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 寄 貨 回台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大陸 寄 貨 回台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解博茹寫的 流浪情書:徒步兩萬公里的心靈壯遊 和徐尚方的 記者超能力:鏡頭底下的生存法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陸貨物全包回台灣海運運費線上試算(大陸運送貨物到台灣)也說明:清關速度快,費用便宜,自動調降,為客戶找到好價錢。代理清關、把貨交給我們、您絕對最放心。 海運正式報關(貨量100公斤以上),空運(1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天下生活 和台灣遊讀會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 郭武平所指導 謝采彤的 習近平的「中國夢」到「一帶一路」的實踐 (2015),提出大陸 寄 貨 回台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習近平、中國夢、一帶一路。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淑文所指導 曹庭毓的 旅遊契約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旅遊契約、整體性、承攬契約、資訊公開義務、併團、旅遊契約之轉讓、獨立之給付提供人、旅客之變更權、定型化契約、遊學契約、導遊、領隊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陸 寄 貨 回台灣的解答。

最後網站供应大陸寄五金配件燈具機器回台灣海運包稅到門 - 推发网則補充:风行天下服务网络覆盖广东珠三角地区,是广东从事国际快递和国际货代理业务***企业之一。我们与世界***国际快递公司如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有限公司(UPS)、DHL、TNT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陸 寄 貨 回台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流浪情書:徒步兩萬公里的心靈壯遊

為了解決大陸 寄 貨 回台灣的問題,作者解博茹 這樣論述:

啟程吧!躍然紙上的心靈壯遊 人生沒有指南,要靠雙腳走過才有答案 跟著Bella與西斗的徒步行旅 重拾衝破框架的勇氣,找回最重要的初心     為了家庭、工作的牽絆,我們戰戰兢兢為生存打拚,   暫停變成一件遙不可及的事,縱有顆闖蕩的心,也無法真正實踐?     我們自動化地過著每一天,卡在時間的齒輪中忘了初衷,   不再用心思考、不再努力感受,不再聆聽靈魂?      一個跳躍舒適圈的決定   一次生命蛻變的契機      「你願意跟我一起搭便車走路回台灣嗎?」   「好啊!」     徒步6個月、闖蕩17個國家、寄住超過50戶陌生人家、徒步兩萬公里,   台灣女生解博茹,和西班牙男友西斗

開始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   他們用最省錢的方式,不搭飛機、不住旅館,   搭了上百次便車的窮遊,卻完成了心靈富足的壯遊。     「沒有下一次」的精神   不僅收穫了驚喜,還懂得珍惜     兩人在40度高溫下,背著30公斤重的背包翻越山嶺;體驗在零下10度的俄羅斯露宿街頭,凍到以為需要截肢;經歷用0.5秒就攔到一台便車,也嚐過等待9個小時卻不見人影的沮喪。無論驚奇、考驗、暖心……,帶著「沒有下一次」的精神,跟途中每一個可能不會再見的人們交換生命故事,也轉化為人生不可逆的生活態度,用心活在每一個當下。     真正的自己   是不管身處何處,都能活得自如     這段滋養心靈的旅程,帶著闖

蕩世界的執著,在冒險的過程中聽見自己的心聲;在看見世界的同時,找回最重要的初心。不管身處哪裡,都可以活得自如,不去羨慕別人的人生、不對過去懊悔、也不迷惘於未來,只管此時此刻擁有的一切,全心全意活出屬於自己的人生。   誠摯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列)     藝人/千田愛紗   心靈成長YouTube「點石成金」/西斗   聯華電子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   社團法人對外關係協會會長、前外交部政務次長/夏立言   第三、四屆監察委員/馬以工   中華大學觀光學院院長/張馨文   資深電影監製/葉如芬   吉澤建設、良承工程董事長/劉高育   中華大學校長/劉維琪

大陸 寄 貨 回台灣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傲嬌爸的養貓日常|從大陸帶貓咪回台灣自辦有多難?Uni身世之謎
從怎麼遇到Uni到上海⇨杭州搬家,如何從杭州帶貓回台灣的心路歷程和流程整理!
狗和貓的流程是差不多的~也通用喔!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註:影片裡的金額都是台幣喔!

【相關資料】
.網友分享上海回台流程(影片提到):https://www.sohu.com/a/279029462_735519
.農委會輸入許可:https://pet-epermit.baphiq.gov.tw/
.國貿局電子簽證:https://cfgate.trade.gov.tw/boft_pw/PW/login.jsp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U60Il5M8wSMaCCXFCsR3lpsL08zoxIo/view
.寵物醫院:上海/申普、杭州/嘉美
.貓用品寄回台灣貨運使用:中通快遞、台灣專線

【人物介紹】
傲嬌爸(原生貓):口嫌體正直又搞笑的長輩代表
Uni(污泥):奴才Isa在上海撿到的流浪橘貓
ISA(依莎):愛偷拍爸爸的女兒&Uni媽
YT 頻道 ▶︎ https://youtube.com/channel/UCXYWsK14SYe5X814iyfPuoA
Instagram ▶︎ https://instagram.com/isa.gallery
傲嬌: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uni_catto
Facebook ▶︎ https://www.facebook.com/cattouni
Line 貼圖 ▶︎ https://line.me/S/sticker/11787138

【更多影片推薦】
大陸帶貓回台之Uni身世之謎 ▶︎ https://youtu.be/lflrl_NQpZ8
如何收服長輩變貓奴?▶︎ https://youtu.be/_RHKeFTWWH0
傲嬌爸發現自己變網紅 ▶︎ https://youtu.be/yJ8-63Yn3Ts
跟豆漿爸去收容所一日遊 ▶︎ https://youtu.be/Gs9pZ4betaA

相關報導:
ETtoday新聞雲
https://pets.ettoday.net/news/1603618
ETtoday寵物雲
https://pets.ettoday.net/news/1787182

#大陸帶貓回台 #不棄養 #網紅貓 #傲嬌爸 #領養代替購買

習近平的「中國夢」到「一帶一路」的實踐

為了解決大陸 寄 貨 回台灣的問題,作者謝采彤 這樣論述:

習近平出身紅二代,不同於前幾代中國大陸領導人以傳統意識形態路線為施政主軸,習近平卻提出了訴諸情感的「中國夢」。 既稱之為夢,即有無限想像空間,難加以具體化。而「中國夢」的戰略觀構想,不僅為主導與型塑著習近平時代中共的對外政策、戰略規劃與全球佈局。當前,「中國夢」的內涵伴隨著情勢發展和現實需要不斷的擴充,不僅積極應處周邊關係,穩定亞太地區、妥善處理海權爭議、牽制美國亞太「再平衡」戰略,並向西推進「一帶一路」戰略。 「一帶一路」不僅是彰顯習近平中國特色的大國外交理念,也創新發展中國外交思想和國際戰略,使對外工作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更推進中國新一輪對外開放並與沿線

國家合作共贏的外交方略。 因此,從習近平擘劃的「中國夢」藍圖下,透由「一帶一路」戰略構想,開創對外政經合作的新格局,將成為習近平「中國夢」的歷史定位。

記者超能力:鏡頭底下的生存法則

為了解決大陸 寄 貨 回台灣的問題,作者徐尚方 這樣論述:

  以最真誠的視角,深入菜鳥記者在新聞產業中體會到的現實衝擊。   ★「新聞產業不是你想像的那樣」,新時代媒體人邀請各位一同踏入破除黑暗與迷思的英雄之旅。   ★帶領社會大眾到第一線的「新聞產線」,解除對基層記者──「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的誤解。   我希望能陪著你一起走這一段路,用我在媒體叢林裡找尋出路的生命體驗,真切地與你分享這一階段的生命經驗。——尚方   ※※※   播出後,我興沖沖把電視影片截圖分享給朋友們,但我在大陸求學時的台灣籍室友卻用苦笑表情對我說,她覺得讓北京同學看到會很丟臉,因為他們可能會想:「原來台灣的新聞就是這樣。」回憶在清華的「電視新聞製作課程」中,同

學們做出來的作業品質,讓我無言反駁。   沉浸於期待及興奮,她完成了職涯的第一則新聞,卻發現和過往所學如此矛盾。   我們從螢幕中看見自己的模樣,有時幾乎認不得。在昂貴的機器和播送平台的包裝下,我們的初心是什麼?仍如第一天踏進新聞台時,對於探索真相持有高度的激情?還是漸漸淪為新聞產品製造機--負責的新聞不管誰來報導都一樣,唸過的名字不一定能代表品質,不似權威醫師以自己的名字做為醫術保證。   在忙碌疲憊的生活中,她仍不斷的反思,並樂於分享從中獲得的一切。   那麼真相到底是甚麼呢?在電視台裡當然畫面會說話,但是我們放給觀眾看的畫面就像是一盞探照燈,更重要的是我們沒給觀眾看的。   她

不畏懼真相背後的陰影,誠懇的保持初衷,想告訴大眾最真實的面貌。   我有一個夢,有一天當我們打開電視,透過這小小螢幕播放的「現實」不再是被「篩選過」的片面資訊;不再是畫面中的人亂成一團、互相叫囂;新聞記者不再用臆測語言去包裝一則事件,以達到其他目的。   在離主播台僅有咫尺的那一刻,為了開拓更遠大的夢想,她選擇離開。   ※※※   她是徐尚方,是一名記者,也是個平凡人。   新聞為她帶來困難,也為她帶來成長,在電視台工作的七百三十天,即便流下淚水,她也不曾停歇,勇敢的邁出步伐,面對永不停歇的風暴,以身為媒體人的自己感到驕傲。   而今,她選擇回到學校,這座希望萌芽之地,是她在新聞

這一座大型黑森林中,能夠看見曙光的一道絕美之路,她期許自己引領每一位有志進入媒體界的學生,並守望他們。   ──「這個工作很辛苦,但也有它迷人之處。」   作者簡介 徐尚方   國立成功大學中文系學士、北京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碩士,同時雙修Global Business Journalism(全球財經新聞)學位,主要專長領域為新媒體營銷傳播、跨文化傳播、公共演說、城市品牌、創意產業設計。   2年北京修讀研究所畢業後,回到台灣擔任中天產經生活記者,曾連線播報Fii掛牌上海A股等財經新聞,也跟著政治人物全台跑透透,報導議題多元、即時,屢獲電視台內收視率冠軍,並奪得台內年度新聞之星獎,

