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好意施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信雄寫的 地政士制度功能及契約責任:以不動產交易安全為中心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林彥宏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立法模式之檢討-兼行為經濟分析 (2017),提出好意施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行為經濟學、心理學、經濟學、不當銷售防止、行銷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莊仁杰的 友好施惠的法律關係 (2014),提出因為有 好意施惠、契約責任、侵權責任、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慰撫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好意施惠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好意施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政士制度功能及契約責任:以不動產交易安全為中心

為了解決好意施惠的問題,作者黃信雄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為國內第一本以探討地政士民事法律責任的專書,作者寫作的初心僅是為完成碩士論文,於論文完成後經指導老師葉婉如建議對於地政士法制可為學術參考,於是鼓勵出版成書。   作者為執業地政士,試圖藉著本書之探討以建構地政士執業應具備的功能與法律責任,主要乃因作者有感於這部分文獻的欠缺、資訊的閉鎖、影響所及不僅是地政士對於契約給付義務的不明確,也間接影響民眾委託地政士所應享有給付利益之完整性,有未受完全對待給付之虞,於是嘗試著手討論,並希望拋磚引玉,能有更多人的參與,因為正確資訊的傳播,有助於減少或防免交易風險的實現。   本書雖然是介紹地政士的契約責任,但是地政士契約賠償責任的

成立,是建立在民眾交易風險實現且可歸責於地政士為前提,相信一般民眾也可從本書獲取不動產交易關於產權風險的知識,於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可為規避風險的參考,並落實交易資訊的探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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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立法模式之檢討-兼行為經濟分析

為了解決好意施惠的問題,作者林彥宏 這樣論述:

我國傳統的消費者保護法制比較注重在事後紛爭處理,例如引進無過失責任,因果關係的推定等等,在事前的紛爭預防上面,會倚重在主管機關要求的資訊公開、消費者教育與行政管制上 。後來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則加強了事前的紛爭預防機制,但學者們還是會比較注重在事後紛爭解決,比方商品出現問題,法院判決如何、責任是否太重、損害賠償性質等等,或者某些業者沒有確實盡到說明義務與適合度原則,法院判決如何 等等。本文認為相當可惜。本文一直認為事前的預防比起事後損害填補來的更有效率 ,因為一個消費紛爭的發生對於消費者來說付出的成本相當大,比方心理壓力、財務壓力、訴訟壓力,而得到的不一定是完整的賠償,如果我們可以在事

前就阻擋掉這種紛爭,消費者、政府、業者是不是就不用再多花這些不必要的成本,去處理一個已經造成的傷害,可以把資源放在更多美好的事物上。 因此本文決定在既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上,聚焦討論事前的紛爭預防機制,除了傳統的文獻分析、比較法分析外,另外搭配比方經濟學、行銷學、行為經濟學、心理學等社會科學的看法,期待可以更全面的討論這個問題。並在論文的最後綜合前述的看法,提出本文的見解。

友好施惠的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好意施惠的問題,作者莊仁杰 這樣論述:

幫助行為作為一種公共財,現行法律體系該如何回應幫助者之民事責任?面對此一問題,不得不先釐清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如何?學者有自德國學說、實務界引進「好意施惠」概念。本文即自此概念出發,討論範圍不侷限於當事人間存在著「不具有」法律效果的約定,並按照請求權基礎依序討論之。 本文認為,當施惠者與受施惠者間存在具有法效意思的約定,即成立無償契約(好意施惠契約),反之,僅是單純沒有成立契約的一種類型,然自德國引進的好意施惠概念,或許可作為判斷有無成立契約的因素。而施惠者因施惠行為造成受施惠者的損害時,不論有無成立契約,對於固有利益的保護,並無區別的必要性。 其次,好意施惠在符合無因管理

的定義下,仍可成立無因管理,且不論有無成立無因管理,皆得以之作為受施惠者保有利益之權能,並不會構成不當得利。 再者,當施惠者因施惠行為造成受施惠者之損害時,施惠者的侵權責任除了可能因阻卻違法(主要是緊急避難)而排除外,在注意義務程度方面,本文認為並無減輕之必要。至於在慰撫金部分,「好意」、「友好關係」得作為慰撫金酌定的參酌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