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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詹氏所出版 。

逢甲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蕭堯仁所指導 陳堉惠的 運輸服務整合系統之經營模式 -以A公司為例 (2021),提出大樓 車位 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停車位、營運系統整合模式、永續經營、停車位配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樓 車位 登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樓 車位 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開發實務作業手冊(2022年增修七版) 都更、簡易都更【一本專為土地開發從業人員所寫的專業工具書】

為了解決大樓 車位 登記的問題,作者王英欽 這樣論述:

  土地開發是建設公司的首要工作,其中尤以購地階段的篩選、調查、產品定位、規劃配置、投資評估與土地簽約等的土地開發核心作業,更是決定購地成本與案場去化的關鍵。     筆者將其從事土地開發卅年的工作心得整理成籍,提供我輩土開人參考,期望能成為得力的助手。同時作為以建設公司為主要業務的建築師、代書事務所、房屋銷售從業人員的專業工具書。     本書共計九講,每講以本文扼要陳述,再以附註詳加說明。且彙整上網途徑,讓讀者善加利用網路資源。並以查核表、附件輔助相關作業。最後提供大樓、透天實例詳加說明。全書重點整理如下:     ● 本文九講:土開概論(1st)、四大(現地、地政、市調、法規)調查(

2nd~5th)、開發構想與規劃配置、毛利評估(6th~8th)與土地簽約作業(9th)。     ● 附註:針對各講作業細節以附註(共124條)詳加說明解讀。     ● 附表:相關作業內容整理成表(共22附表),以方便快速核對套用。     ● 附件:31項附件為各講內容輔助說明。      ● 上網要徑:作業涉及的法規與網路服務,整理成網址與上網查詢要徑表,以方便使用者自行上網查詢核對,並配合法規變動迅速更替調整。     ● 查核表:針對簽約作業提供check list,以免遺漏。     ● 案例:大樓、透天各一案例,除配置圖外,且彙整其規劃面積、銷售面積與評估效益表為單一作業表(透

天還加入售價擬議表),說明「最大可建面積」及「投資效益評估」,供我輩土開人、規劃者參考,以提高工作效益與作業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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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02林森北路 高樓遠眺101+圓山飯店 毛胚忠泰味351-20-1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里16鄰林森北路349、351號

【物件資料】
總價-6568萬;單價-101.6萬;車位價-300萬/個(只賣1個)
建坪-77.85坪;不含車位-61.72坪;車位-16.13坪(只賣1個)
格局-open
主建物-35.15坪
附屬建物-7.04坪(陽台3.97坪+雨遮3.07坪)
公設-19.53坪/32%

土地登記-5.33坪
月管理費-9025元(房8025元+車1000元)
該層挑高-3.4米;室內主要採光面朝向-北
出售樓層-20樓;該層戶數-4戶;共用電梯-2部

【車位說明】
不賣:權狀登記,坡道平面,B4-25+26號雙車位
賣:351號二十三樓登記之車位,B2-74號單車位

【特色說明】
高樓美景
生活機能無敵
物業管理完善
忠泰建設好口碑
屋齡新、毛胚屋,格局方正好規劃

【社區資料】
發照日期-102年11月01日
月管理費-建物130元/坪;車位500元/個
建物結構-鋼骨造;外飾建材-玻璃帷幕+二丁掛
棟層戶數-1棟、地上24樓/地下4層;共98戶
警衛管理-全天候;大樓外觀朝向-西;路寬-20米
土地使用分區-商4(原屬商3);建物謄本用途-住家用
建設公司-忠泰建設;設計人-王克誠建築師;營造廠-大億營造

【公設說明】
1M(一二樓之間)-健身房,游泳池
1F-交誼廳、挑高氣派大廳

【生活機能】
學區-吉林國小、新興國中
公園-中安公園、康樂公園
公車-華泰飯店站、中山里(民生)站
捷運-雙連站、中山國小站,google顯示距離約600~650公尺步行約8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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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龍不動產】
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經紀人/證號─王棟隆/(107)00528
營業員(接案人)/證號─陳泰源資深經理/(99)148-643
==
1.看屋請至少提前1天預約。
2.響應環保與e化,若需紙本資料請主動告知。
3.服務專線→0986-289-679;Line ID→chentaiyuan1223
4.房仲服務報酬之計收,合計不得超過成交價金的6%或1.5個月租金。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02-101-351-20-1.html

運輸服務整合系統之經營模式 -以A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大樓 車位 登記的問題,作者陳堉惠 這樣論述:

台灣停車位供給嚴重不足,政府機關亦設立多處公有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等,始終供不應求,適當的環境創造出一個人人可以使用的停車場,創造出不只是停車消費的商機。 本研究主要探討A公司營運系統整合模式,藉由A公司案例分析,並將案例分析覓地分析、場地規劃、申請執照、闢地及設備建置及經營管理等流程,來探討A公司經營策略。 各縣市政府法令限制不同,例如:大樓停車位配比、路邊停車格總量及停車場設置總量皆有不同限制,對於地方政府於申請執照設立的相關法令要非常熟悉,執照若是一直未申請成功,最終會造成暫停營運的狀況,暫停營運除了造成企業本身的經濟損失外,同時也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進而影響到消費者

使用上的不便。

建地估價實務作業手冊【一本專為購地估價、資產評估作業所寫的專業工具書】包含【建地估價速算光碟】:土地坪效與地價彙整速算表、大樓案可建強度速算表(Excel檔)

為了解決大樓 車位 登記的問題,作者王英欽 這樣論述:

  評估地價是土地開發於購地階段的終極作業。坊間慣以容積率×坪效係數1.6來概估土地坪效,再乘以每坪房價中的土地成本來概估地價。然而,土地坪效因土地不同的條件而異,估價更須依循開發商的精算模式作業,才能求得符合其購地需求的地價。   本書先導正坊間概估土地坪效的迷思,並提供excel表,供使用者填表求得可靠的土地坪效。再修正概估模式的諸項缺失,進階彙整為土地坪效及地價速算雲端表,供同業得以隨時上網,快速套用為評估地價之用。   本書內容摘要:   本書共計六章,每章先以本文扼要陳述,再以附註詳加解說。並以附表、附件輔助說明相關內容。最後提供excel作業表、雲端表與操

作說明表等周延與便捷的完整作業系統。全書重點整理如下:   ● 本文六章:評估階段作業導論(1st)、精算作業模式(2nd)、概估作業模式(3rd)、土地坪效導論(4th)、掌握土地坪效(5th)與務實評估地價(6th)。   ● 附註:40餘條附註針對各章關鍵內容詳加說明解讀。   ● 作業表:土地坪效速算excel表、土地坪效與地價彙整速算表-excel(含操作說明表)+雲端表。   ● 附件:20餘項附件輔助說明。   ● 彙整6都+2各自專屬的允增容積(開空、都更、危老、容移與增額容積)適用法規解讀摘要。   ● 上網要徑:作業涉及的法規與網路服務,整理成網址與上網查詢要徑表,以方便

使用者自行上網查詢核對。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樓 車位 登記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