善於設計新聞畫面,播報風格活潑且平易近人。   創作題材多元,包含職涯、求學、城市品牌,著有文章〈讀中文系的我們,到底在怕什麼〉、〈我從不夢想安逸,就算前方黃沙滾滾〉,及學術文章〈台南老屋再利用發展城市文化〉刊登於《城市管理與科技》期刊(2017年04期)。   ●推薦序 ●人物介紹 ●自序 ●致謝 ●楔子 /第1章/終‧於始 華人普立茲星光大道 受訓一個月把你丟上線 小姐,沒什麼事情是過不去的 /第2章/新聞界最狂的龍王 新聞之龍是怎樣養成的? 職場不是學校,長官不是老師 文字又哭哭了 /第3章/前仆後繼做新聞 上電視就是「名人」 從北京回台灣「做新聞」 前仆後繼

做新聞 /第4章/新聞像打怪,怎麼打怎麼怪 瘋狂新聞台 我是記者也是個平凡人 到青海和陸媒一起做新聞 /第5章/新聞屬高風險行業 公親變事主 記者到底要什麼? Promo算不算新聞 /第6章/我們與惡沒距離 記者觀落陰的本事 跟新官市長上演玩命關頭 /第7章/比扯鈴還扯的新聞 有梗沒梗都是新聞梗 新聞擂台 韓市長請吃拉麵 /第8章/我把酸民當喪屍 記者箭靶 見證新聞台轉型之路 /後記/去留肝膽兩崑崙 離開,或者繼續披星戴月 再度成為「一般觀眾」 記者行話你會多少?   推薦序 哈遠儀/中視新聞主播、中視《改變的起點》主持人   跟著尚方的文字,我彷彿又回到菜鳥時期孤立無援

的時刻,從頭體會記者生涯的酸甜苦辣。   記者是還原真實的使者,但真實真的存在嗎?在人人有權解讀的網路時代,理解新聞如何被產製,或許能開拓您「看新聞」的視角,但願犀利的眼光仍含著溫柔。 李錫錕/前台大政治系教授,講授「政治學」、「大眾傳播媒體與政治」等課程   作者徐尚方的書名《記者超能力:鏡頭底下的生存法則》其實道盡了不只是媒體界,而是企業界、政府界、文化界、學術界甚至是宗教界的現象。也就是說,眼見為憑(to see is to believe)固然很重要,但是常常看到的只是曝光(exposure),未必是真相(truth)。   真相為何這麼困難得知?尚方從她的新聞採訪經驗得知:資

訊(information)採集已經很困難,更困難的是資訊經過人的處理(所謂政治介入political intervention)成為曝光的資訊(所謂新聞news),此時的資訊和真理可能產生差距,變成非故意製造的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或故意製造的假資訊(disinformation),亦即美國川普總統所稱假新聞(Fake News)。   本書可以說是一個現代年輕人就業後的甘苦心路歷程。尚方透過多年的採訪經驗,帶我們進入複雜的真相探索的世界,不只可以提供有志新聞工作者參考,更可以讓一般人(尤其社會新鮮人)對就業環境的詭譎多變得到更深的瞭解與體會。   如何在錯誤或造假資訊

世界中尋找真相?多數人採取消極的態度隨波逐流,如同李白詩「總為浮雲能蔽日,長安不見使人愁」,不關心也不相信能看到長安(真相)。尚方正好相反,她採取王安石「不畏浮雲遮望眼,只緣身在最高層」的積極態度,從「良心、勇氣、耐性」的至高點去撥雲見日,終究會見到太陽(真相)!這不也是美國普立茲新聞獎所鼓勵的精神嗎?   我肯定尚方這種態度,所以很樂意為她寫序,更樂意向大家推薦她的書! 葉海煙/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教授   曾幾何時,昔日的「無冕之王」,如今已然身份更迭,角色劇變!   曾幾何時,定頻定睛的收視,如今竟似浮光掠影,甚至只以「點閱」為樂!   曾幾何時,現代傳播媒體已幾乎向網路繳

了械,而讓小眾崛起,直播當道!   然而,無論如何,老兵不死,祇是凋零有期;而記者乃傳媒所一直倚重的「新聞老兵」,他應該不會無端退場,除非真相已經不再引人注目,新聞也竟短命如昨日黃花,只是一味地移往歷史荒蕪的背景而終銷聲匿跡。   此刻,眼前突然有光耀現,有影移動,一個矯健之身猛然而起,就在螢光幕前現身,就在攝影機下發聲──她以「菜鳥」之姿,恍若有「超能力」般騰空而起,以短短兩年的時間,費盡力氣,用盡腦汁,為新聞工作者本有的絢麗與榮光,以及所可能遭遇的困頓、所必須面對的黯黑,做了精到的註腳,做了燦然的寫照。   纔二十五歲的尚方,自成大和北京清華學習了掌握文字與影像的卓越能力之後,便一頭

栽入喧嘩的新聞現場,纔兩年的時間,就有了讓人刮目相看的表現;更難得的是她邊走邊看,邊做邊學,還手腦並用,靈思迸發,在如無頭蒼蠅般的奔走與衝撞之際,仍然好整以暇地紀錄下這兩年「華麗冒險」(尚方自況)的點點滴滴 ── 其中,有血有汗,有言有行,有情有義,有心有感,有聲又有影,有本又有據,而在跳動如珠璣的精美篇章裡,為當前台灣媒體的最前線,做了一次前所未見的掃描與速寫。   這本精緻小巧的書是如假包換的青春記者的隨身筆記,其中句句是實言,字字是真跡,恰恰和那神出鬼沒、買空賣空的假消息全然對反;而尚方在出入新聞叢林(尚方自喻)之後,竟然還能夠心平氣和地和我們閒話家常,她的專業已然教人敬重,她的涵養更

是讓人佩服,值得所有門裡門外的有心之人疼惜憐愛。   曾經在課堂裡和那青春的臉龐、那無邪的眼神、那動人的笑語直接地面對面,而且印象深刻,銘感在心,因此身為人師的筆者,此刻只盼望這一心嚮往有一天能夠步上華人普立茲星光大道的尚方,依然能夠心中有夢,且始終熱情不減,初心不退,縱然不能成為「新聞界最狂的獅子」,也絕不會變作一隻小病貓喵喵於眾聲喧嘩裡。   在此,謹邀請所有對台灣的媒體仍然不灰心不喪志不絕望的朋友們,一起來品味這本生動活潑的記者現形記,一起來欣賞一個初生之犢如何生猛地高高跳起,又緩緩落下,而悠然照落下的美麗身影。 許復/資深媒體人   願新一代新聞鐵娘子手持「尚方寶劍」幫助觀眾與

讀者撥雲見日。   前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擇善固執的特質,猶如熾熱無比的「赤鐵」 ; 德國總理梅克爾沉著冷靜的一面,則更像冰凍千年的堅硬「冷鐵」。人如其名的尚方,就是一個綜合這兩種特質的女孩,面對赴湯蹈火的新聞任務從不畏懼、使命必達,而心中卻永遠實實在在地保有自己的初衷念想。   我所認識的尚方,不願妥協的不只是逐漸往畸形發展的傳媒環境、酸民的各種雜音,更還有這一個紛擾時代為年輕人寫下的種種考題 ; 而她靜下心來面對的,除了自己身為媒體人或KOL的定位,更還有自己為媒體產業、台灣以及這個時代創造什麼價值。   多年前,我還在香港的電視媒體任職,除了擔任採訪中心主管兼播新聞之外,在某個農曆過

年後竟接到來自高層的最新任務:「協助招聘台灣籍記者與主播。」究其原因,是因為「台灣特色」的新聞呈現方式/播報方式,能夠為觀眾帶來不同的趣味。   事實上,外媒管理層未必通透的是,台灣所謂的「媒體自由」,事實上早已經嚴重變形,錯綜複雜的政治惡鬥與商業利益,已讓不少媒體成為煽動民眾情緒、製造對立的源頭,而新聞工作的華麗外衣,更常常讓許多原來抱有理想的年輕人,常常在追逐時間的高壓與短暫的「成就感」中,逐漸忘了自己原有的初衷,接著就「變了質」。   尚方就是當時用心準備並成為最後一輪主播候選人的台灣年輕人之一。雖然最後她並未赴港發展,但我看到在往後多年她卻更精彩地用自己深厚的文學功底、社會科學家的

血液、以及思想家的細膩與媒體人的熱情,在兩岸發光散熱。   一面書寫這篇推薦序文的當下,我不禁回想起,大約數月前我們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相遇,她興奮地分享已確定與台灣遊讀合作出書的喜事。女孩的笑容依舊如平時的鏡頭上ㄧ樣甜美,但是比起過去又多了一份更強大的堅毅與柔韌,我當下就在心裡預言,她很快會在電視產業之外的地方綻放更多光彩。   此刻已然來到,而且只是起點而已。願尚方的新書《記者超能力:鏡頭底下的生存法則》就是一把尚方寶劍,說斬妖除魔太沈重了,但女孩善良、用心又帶點叛逆的起心動念,卻能揮去一片霧霾,幫助更多讀者、觀眾們能夠撥雲見日,與時代共進。 黃宗成/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校長   「花若

盛開,蝴蝶自來,人若精彩,天自安排」。徐尚方老師才華洋溢、創意無限,為台灣國立成功大學中文系學士、北京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及全球財經新聞雙碩士,主要專長領域為新媒體營銷傳播、跨文化傳播、公共演說、城市品牌、創意產業設計,因此被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網羅為管理學院Knowledge management(知識管理)課程授課教師,亦負責教務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重要業務,深受修課同學愛戴與工作同仁肯定。   本書《記者超能力:鏡頭底下的生存法則》可比擬為美國幽默大師及小說家馬克•吐溫的《湯姆歷險記》,是徐尚方老師在本校教學與工作之餘,感受到畢業同學需要有一本有關於求職與就業歷程的勵志課外讀物,因此發表了這

