雖然嚴格限制乃有助於防制跨國洗錢,然而在金融科技的發展下,匯兌業務不再僅有銀行有能力承作,因此移工小額匯兌實驗除了達成普惠金融的目的外,也嘗試打破傳統匯兌的框架,新修正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鬆綁匯兌承作的限制,為我國跨國匯款提供更多選擇。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法條授權固然重要,但主管機關之態度亦會左右金融科技發展之成敗,本文藉由觀察移工小額匯兌沙盒之實驗及修法歷程,包括新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於匯兌之評析,進而探討我國金融監理沙盒,除介紹我國及外國法之異同外,最後檢討我國制度之缺失,並提出建議,以期能作為主管機關未來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金融監理沙盒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