本新書,記錄了大學畢業生在社會職場勇於任事、無懼艱難、使命必達的熱忱與衝勁。本書亦可比擬為英國偵探小說家柯南•道爾的《福爾摩斯》系列小說,描述記者是私家偵探與小說家的化身,處理事情要有靈感與創意,並要有生動活潑、思路流暢的文筆對社會大眾作有溫度的報導。   本書之出版對於台灣當下大學生與社會新鮮人,在讀書、求職與就業方面,都有相當之影響及貢獻,謹於書首以此文為序,表達恭賀與推薦之意。 鮪魚(劉俊佑)/生鮮時書主理人   流量是把雙面刃,當你身處聚光燈下,任何事都會被放大。   記者,是個令人又愛又恨的職業,大多數人談起他們,還是厭惡的心情多一點,像網路用語:「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就是一句會一秒惹怒記者朋友的話。   但記者之所以討論度高,也是因為每日新聞都會看到他們,他們是社會事件的轉接頭,手握極大的流量分配權。   流量就是話語權,在這個時代掌握話語權的人,總是讓人羨慕嫉妒恨。   因此,當記者在電視上不小心問了蠢問題,說錯了話,在每天被上司催稿,擔心「獨漏」新聞的壓力下做錯事,發生每個上班族都會犯的錯,更容易被攻擊。   流量是把雙面刃,當你身處聚光燈下,任何一件事情都會被徹底放大。   我大學唸大眾傳播系,除了自己跑過一兩年的校內電子報,受過新聞訓練,我的老師、同學和學長姐學弟妹,很多也都是新聞工作從業者,有記者、主播、編輯和媒體公關等等。   我對

記者比一般人熟悉不少,更能深刻體會,這職業的難處與痛苦,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像我一樣,有幾位記者朋友,但透過本書,透過作者用如臨現場的生動筆法,寫下記者的無奈,相信能增進你對這職業的瞭解。   有趣的是,因為作者在北京清華念過書,經歷過十分嚴謹的「新聞訓練」。   她曾為了一個新聞作業,在零下十幾度的寒冷天氣下,排隊買紀念幣,再到網路上購買紀念幣,將兩者拿去銀行鑑定,發現原來是銀行有內鬼,偷偷大量出貨給網路店家。   一個多月的辛苦努力,就為了一則新聞,一個作業,追蹤真相的戲劇過程與破案的痛快感,讓當時還是學生的她,對新聞產業心生嚮往。     等到自己開始跑新聞,第一則新聞卻是幫「蕭敬騰找

狗」的新聞,她將畫面傳給北京的朋友,卻被嘲笑:「這也算新聞?」   這有兩層諷刺,一層是職業的記者職涯,完全戳破學生時期的對記者的想像,但我想這就是產學差異,或許每個職業都會遇到。   另一層則是在言論比較自由的台灣,新聞卻是綜藝節目多過嚴肅新聞,作者也提及,自己有外國的朋友覺得台灣新聞太好看,好看到連來台灣玩,都在旅館看新聞。   除了在北京念書的背景,身為前線新聞工作者的她,更待過中天電視台,在選舉期間因為上意,報導過多則韓國瑜的新聞,這期間也讓她遭受許多鍵盤酸民的攻擊。   這時的她發現,許多明明是按照正常程序做出來的新聞,卻被鄉民攻擊的體無完膚,甚至連她自己的國小同學都加入撻伐

的戰場。   真相是什麼?真相其實藏在冰層之下,我們每個人只看見一小部分,就認為我們發現了真相,並且深信不已,甚至放棄和不同立場的人溝通。   而這也是我推薦你看這本書的原因,如果你對記者存在著無奈或是誤解,作者用730天的記者生涯,能夠讓你用從業者的角度,來理解新聞、理解真相。   更重要的是,本書可以讓你理解,雖然聚光燈放大了記者的曝光量,但記者跟你我一樣,都是為了理想、為了生計奮鬥的「普通人」。看世界不是只有一個角度,持續的溝通,相互理解,雖然不見得能讓我們掌握世界的全貌,但只要一直做下去,肯定能創造一個更好的世界。 劉人豪/頂呱呱餐飲集團--副總特助曁行銷部主管   記得大學

上公關實務課程時,一位公關業界資深的老師,在第一堂課,拿了一份當天的報紙,詢問全課堂同學,「你們知道這份報紙,有哪些地方是假的嗎?」   一如往常地,課堂上的同學們一片鴉雀無聲,包含我在內,一部分是我們確實不太清楚問題的答案,一部分是大學生確實都不太跟老師互動(咦?!離題)。   老師接著說:「跟你們說,這份報紙,除了日期以外,全部都是假的,或者說,可以是假的。」   那個時代背景,是12年前的一堂課,當然同學們對於這樣的開頭還非常不解,開始議論紛紛想要說哪些地方是真的,最後,新聞報導能被操作、廣告更是充滿操弄、美食報導可能是置入、甚至連電影時刻表的版面都可能被安排過。   壓垮駱駝的

最後一根稻草是,我原本站起來呈現戰勝的姿態想說出:「老師,除了日期,天氣也是正確的!」沒料到,報紙上寫著晴天,而教室外烏雲籠罩似乎要下雨了,於是我只能悻悻然坐下。老師接著更說:「抱歉,我忘了說,有時候日期可能也會印錯。」   那是我開始認識媒體的第一步,而後的日子裡,我無法確切地說,當年老師的那一段定論,是真,或是假。但確實的是,我們確實能夠接種媒體的力量,幫我們完成些事情。   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來到電信三雄之一做公關,那時候開始跟媒體實際互動,才發現媒體記者跟企業公關是如此密切依存的關係,大概跟小丑魚與海草的關係類似,當時公關部門人很多,那也是後來我才意識到的龐大,每天前輩們的工作大概

就是跟記者聊天,真的是聊天的那種,但,也就是如此,我發現我們在競爭對手發出新聞稿的隔一秒大概就能收到新聞稿,也因此我們有足夠的時間反應,通知資費部門作出對應方案,並在中午就發出對應,在下午第一波的晚報先跟上,隔天的早報也會同步曝光,當年的電子媒體還沒這麼旺盛,報紙媒體的曝光依然是我們的成就與KPI,而企業公關也就這樣和媒體記者保持者,你好我好的友好關係。   近年常常聽網路上再說「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網路興盛,大家開始在網路上流傳那些新聞媒體的錯誤,比如採訪戴著眼鏡的小女孩問說「妳有沒有近視」或是採訪翻車的豬仔車問豬說「你為什麼跳車」這類的蠢問題,但是,長越大,認識越多記者之後,才發現能

當記者真的是不容易的事。   我認識的記者,大部分都是相當博學多聞的,各線路的記者有其各自的專業,並且是通透整個產業的,從大趨勢到小祕辛,都能侃侃而談,無論是充滿熱情抱負的小記者,到經驗豐富的老記者,各自都非常有故事,我心裡面,記者的工作是無時無刻的,因為我們永遠生活在資訊裡面,而任何的資訊都能成為記者取材的素材。   「記者的工作是迷人的,因為工作的內容就是不斷地接受訊息、梳理資料、總結歸納,長時間下來,就會成為一位博學而迷人的人類。」 賴正鎧/中天《神秘52區》記者,知名創作者Mr. 錯別字-啊閒   我哭,不是因為廁紙用完。   而是邊上廁所邊哭著看尚方寫的書!   我也是一位

記者,工作量大到壓縮了假日的時間,所以沒辦法一杯咖啡一個午後,坐在沙發上愜意看書;也因此一捲衛生紙一段破碎的時間,蹲在馬桶看書成了現在的習慣。   解釋了為什麼人在廁所裡看書,現在解釋為什麼哭!因為書裡的字句平實地捏緊了我的心臟,讓我頻頻拭淚點頭。   當媳婦看了《82年生的金智英》,會哭;當運動員看了《KANO》,會哭,那是因為他們懂說故事的人在表達什麼,這本書對記者來說,也會哭。   當尚方說到,趕不及做新聞又找不到採訪車夥伴又不給力時的無助;當尚方說到,長官高壓的斥責再踢入修帶輪迴的自我否定,這些都是當過記者才會知道,新聞下的畫面。   很多人都覺得記者像是專櫃裡的精品,卻不知轉

身回到公司後的我們,是燒到焦頭爛額被壓著頭擰的菸蒂。那為什麼還要作賤自己當記者,給長官罵給網友酸?那是因為……我不爆雷了請你自己看。   如果你對記者的工作憧憬、如果你常把「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打在網路留言、如果你好奇記者到底在幹什麼,你應該翻一翻,或許你不會跟我一樣看到哭,但書中某些段落一定會給你的觀念不小的震盪。   其實會邊看尚方邊流眼淚,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我之後也打算寫一本記者的書,結果現在被尚方搶先一步了……   我知道新聞要搶快,沒想到出書也是!真的沒尚方優秀,嘖…… 紅豆Q粉粿(周育信)/ETtoday新聞雲「鍵盤大檸檬」編輯   菜鳥記者必學關卡:無視「喪屍」般的

酸民。   進職場第一個「讓粿哭光一包衛生紙」的,不是被惡魔般的主管盯得滿頭包,我也沒被冷漠的同事排擠成邊緣人物,當然,更沒有電視劇情般的「潛規則」找上我;而是螢幕那端的……一般民眾。   不對,正確來說是,鍵盤酸民。   粿對於新聞的熱情,可以回溯至高二加入校刊社那一年,我可以自豪地說,堪比老虎伍茲之於高爾夫球,又或者音樂家朗朗之於鋼琴吧!當時我就深深察覺自己對文字的熱愛、對傳遞訊息給更多人的使命熱忱。   「我想當一個為弱勢發聲的人。」   「我想當一個把社會角落資訊傳遞到大世界的人。」   我在新聞系的面試官面前,也是如此自豪地說。然而,一切的美好情懷,在我進入職場,對「第一篇

完成的新聞」按下發布鍵後,重摔至谷底,那天我大哭,在辦公室裡,也在小小的租屋處裡,哭光了不只一包的衛生紙。   「小時不讀書,長大當你這樣的爛妓者。」   「你媽知道你在當妓者嗎?」   「無腦記者!」   好多好多傷人又刺進我心的網友留言,在我所寫的新聞連結底下滾動著,我不斷重新檢視,想找出自己是否哪個段落、哪句話寫錯了,但找不著,最後坐我隔壁的前輩語氣平淡地給瞭解答,「因為你這篇牽涉到政治立場問題,一定會有相對的另一方一直來罵,就算你寫的沒有錯。」   最後,前輩還說,「你這個算還好啦!你怎麼哭成這樣。」當下我像被釋放般地呆坐著,淚眼汪汪地羨慕著前輩那副宛如「鋼鐵不壞之身」的堅強模樣

。   那時,我便看見了「酸民」的存在。   在同樣是記者的尚方書裡,不同於身為網路編輯/記者的我,她更是經常得走到戶外、站在人群第一線面對民眾的不滿和斥罵,我更佩服她的勇氣和耐心。   想知道被人們稱為「小時不讀書」的我們,如何練就「打怪、打喪屍」的能耐嗎?尚方的書裡,為此解開了謎團。 黃士修/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2018年發起以核養綠公投並擔任領銜人   2016年,唐納•川普贏得美國總統選舉,帶起假新聞(Fake News)和事實查核(Fact Check)的顯學。台灣大約從2018年起,也陸續出現許多事實查核單位。但是對於防堵「假新聞」與言論自由的取捨,我始終持保留態度。

  當我們面對的是一群帶有政治立場和背後有資源支持,帶有「真實惡意」的職業人士,看似開放協作的機制掩蓋了機會成本的剝削。我當年就向幾位媒體界的友人預告:「有一天我們需要對事實查核做事實查核。」   在台灣,記者是一個非常辛苦的職業,卻得到「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的罵名。社會大眾譴責媒體亂象,是否想過自己身為閱聽者的喜好,如何影響新聞產製的過程?   本書《記者超能力:鏡頭底下的生存法則》揭露了一部分的答案,你可以透過尚方的文字,瞭解她身為第一線記者跑新聞的經驗。當中有許多艱難與無奈,但只有體認到業界的生態,才能開始談什麼是媒體識讀。 Metta(許維真)/《自媒體百萬獲利法則》作者

  這本書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被網路酸民「霸凌」以及她認識的朋友並未支持她的部分,因為類似的情緒感受我也曾經經歷過。   身為一個意外FB有藍勾勾常常被誤認為KOL的平凡人,一直到現在,我還是天天會遇到對妳滿懷惡意言語文字攻擊的人,特別是在妳看不到的地方,儘管我覺得他們所認為的我是平行時空,真實的我並非如此。   「很多人總是期待公眾人物或是KOL可以溫良恭儉讓回應自己很無禮的言行。」   這是我提過覺得當名人有名氣其實是CP值很低的一件事情之一。而且人性總是只願意相信自己願意希望的事情。   畢竟有權力或有專業你一定會有錢,但是名氣帶來的不一定是一定會有錢,更多的是對於女生的「妳應

該怎麼做」的人際剝削還有情緒勒索,但是為什麼我們「應該」要如此?   又到底什麼是「應該」?   而且在父權的社會下更別提仇女或是厭女情節還有女人何苦為難女人的狀況……我在自己的書中也曾經提過女生與男生在社會中遇到的問題與壓力不同之處。   同時我覺得在現在社會中,帶著正念溝通真的是一門藝術。特別是在於清楚自己溝通的過程中到底想要獲得的是什麼,畢竟我們無法要求陌生人理解自己,很多時候偏見也無法在短時間消除,我們唯一能做的是放下說服對方的情緒,好好的活在當下做好自己應該做的事情,珍惜自己愛的人。   也謝謝作者讓我們知道女性在傳統媒體領域中遇到的挑戰。 作者序   一個剛畢業初踏入社

會的新鮮人成為電視台的記者,外人看來從此是談笑有鴻儒、往來無白丁,風光得很。但表面越是光鮮亮麗,背地裡其實更是酸苦;你很難想像一位鏡頭前樂呵呵又開懷說學逗唱的記者,前一晚可能會因為獨家難產而哭著熬夜工作到半夜。   每年8月一到菜鳥紛飛,各自落在不同處所開啟事業的旅程;然,有一群菜鳥——無論認真與否、聰明機伶與否還是學歷為何,只要他們一落腳,到了台北的這一間辦公室裡,就有著與其他行業菜鳥們截然不同的命運。分秒必爭、飛速穿梭於城市大街小巷,和資歷比他們年紀還多上許多的攝影大哥、大姊們一起並肩作戰,他們不但要佯裝是指路人,約好受訪者、安排好妥當採訪地點及拍攝畫面,必要時還得自己出鏡演繹一番。

  每天一上班,這群菜鳥就要跟上天賭運氣,因為他們的工作要完成,總靠天時、地利、人和,但就算這些通通不到位,也得費盡心機克服萬難,將每天午間新聞、晚間新聞準時送達新聞部編輯台。短短5分鐘,在他人眼裡就是零碎的、多餘的時間——即使是上班偷閒耗掉可能也無所謂;但對於這群忙碌的新鮮人而言,這五分鐘的差別就是新聞能不能趕上播出的關鍵!趕不上等於你前端作業是白忙一場,更重要的是——你給編輯台播什麼呢?   進入新聞台工作讓這群人有著不同身分,一躍而成半個公眾人物,作為數十萬觀眾的眼睛、耳朵和嘴巴,就算你是個20幾歲的小毛頭,也得擺起40歲大人的架子,時而圓滑、時而霸氣地壓著嗓子說話。   這一份工作

讓人每天腎上腺素飆高,我想到小時候的遊戲超級瑪莉——關關難過關關過,而且怪物只會越來越難搞。不過這兩年的歷練,在我事後回想起來,特別珍貴——給我一把掀開新聞潘朵拉寶盒的鑰匙。   當我們從螢幕中看見自己的模樣,有時幾乎認不得。在昂貴的機器和播送平台的包裝下,我們的初心是什麼?仍如第一天踏進新聞台時,對於探索真相持有高度的激情?還是漸漸淪為新聞產品製造機——負責的新聞不管誰來報導都一樣,唸過的名字不一定能代表品質,不似權威醫師以自己的名字做為醫術保證。   一如往常的台呼掛名成囫圇吞棗的流水帳,更詭異的是時至今日電視台所稱的「觀眾」到底為何人?是有知情權的社會大眾?是新聞產品消費者?還是與新

聞台站在同一陣線的「同溫層」盟友?這問題關係到我們做新聞給誰看、從何著手、角度怎麼切;當我想到這一層面時,我想我已失去了新聞工作倫理中該保持公正客觀的專業素養。   每天遇到的新聞議題使我感到惶恐、矛盾,腳下踩著的界線不斷被突破,難道藉此能說服大眾說——「這樣的勇敢是被視為傳統夕陽產業懂得改變、轉型、與時俱進嗎?」用「放棄公道」交換電視、平面新聞的未來,代價恐是持續惡化的媒體生態與偏頗的第四權。   作為一個公民與媒體從業人,我認為有義務將自己所見所聞做成紀錄,第一線帶讀者到「新聞產線」現場,力求解除社會大眾對於基層記者的誤解。如果本書還能起到一點正向作用,那便希望讀者能從中認識及瞭解一點

每日新聞取向背後的意義,在閱聽時得以明辨是非。   這本書還希望能起到另一點作用——無論你正在經歷第一份工作所帶來的震撼教育,抑或是在求學階段後期進入職場前的迷惘階段,我希望能陪著你一起走這一段路,用我在媒體叢林裡找尋出路的生命體驗,真切地與你分享這一階段的生命經驗。   我覺得在菜鳥進入職場的階段,就像是從小看過的英雄傳奇故事,你會遇到許多關卡,但卻不能夠退縮,這讓我想到:美國神話學者約瑟夫.坎伯在名著《千面英雄(TheHerowithaThousandFaces)》中,講述每一個人都有著英雄歷程,首先你必須從滋養你的溫室中出走,來到一座充滿危險的黑森林,在這森林中克服一切困難後,迎來勝

利的果實。如果你在進入黑森林前因為害怕而跑回家,那麼你永遠無法完成你的英雄歷程,並且無法取得勝利的果實。   從神話看我們的生命階段,溫室就像是養育我們的家,黑森林是社會、職場,勝利的果實我則解讀成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中最高階的「自我實現」,所以想要成為夢想中的樣子,面對眼前艱辛而又艱難重重的旅程,我們必須義無反顧背起行囊啟程!   我選擇媒體這一條路,從赴陸讀書到回台灣在全時段新聞台當記者,將近兩千個日子,在這之中我經歷許多自己從小到大不曾想像過的事——穿著俐落女式西裝在星級飯店試完菜後,就躍上採訪車與最當紅的政治人物在高雄往北的高速公路上演出追車戲碼;或者,上午才聽辛苦的路邊菜販阿姨陳情

菜價讓她沒有活路,下午就到米其林摘星酒店大啖龍蝦料理,採訪主廚們的追星歷程。在工作中,我看見社會角落各行各業的人們用疲憊的、開心的、興奮的、傷心的、憤怒的或激動的表情向我們訴說他們的故事,把渴望社會聽眾能夠給予的回饋寄託在我筆下的文字。   有著一支麥克風和一台攝影機狐假虎威,我的生活隨著新聞工作豐富而多彩。不過每天為了幾分鐘的影片忙碌,經常趕得連飯都沒時間吃,所以前輩們總會交代菜鳥要隨身帶營養餅乾在身上,以免三餐不定時搞壞了腸胃。   除此之外,與辦公室白領族們一年四季都吹著恆溫空調不同,我們在酷熱的豔陽天跟著打選戰的政治人物東奔西跑;在颱風天風狂雨驟的凌晨,克服萬難去上班;在趕新聞的時

候,逼著採訪車司機大哥們超速飛奔在大街小巷……為了工作,我們甚至能夠將生死置之度外。   然而,辛苦的工作,並不總是有成就感伴隨,有些時候在鏡頭前,幾句本應該無傷大雅的話一講出去,竟會引起網友論戰甚至攻擊,在晚上回到家的寂靜時刻,強大的內心就是必須要培養的。   新聞為我帶來困難,也為我帶來成長,作為新世代的媒體人,我想要傳達我對於新聞的觀察及經驗;如果你願意,我希望能夠邀請你一起和我來一場英雄的歷程。   “Youweregiventhechoicebetweenwaranddishonour.Youchosedishonour,andyouwillhavewar.”(在戰爭和屈辱前,

你選擇了屈辱。可是,屈辱過後,你仍然得面對戰爭!)――WinstonChurchill溫斯頓‧邱吉爾   楔子 2020年1月11日是台灣的大日子--第15屆正副總統、第10屆立法委員及政黨票選舉。這一天,正是距離我20歲拿到選舉權後,七年來第一次行使這項權利。 一大早約莫才8點多,我和爸爸一起散步到了我曾就讀的國小,同時也是戶籍地分配的投票所,沿途有五間教室開放作為民眾投票處,我們是最裡頭的一間。在路過其他教室時,大排長龍的人群從教室內延伸至教室外走廊,並繼續一路排到走廊盡頭轉彎處的中庭。 最討厭排隊的爸爸一看到眼前的景象就對我說:「糟了,忘記把手機帶出來滑!」不過幸好待我們找到我們那一

區的投票所,排隊狀況不如其他教室誇張,等個十分鐘就順利完成程序了。 為什麼我七年來不投票,直到今天才拿著身分證執行權利呢?除了之前總是遇到出國、工作沒有及時回家投票之外,還有一種因為不知道要投誰就乾脆都別投的心態。直到這一次選舉,我真切地參與過、吶喊過,然後再跳出權力體制外成為一個觀眾,我看見這次政壇最詭譎的形式、媒體最瘋狂的傳播,而這些現象已無法再由我們過往的傳播學理論來解釋及看待,台灣也許進入了一個言論最自由,卻同時也最被輿論緊箍咒所牽制的奇妙地帶,新聞媒體儘管不能說是始作俑者,也絕不可能置身事外。 距離總統大選一年多以前,台灣政壇新星--韓國瑜崛起,一夕之間爆紅,我從一位生活線記者變為得

天天追著韓國瑜跑。不知從何時起,再也不必報生活線的獨家新聞議題了,只要和韓市長相關的,不管什麼芝麻蒜皮小事,都能是好題材。有時,我感到自己似乎有點「不務正業」了,我身為產經生活中心的組員,對於台灣哪家公司正面臨什麼危機、台灣股市概況等一概不知,倒是韓國瑜的家庭成員有誰、兒女分別讀什麼學校、他平時保養身體的撇步、與夫人的相處概況等瞭若指掌⋯⋯ 在2018年的縣市長選舉中,我像是一個激情的帶動者,鏡頭前與韓市長一同在十萬人群中大進場,當時的我也被這樣的氣氛感染,並全心全意相信這是一場有意義的革新戰役。在新聞課堂上,我知道客觀公正就應該是記者不變的信條;然而,當我到了造勢場,聽著上萬人齊聲唱著愛國歌

,心裡一股熱血如萬馬奔騰而出。此時,我只是一個有著記者身分的人,我也會被感動、也會被動搖。

旅遊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陸 寄 貨 回台灣的問題,作者曹庭毓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 論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第二章 旅遊契約之意義與性質第一節 旅遊契約之當事人一、旅遊營業人二、旅客第二節 當事人之主給付義務一、旅遊營業人應提供旅客旅遊服務**問題:旅遊契約之整體性有何實益?旅遊營業人提供之旅遊服務應具整體性,惟其有何實益,現分述如下:1.未包括「安排旅程」之整體旅遊服務  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所提供之整體旅遊服務若未包括「安排旅程」時,則非屬旅遊契約。  【本文見解】對此,實有檢討之餘地,理由如下:第一,旅客之所以訂立旅遊契約,無非冀求獲得一「包辦旅遊」(組合旅遊),至於「安排旅程」應非旅客非冀求不可之給付,例如在學生

所舉辦之畢業旅行中,旅程幾乎係學生自行安排,而旅遊營業人應負責給付的是包含運送、膳宿、代辦護照、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等整體服務,惟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該類契約並非旅遊契約,此種區分方式頗令人質疑;第二,當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立法時,何以規定「安排旅程」係契約要素,立法理由全無說明,其正當性更令人質疑;第三,德國民法第651條a第1項及1970年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第1條第2項關於旅遊契約定義之規定,亦無要求「安排旅程」為要素。職是,若旅遊營業人提供整體旅遊服務,而旅客支付旅遊費用時,即應屬旅遊契約,從而有關不具備「安排旅程」該服務之契約,應可類推適用第五百十四條之一以下之規定。2.旅遊營業

人負有組織之義務基於旅遊給付之整體性,旅遊營業人應負有組織義務,亦即旅遊營業人應妥善安排使各項服務銜接順利,並具有其所應有之舒適性,否則其給付之履行即不能謂無瑕疵。3.整體旅遊給付之瑕疵因為旅遊給付具有整體性,所以其中一項服務有瑕疵時,可能會導致其他服務亦發生瑕疵,此時,應認整體旅遊給付均有瑕疵。抑有進者,因為整體旅遊給付均有瑕疵,則關於旅客得主張之費用減少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計算數額時,即應考慮之,換言之,旅客可能得主張減少全部之旅遊費用,抑或請求全部旅遊給付有瑕疵時之損害賠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九四三號判決謂:「…因司機迷路致未依原訂計劃參觀景點之損害部分:行程第二天舊金山市

區觀光,因司機迷路,未及參觀卡斯楚街、金門公園、中國城等景點,已如前述,而上開景點占預定參觀景點之七分之三,此觀原告提出行前說明會資料即明,則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及旅遊契約第二十條約定,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又團費固包含來回機票在內,而非全數支付於當地之旅遊費用,然就旅遊團而言,來回機票之價值實乃附麗於旅遊當地之行程,故就原告所受損害,殊不宜扣除來回飛機票價而為計算,是則,原告主張按每日團費四千九百元,計算本項損害為每人二千八百元(4,900元×4/7=2,800元),即無不合。…」關於本案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本文有兩點意見:第一,因為旅遊給付具有整體性,所以機票之價值與旅遊費用間其

實密不可分,計算損害賠償額度時,不應將該機票價值予以扣除,否則即明顯忽視旅遊給付「整體性」之特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見解應予贊同;第二,關於旅程安排之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顯然未考量旅遊給付「整體性」之特色,蓋已進行之行程對於旅客而言,可能毫無利益可言,例如旅客在舊金山僅到過Shopping Mall,卻未參觀卡斯楚街,易言之,不僅應考慮「量」的問題,且應注意「質」的因素。**問題:非旅遊營業人者偶而舉辦之旅遊,是否屬於旅遊契約?  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旅遊營業人須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若僅有意偶而地提供旅客旅遊服務,而不以之為營業者,縱令係以營利為目的,亦非民法上旅遊契約所稱之旅遊營

業人,同理,該類契約亦非民法之旅遊契約。【本文見解】提供旅客整體旅遊服務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雖非旅遊營業人,該類契約亦非旅遊契約,然而,該類契約應可類推適用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至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等規定,理由如下:第一,旅客之所以訂立旅遊契約,無非冀求獲得一「包辦旅遊」(組合旅遊),如此可以安心享受休閒,反之,他方當事人目的在取賺取旅遊費用,至於「營業」該問題應非雙方當事人所要求,例如在報社偶而舉辦之旅遊,應仍屬旅遊契約,惟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該類契約並非旅遊契約,此種區分方式頗令人質疑;第二,提供旅客整體旅遊服務之人是否係「營業」該問題,所影響的應該是認定該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程度,而非

旅遊契約之成立與否;第三,德國民法第651條a第1項及1970年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第1條第2項關於旅遊契約定義之規定,亦無要求「營業」為要素,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何以作不同之規定,令人難以索解。職是,本文以為,若當事人一方提供整體旅遊服務,而他方支付旅遊費用時,即應屬旅遊契約,從而有關不具備「營業」之契約,應可類推適用第五百十四條之一以下之規定。  法務部(89)法律字第018896號解釋謂:「…凡以為旅客安排旅程 (必要之服務) 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旅遊服務並以收取旅遊費用 (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始為本條所規範之旅遊營業人…」法務部該見解直接認定不具備「營業」該要件

之契約即非旅遊契約,顯未考量類推適用之可能性。  又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六八八號判決謂:「…被上訴人為農會,非旅行業者,上訴人雖繳交住宿費四百元,惟此無非係藉被上訴人以團體名義統籌繳交予旅館業者,並非上訴人支付予被上訴人之報酬。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所屬家政班班員,其參加此次活動深知被上訴人本身無車輛可提供交通運送,須洽由交通公司為之,依當時之事實,兩造契約之真意,應係該活動所需費用除上訴人自負住宿費外,餘由被上訴人贈與上訴人,並由上訴人委任被上訴人辦理食、住、行及行程之安排、導覽諸事宜,雙方成立者為贈與與委任之混合契約。…」最高法院之所以判決農會無須就運送之部分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其理由有二,

第一,農會非旅行業;第二,農會並非自行提供旅遊服務,而係為旅客處理接洽旅遊服務該事務,所成立者係委任契約,又因旅客未支付報酬,故為無償之委任契約,而農會既已盡到無償受任人所應盡之義務,即無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本文以為,有關最高法院第二個理由,應予贊同,蓋依民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本案中旅客與農會所約定之契約並非由農會以自己責任提供旅遊服務,應屬「旅遊代辦契約」,亦即委任契約,是以農會無須就旅遊服務本身負責,僅須就其事務之處理負責。然而,關於第一個理由,實有商確之餘地,蓋旅行業可能未以自己責任提供旅遊服務,而僅代辦旅遊服務,反之,非旅遊營業人亦可能以自己責任提供旅遊服務,此時,該

契約可類推適用旅遊契約之規定,是以農會與旅客之約定究係旅遊契約或旅遊代辦契約,此與其是否為旅行業並無關係。二、旅客應支付旅遊費用**問題:當事人未約定時,旅客應於何時應支付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之支付時期,當事人若未約定,應類推適用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亦即於旅遊完成時支付,惟實務上,當事人通常多會約定於旅遊開始前給付,例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五條(旅遊費用)規定:「旅遊費用:甲方(旅客)應依下列約定繳付: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     元。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契約約定旅客先支付旅遊費用,自會使旅客處於不利之地位,例如:喪失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二百六十四條參照);旅客被迫為原告,且依以原就被原則,若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旅客須至旅遊營業人之營業所所在地進行訴訟;於旅遊營業人無支付能力時,亦難以獲償。  【本文見解】旅客先支付旅遊費用雖有上述不利之情形,惟未可認已達違反誠信原則之程度,理由如下:第一,第五百零五條係任意規定,雙方當事人得就報酬之給付時期及數額等,另為約定;第二,旅客原本之所以得後付旅遊費用,目的係在擔保旅遊營業人為整體旅遊給付,然而,其實法律已提供保證金、強制責任保險及強制履約保險作為旅客債權之擔保,是以無須再強調旅遊費用之後付。發展觀光條例

第三十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第一項)。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第二項)。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第三項)。」旅客對於旅遊營業人有債權時,尤其是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第三,旅遊營業人為確保有關旅遊之服務可即時獲得,常須預先支付費用予給付提供人;第四,依社會常情論,旅遊營業人於旅遊完成後收取費用,經常有相當之困難;第五,德國民法第651條k第4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之擔保具有取代旅遊費用後

付之作用,此可供我國解釋旅遊費用支付時期該問題之參考。  然而,為減低旅客之風險,除上開保證金之制度外,應儘可符合下述條件:旅遊須確定可成行,例如無因旅客人數不足而解除契約之約款;旅客於支付旅遊費用時,應可同時取得機票及船票,以利直接對於給付提供人請求;定金外之餘款,於啟程前之短期內,旅遊營業人始得請求。   第三節 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一、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之介紹二、本文見解**問題:混合契約說主張,第五百十四條之一以下規定不足時,旅遊契約應視情形類推適用不同契約之規定。該說法是否妥當?  本文以為,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應係承攬契約,而非混合契約,尤其是在民法「旅遊」一節之規定施行後,更應認其

係屬承攬契約,現說明主要之理由如下:第一,關於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眾說紛紜,其中一因素係對於契約標的認識之不同,有認給付期待權之買賣、締約機會之買賣、旅程規劃之勞務、旅程規劃事務之處理、旅遊服務之媒介、旅遊權利之移轉及旅遊服務之仲介等,職是,為解決旅遊契約法律性質該問題,應由契約之標的加以著手。經查旅客之所以訂立旅遊契約,其目的無非在於藉由旅遊營業人整體旅遊服務之提供,進而享受休閒之樂趣,亦即由旅遊營業人將旅程安排、運送、膳宿及參觀節目等服務作一整體規劃,再由旅客支付旅遊費用而享受該等服務,此應為旅客、旅遊營業人及社會之共識。抑有進者,旅遊服務有瑕疵等情事時,旅客亦會直接以旅遊營業人作為尋求救

濟之對象,而非實際提供給付之運送人、旅店主人或餐館主人等,蓋旅客對渠等給付提供人可謂毫不相識,是以旅遊營業人係以自己之責任提供整體旅遊服務,給付提供人僅係其履行輔助人,而非由他人提供。簡言之,旅遊契約之標的係旅遊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及責任提供旅遊服務,而旅客支付費用,從而給付期待權之買賣、締約機會之買賣、旅程規劃之勞務、旅程規劃事務之處理、旅遊服務之媒介、旅遊權利之移轉及旅遊服務之仲介等說法,認旅遊服務係由旅遊營業人以外之給付提供人所為,不僅不符合旅遊契約之標的,且不足保護旅客之權益,明顯有其不妥之處。第二,按旅遊營業人之給付,雖然包括安排旅程、請領護照、辦理簽證、安排交通工具、預定住宿餐飲、帶領

旅行參觀等服務,含有買賣、僱傭、承攬及委任等性質,惟當事人係側重旅遊營業人為旅客完成整體旅遊服務,而旅客支付旅遊費用乙節,是以承攬契約之性質可謂係旅遊契約之核心概念。抑有進者,旅遊之給付並非係各有關服務之集合而已,其各有關之服務須經組合,按預定之時序提出,易言之,旅遊契約乃係經過融合之整體給付,此等整體效果乃旅遊契約之標的,且不適於再分解還原為運送、食宿及導遊等服務分別觀察,蓋此單樣之服務對於旅客並無意義,且易使旅遊契約之要素「整體服務」受到忽略。職是,混合契約說恐有其不妥之處。第三,實務上,旅遊營業人收取之旅遊費用並非按每項旅遊服務各別計算,而係一次計酬之總費用,詳言之,旅遊營業人係就旅遊為

整體之規劃提供全部之服務,其個別服務成本之漲跌與旅客無涉,旅遊營業人既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則應負責使旅客圓滿完成旅遊,是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應為承攬契約。第四,確定契約之法律性質,應由該契約之要素加以著手解釋,並非不分要素及常素而拆解契約之所有內容,蓋如此之解釋方法,恐怕包括典型契約之所有契約均會成為混合契約,而失去確定契約法律性質之意義,職是,混合契約說恐有其不妥之處。第五,西元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以來施行之德國民法第651條a至第651條m有關旅遊契約之規定,係將其視為「類似承攬之契約」,而在德國實務及學說上,多數見解亦咸認旅遊契約乃承攬契約。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至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有

關旅遊契約之規定,係仿德國民法之例,置於承攬契約乙節之後,職故,應可認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第六,依混合契約說,旅遊契約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相關契約之規定,惟法律關係發生於旅遊何部份,實際上易生爭議,蓋旅遊營業人之給付具有整體性之故,例如旅程中行李之失竊,究應歸於旅店主人之法定寄託責任,抑或運送人之通常事變損害賠償責任,恐會造成困擾。第三章 旅遊營業人之義務及責任第一節 交付旅遊文件之義務一、不要式行為**問題: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旅遊文件僅係保全證據之方法,而非契約成立要件,然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等是否

規定旅遊契約為要式行為?  (一)契約成立要件說  在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契約,鑑於上開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有關旅遊契約要式性之規定,其目的在明確旅遊契約之內容,以確保旅客之權益,且發行旅遊文件為旅行業之義務,自宜解為未具備上開規定之要件者,旅客得主張旅遊契約尚未成立,但旅行業者不得主張之。另有學者主張旅遊契約係要式契約,如未具備書面者,旅遊契約不成立。(二)證據保全方法說  若將旅遊契約解為要式行為,非經訂立書面契約不能成立,則設有某旅客與旅行業者未訂立書面契約而事實上已隨團出國觀光,豈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其因此而衍生之問題,反而更為複雜。(三)實務見解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

字第三六0號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八八號民事判決均主張旅遊契約為不要式行為,惟未說明理由。(四)本文見解本文以為,不論是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均非規定旅遊契約係要式行為,亦即旅遊文件僅為證據保全方法而已:第一,在契約成立要件說中,有學者主張,當旅遊契約不具備書面時,旅客得主張旅遊契約尚未成立,但旅行業者不得主張之,該說似無法律依據,且明顯違反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有逾越解釋論之嫌;第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旅

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由此可知,上開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等規定應僅是出於行政管理之立法目的,以行政罰制裁即可達該目的,並無須否定私法上之效力;第三,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前,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原係規定:「前項旅遊文件經旅客同意簽章後,其契約成立。」修正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兩相對照下,可以發現修法時刻意刪除「契約成立」之字眼,由此可知,立法者無意將旅遊契約制定為要式行為;第四,德國民法第651條a第3項及1970年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第7條等規定,明文旅遊文

件並非契約成立要件,可供我國解釋之參考。  二、旅遊廣告第二節 附隨義務一、旅遊營業人對於旅客發生事故之協助義務及處理義務二、旅遊營業人對於旅客所購物品之協助義務及處理義務三、其他附隨義務─資訊公開義務**問題:關於旅遊營業人之資訊公開義務,我國規定有無不妥之處?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綜合、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舉辦說明會,向旅客作必要之狀況說明。」由此可知,旅遊開始前,旅遊營業人應對旅客提供旅遊所必要之資訊並說明之,例如預防針之注射、檢疫規定、出入國境通關規定、當地風俗習慣、治安狀況、特殊法令、氣候、語言及貨幣之介紹等,必要時應為詳細

之解說,使旅客得事先準備得當,圓滿完成旅遊活動。此即旅遊營業人之資訊公開義務,亦屬附隨義務。關於旅遊營業人之資訊公開義務,其實不限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在德國法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資訊公開義務大致上可分為三類:第一,旅遊廣告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訊息;第二,訂定契約前,旅遊營業人應據實說明有關旅遊之重要事項;第三,訂定契約後旅遊營業人應交付證明文件,並應說明有關旅遊之重要資訊。關於第一點,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關於第二點,則得以民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作為依據;至於第三點之證明文件交付義務,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二亦已有明文規定,而旅遊重要資訊之說

明亦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依據。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於旅遊營業人之資訊公開義務之規範可謂良善,惟就體系而言,仍屬凌亂。對此,應可參考德國之立法例(InfVO, Verordnung ueber die Informationspflichten von Reiseveranstaltern),另外制定較有體系之法規命令,以供旅遊營業人遵循。第三節 瑕疵擔保責任一、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七**問題:若旅客訂定期限請求改善瑕疵,而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時,旅客可否自行改善,再請求償還改善所必要之費用?肯定說:民法旅遊章節雖未設有規定,但是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九十

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否定說:旅客對於旅遊服務之瑕疵,實際上並無改善之能力,似不宜類推適用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若旅客各行其事,則倘稍有逾越其必要改善之範圍,斯為新糾紛發生之原因,自難冒予採用。【本文見解】本文以為,應採肯定說為是:第一,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是以應可類推適用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否定說認旅客無改善能力,故不應允許其改善,然而,實際上旅客並非全無改善能力,例如旅遊營業人提供之餐廳衛生不佳,旅客決定自行外食;第三,否定說另認旅客自行改善易引起糾紛,故不宜許可之,然以該理由否定旅客權利之維護,價值判斷上顯屬可議,況旅客不自行改善,而主張減少費用、損害賠償或終止

契約,亦會引起糾紛;第四,德國民法第651條c第3項前項規定,可資參照。**問題:旅客請求改善,如改善費用所需過鉅者,旅遊營業人可否拒絕改善,又此時旅客可否自行改善,而請求償還改善所必要之費用?肯定說:我國民法未設明文規定,解釋上可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否定說:此係德國民法第651條c第2項之規定,此規定既為我國民法所不採,自不宜以類推適用之方式加以引用。  【本文見解】本文以為,應採肯定說為是:第一,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避免造成經濟上之利益與成本失衡;第二,德國民法第651條c第2項規定:「旅遊如不具備前項之性質時,旅客得

請求改善之,如因改善而須支出過鉅之費用,旅遊營業人得拒絕改善。」否定說認我國未採類似之規定,故不宜類推適用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然而,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並無刻意省略之意,反而是未詳細討論之,職故,立法者應是疏漏,而非刻意省略,是以應參考德國民法第651條c第2項之規定,類推適用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問題:旅遊服務有整體性,若其中有部分服務發生給付不能時,係屬瑕疵抑或不能?甲說:在部分給付不能之情形,得同時發生瑕疵擔保責任與給付不能責任之法律效果,旅客得選擇一部分給付不能或瑕疵擔保責任行使權利。  乙說:若僅是給付嗣後一部不能,則其與旅遊瑕疵之規定有重疊難以區分之處,此時除了適用第二

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外,關於旅遊瑕疵而終止契約之部分規定應可類推適用,即旅遊業者有義務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並負擔因此增加之費用,即使就旅遊無法繼續進行無可歸責於業者亦然。須注意者,上述情況係指旅遊整個停頓或提前中斷,若僅個別的給付在整個行程中或僅暫時的無法提出,旅遊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或約定應優先於給付一部不能之規定適用。  丙說:就整體來觀察,其部分給付之質之不良,或量之不足,如影響到全體旅程,就全體旅程而言,應屬瑕疵,因此給付一部之障礙,不問其為不能、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所致者,對全體行程如有影響,即屬整個旅程之瑕疵。  【本文見解】如果旅遊給付發生全部給付不能或全部給付遲延時,

則應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蓋此時旅遊營業人未為旅遊給付,則難謂給付有瑕疵也,合先敘明。而旅遊給付如果發生部分給付不能、部分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時,則應優先適用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第五百十四條之七等規定,理由如下:第一,旅遊給付具有整體性,是以旅遊給付發生部分給付不能或部分給付遲延時,應由整體旅遊給付觀察,而不應再分解為個別之旅遊服務;第二,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第五百十四條之七係債編各論針對旅遊契約所為之特別規定,如仍可適用債編總論有關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則可能會架空旅遊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體系,例如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旅客負有請求改善之間接義務、旅遊契約之終止應符合「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該要

件、旅遊營業人有送旅客回原出發地之義務等等,均為債務不履行責任體系所無之規定。然而,應補充說明的是,債務不履行責任規定僅是在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第五百十四條之七有特別規定時,始不適用,至於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第五百十四條之七無特別規定時,則應仍有適用之餘地,例如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旅客仍得主張之。二、德國民法第651條c至第651條f第1項之比較第四節 旅遊時間浪費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五節 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提供人責任第六節 旅遊內容變更之相關問題一、旅遊營業人之變更權 二、旅客之終止權三、德國民法第651條J之比較第七節 履行輔助人之相關問題一、旅遊營業人所指

定隨團服務之人二、旅遊營業人於旅遊地所委託之旅遊營業人三、併團**問題:併團時,旅遊營業人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何種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五號判決謂:「…復查本件旅遊服務,被上訴人乃經由與上訴人京東旅行社簽約,而參加上訴人開屏旅行社所舉辦之旅行團,是上訴人京東旅行社應係居於經銷商之地位,而銷售上訴人開屏旅行社前揭旅遊行程之服務,而此一旅遊服務之實際提供者,乃上訴人開屏旅行社,其應負企業經營者之責任,亦屬當然。上訴人開屏旅行社為系爭消費關係之企業經營者,上訴人京東旅行社居於經銷商之地位,亦未舉證以明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是依首揭消費者

保護法之規定,上訴人即應就被上訴人因本事件所造成之傷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開屏旅行社所辯:就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經過及目的、就政府主管機關、就審查委員會而言,應認旅遊服務不屬消費者保護去所稱之服務云云,尚不足取。…」  【本文見解】旅遊契約之法律關係可能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惟上開判決認原來之旅遊營業人僅是經銷旅遊服務,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推定過失責任,而與實際提供旅遊服務之旅遊營業人依第七條規定之無過失責任有所不同,對此,似仍有商榷之餘地,蓋旅客與原來之旅遊營業人訂定契約時,雙方之真意可能係由該旅遊營業人負提供旅遊給付之責任,僅係為求成本之降低,故採用併團之方式而已,亦

即該原來之旅遊營業人仍係以自己責任提供旅遊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然而法院竟未探求當事人真意,即擅自認併團之原來旅遊營業人僅為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此恐非保護旅客權益之道。四、轉讓**問題:旅遊營業人轉讓旅遊契約,若未經旅客同意時,法律效果如何?  旅遊契約之轉讓若未經旅客同意時,對於旅客並不發生效力,亦即旅遊營業人之主體並未變更。旅客若不知轉讓乙事,亦無從可得而知,故誤以為受讓之旅遊營業人為旅遊營業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而隨同出團時,此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旅客得主張旅遊營業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亦即受讓之旅遊營業人之旅遊給付有瑕疵時,旅遊營業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又受讓之旅遊營業人有

故意或過失時,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旅遊營業人亦應負同一責任,蓋旅遊營業人既未告知轉讓乙事,又任由受讓之旅遊營業人帶團出遊,此行為與「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並無相異,況且,如此亦可避免旅客所接受之服務因無法律上原因而發生不當得利,以維護旅客之權益。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民事判決曾謂:「…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將該旅行業務轉讓予聯歐旅行社,則聯歐旅行社所為,僅立於輔助上訴人履行債務之地位,契約當事人仍係上訴人。…上訴人之契約履行使用人聯歐旅行社於收取團費後,未交付大陸接待之旅行社,且經大陸業者表示不予接待時,仍未及時交付團費,致旅客因未獲接待而自力救濟返台,損及旅

客權益…被上訴人所參加者,係上訴人承辦之「大陸昆明、成都、長江三峽、黃山十五日遊」旅行團,昆明一站,係旅程之始,被上訴人甫到達昆明,即遭棄團,幾與完全未享受旅遊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到達昆明時,即遭棄團,不得已自費返回台灣之事實,亦不爭執。則上訴人未依其提供之行程,完成全部之給付,堪以認定。上訴人所為旅遊之一部給付(即安排被上訴人由台北搭機至香港,再轉抵昆明),對於被上訴人並無實益,從而,上訴人就契約義務之履行,乃屬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完全給付不能,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即賠償各團員相當於團費之金額六萬八千五百元及自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對於上開判決,應說明者有兩點:第一,旅遊營業人轉讓旅遊契約,未經旅客同意,對於旅客不發生效力,惟此時可類推適用第一百六十九條,而認受讓之旅遊營業人為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上開判決雖未說明理由,惟結論與本文相同;第二,旅客之前雖有接受運送之服務,惟基於旅遊契約之整體性,該運送服務顯然無利益可言,從而應認全部給付不能,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旅客得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上開判決雖未詳細說明理由,惟結論相同。五、獨立之給付提供人**問題:若實際提供服務之第三人為獨立之給付提供人,則其是否為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肯定說:個別給付之承受者,例如航空公司或飯

店,並非旅遊契約之當事人,而只是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惟通常旅遊業者對之並無指揮監督之權。否定說:如自強號列車與貨車相撞致旅客受害、於湍流泛舟而翻船遭遇意外、航空機撞機而傷亡、住宿旅館遭遇火災而不及逃逸之情形等,該等實際提供服務之第三人並非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旅客不得主張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本文見解】應採肯定說為是:第一,就文義解釋而言,所謂「履行輔助人」,係指基於債務人之意思,事實上由債務人使用而輔助履行債務之人,由此可知,旅遊營業人以其意思使用獨立之給付提供人而輔助履行債務,則獨立之給付提供人為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第二,就目的解釋而

言,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債務人利用履行輔助人擴張其利益,是以對於伴隨而來之風險,亦應承擔之,由此可知,獨立之給付提供人為旅遊營業人帶來利益,從而伴隨而來之風險亦應旅遊營業人承擔;第三,就比較法而言,德國民法第651條h第1項第2款規定,原則上旅遊營業人應就獨立給付提供人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僅於有契約約定之情形下,旅遊營業人就旅客非身體之損害得減輕責任,惟不得免除之。然而,對於該獨立之給付提供人,旅遊營業人通常並無影響力,例如航空公司、捷運公司及遊樂設施主人等,此在國營航空或鐵路事業尤為明顯。在該等履行輔助人有過失,而旅遊營業人選任或監督上無過失時,若課予旅遊營業人相同之責任,似

乎過苛,職是,實務上,若旅遊營業人與旅客就獨立給付提供人給付所引起之責任約定減輕,參考第二百二十四條但書及上開德國法規定,原則上應得肯認其效力,當然減輕之範圍是否適當、減輕之程度是否合理、該履行輔助人是否係獨立之給付提供人、旅遊營業人本身有無選任之過失等問題,法院皆應慎重判斷之。  另外,應注意的是,雖然就獨立給付提供人給付所引起之責任,旅遊營業人得與旅客約定減輕,惟參照上開德國之規定,應不得約定免除,蓋獨立給付提供人畢竟是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旅遊營業人應承擔伴隨而來之風險,若將全部風險轉嫁於旅客身上,顯未符誠信原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三十三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規定:「旅遊期間,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甲方(旅客)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二十四條,亦同)對此,法院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認該條款令旅客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風險(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且與所排除不予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違背,故應宣告無效。六、居間條款第四章 旅客之義務及責任第一節 協力義務**問題: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七)規定:「旅

客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在  準時集合出發,旅客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旅客解除契約,旅行業得向旅客請求損害賠償。」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規定:「甲方(旅客)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於  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旅遊營業人)得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七)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四條,亦同)上開條款是否符合誠信原則?  關於上開條款,有學者以為,應區分成下列兩種情形分

別論斷:第一,旅客未準時參加旅遊,如係受領遲延,致旅遊營業人不能依約定之旅程提供服務時,旅遊營業人原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旅客為對待給付。於此情形,依上開條款約定,視為旅客解除契約,無異於附解除條件,並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規定課旅客賠償全部旅遊費用之義務,其結果與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同,故尚稱公平。第二,若旅客不能於約定時間參加旅遊,如係因死亡之故,則旅遊營業人之不能提供給付則屬給付不能,且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旅客之繼承人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若旅客不能參加旅遊係因罹病或遭綁架,為其不可避之事由所致者,旅遊營業人之不能提供旅遊服務,是否因

旅客之受領遲延致給付不能,學說上尚無定論,此項爭執有待民事法院之判斷。倘係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旅遊營業人給付不能,則旅客不負對待給付之義務,惟依上開條款約定,旅遊營業人得對之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異於排除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以定型化契約而為如此之約定,對於旅客顯失公平,應歸於無效。  【本文見解】旅客若未準時集合,應多認係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六十七條等規定,旅遊營業人免為旅遊給付之義務,且仍得請求旅遊費用,然而,旅客若於旅遊中發生罹病或被綁架等情事,此時,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十,旅遊營業人有為必要協助及處理之義務,換言之,該等不可避免之事由

不宜認係旅客之領域責任,旅遊營業人亦應承擔風險,而應認係不可歸責於旅客及旅遊營業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之情形,從而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旅遊營業人免為旅遊給付之義務,且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旅客亦免為給付旅遊費用之義務,倘係一部給付不能,則按其比例減少旅遊費用。上開條款未考量旅客有無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似有檢討之必要。第二節 旅客變更之相關問題**旅客變更權行使之法律性質為何?  (一)利益第三人契約說  劉春堂先生主張變更權性質上為形成權,行使變更權後,第三人之地位有如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第三人利益契約中之第三人,其僅為實際參加旅遊之旅客,並未因而取代旅客成為旅遊契約之當事人。許惠祐

先生則認為,因德國民法第651條b規定:「…旅客得以第三人替代自己參加旅遊…」,可知該參加旅遊之第三人僅屬實際參加旅遊之人,且變更權之行使無需旅遊營業人之同意,因此債權讓與說或契約承擔說均非可採。       (二)債權讓與說  林誠二先生主張變更權之行使性質上為債權讓與,會發生債之主體的更改,其所持理由在於變更權必須限於締約後、旅遊開始前,始得為之,故其權利義務關係尚未複雜化,復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請求權人之文義以觀,旅遊契約應存在於第三人與旅遊營業人之間。  (三)契約承擔說  吳啟賓先生、孫森焱先生及邱聰智先生認為,從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的文義作解釋,主張我國民法既規定「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

參加旅遊」,且「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主體為第三人,則「其」當指參加旅遊之第三人,該第三人已因契約之變更而成為契約之當事人。  (四)視當事人約定之內容說  郭麗珍女士認為應視雙方約定之內容而定,第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則應依契約約定內容而定,若僅為受益人,則契約當事人並未改變,原旅客有支付因該第三人參加而增加費用之義務;若第三人因旅客變更而成為契約當事人者,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該第三人給付。  【本文見解】對於第五百十四條之四旅客變更權之行使,其性質應為債權讓與及併存債務承擔,亦即學說所謂之「契約加入」:第

一,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說,其主張變更後之旅客為受益人,得享有原旅客之權利,惟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變更後之旅客應負擔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此與受益人無須承擔契約義務該點似有違背。又其主張債權讓與及契約承擔應由當事人約定,而旅客變更權之行使係單方之意思表示,是以應採第三人利益契約說,但是第三人利益契約仍需當事人約定(第二百六十九條參照),與債權讓及契約承擔並無相異,況債權讓與與契約承擔亦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無約定之情形,如第七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二十五條等,是可知該理由似有可議。其又主張參考德國民法第651條b之規定,故應採第三人利益契約說,惟該規定已經修正,是該理由恐難成立。另外,關於第三人利

益契約說,會引起一爭執,即變更後之旅客該受益人是否得終止旅遊契約,對此問題,該說本身並未有定論,正反二見解皆有,是若採第三人利益契約說,恐會引起更多之爭論;第二,關於債權讓與說,其主張變更權之行使須在旅遊開始前,法律關係尚未複雜時,惟該理由如何可推論出債權讓與說,似有商榷之餘地,又如係債權讓與,何以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變更後之旅客該受讓人須負擔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是可知債權讓與說似不可採;第三,至於視當事人約定之內容說,對此,當事人另有約定時,當然應依其約定,惟當事人未約定時,仍須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處理,是以首要問題還是應確定變更權行使之法律性質,惟該說僅提及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規定,

變更後之旅客會成為契約當事人,至於詳細內容係債權讓與或契約承擔,則未有進一步之交代;第四,關於契約承擔說,本文原則上贊同之,蓋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變更後之旅客得參加旅遊,亦即變更後之旅客取得旅遊契約之債權,而原來之旅客即應退出旅遊,喪失債權,又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變更後之旅客應承擔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亦即應承擔旅遊契約所生之債務,是以原則上應屬債權讓與結合債務承擔之契約承擔。然而,需進一步考慮的是,原來之旅客就旅遊契約之債務是否因此免責。本文以為,旅客之變更雖係為旅客之利益,但也不應因此而犧牲旅遊營業人之利益,是以為維護旅遊營業人之利益,應解為原旅客並不因變更權之行使而免除旅遊契約

之債務,仍應對旅遊營業人負擔債務,且如此之看法亦不違反法條文義及立法理由。另外,德國民法第651條b規定:「旅遊開始前,旅客得以第三人代替自己取得旅遊契約之權利及承擔旅遊契約之義務。但第三人不符合旅遊所必要之特別要件,或其參加係違反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者,旅遊營業人得拒絕之(第1項)。旅遊營業人得向旅客及第三人請求原約定之旅遊費用及因行使代替權所增加之額外費用(第2項)。」上開規定除了維護旅客之利益而賦予變更權外,更得兼顧旅遊營業人之利益,可為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解釋之參考。職故,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規定行使變更權之法律效果,係旅遊契約之債權由變更後之旅客取得,而旅遊契約之債務應由原來之旅客及

變更後之旅客共同承擔,亦即其法律性質為債權讓與結合併存債務承擔之契約加入。  因變更權行使之法律性質為債權讓與結合併存債務承擔之契約加入,是以旅客行使變更權後,因變更而增加之費用,原來之旅客亦須承擔,而原約定之旅遊費用未支付時,原來之旅客及變更後之旅客皆應承擔。第三節 旅客任意終止契約之相關問題一、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九二、德國民法第651條i及1970年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第9條之比較第五章 旅遊契約之終止及解除第一節 旅遊契約之終止一、旅客及旅遊營業人之法定終止權二、旅遊契約終止之法律效果第二節 旅遊契約之解除一、旅客及旅遊營業人之法定解除權二、旅遊契約解除之法律效果第六章 旅遊契約

之其他相關問題第一節 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第二節 債編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節 遊學契約第七章 旅遊定型化契約與司法控制**問題:旅遊營業人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若經過交通部觀光局之核准,亦或直接使用交通部觀光局依法律授權製作之契約書,而視同核准,此時,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法官得否據為審判?  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上更(一)字第一六號判決曾謂:「…被上訴人再辯稱:旅遊要約暨報價單係被上訴人單方所立,為附合契約,其條文若有爭議,應為有利於旅客之解釋,若有違誠信原則,更應解釋為無拘束力始為恰當,故上訴人不得依旅遊要約報價單責任問題欄第二條之約定主張免責。然查旅遊要約暨報價單係依據

修正前交通部發布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所製作,故旅遊要約暨報價單,與純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片面所立之附合契約,截然不同,故不能與一般之附合契約同視。…」然而,就旅客言,其與旅遊營業人訂立旅遊契約,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甚至直接以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條款為內容,惟仍屬旅遊營業人「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參照),其內容倘有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旅客顯失公平之情事,對旅客該消費者權益當不能不顧及。因此,當事人對之如有爭執,仍應由司法機關審理,為該條款有效與否之判斷。又交通部觀光局之核准,應僅具監督上之意義,係屬政府機關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使用者間行政法之關係,而約款

使用人與相對人間,因該約款所生者乃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對私法上契約關係,其最後決定者,當屬司法機關之法院,故法官就業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仍得認定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而宣告其無效。另外,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等規定並非僅出於行政管理之目的,另有保護旅客權益之作用,是以旅客與旅遊營業人訂立契約後,發覺有條款違反誠信原則而顯失公平之情事,應非交通部觀光局訂定旅遊文件格式及其必須記載事項之意旨,關此私法上之契約關係,發生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爭議時,民事法院應仍得審判之,其為最後決定者。抑有進者,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

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且依大法官會議第二一六號解釋,各機關依其執掌就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拘束。職故,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定型化契約內容,甚至直接以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條款為內容者,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拘束,法官得據為審判。第八章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