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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警察研究所 林東茂所指導 傅美惠的 臥底偵查之刑事法與公法問題研究 (1999),提出如何對付地下錢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臥底偵查、組織犯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對付地下錢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如何對付地下錢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Wong Wai Man
土耳其經濟出現大問題,她的貨幣里拉,跌了近乎一半。有能力有辦法的土耳其人早已走到國外,外資紛紛撤離……

但誠如德國總理麥克爾說的,沒什麼人關心土耳其。

世界不關心土耳其,但大家都盯著中國大陸。中國經濟規模,是土耳其的十五倍。只要人民幣下跌三成,不只大陸變天,世界任何角落都會受影響。

中國大陸和土耳其,又是走在同一條路上,她們的對手,都是美國。

美國經濟制裁土耳其,加徵關稅,背後的原因,緣於前年土耳其發生流產政變,總統歸咎是一名反對派領袖,在美國策劃,要求美國交人。

美國不允,遂拘捕境內美國牧師布倫森,作為交換人質。美國答應用在囚於以色列的一名土國恐怖份子,交換美國牧師。事後土耳其反口,美國便將土耳其進口關稅提高一倍。

香港人當然不關心土耳其,但美國亦正用同一方法,對付大陸。所謂貿易戰,其實是美國以關稅名義,懲罰大陸商品,跟著的是貨幣戰,美元加息,人民幣只能大瀉。

習近平一直看不起特朗普。

他承繼著習仲勛一條紅色血脈,在中共山頭林立的叢林血泊中走出來,打散了薄家,拿下了軍頭,清算了江系。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修憲永續權力,是中共當今的第一鬥爭高手。

而特朗普,銅臭商人,業餘政客,玩女人,破過產,口沒遮攔。從中興事件開始,習一直以為特朗普只是要錢。

貿易戰開始,習仍是掉以輕心。以為你罰我中國貨,我罰回你美國貨,豪言「以牙還牙」。到美國加碼,北京才驚覺自己沒有這麼多牙來應付。

習的希望工程——一帶一路又進行得如火如荼。當初的如意算盤,是用陸路運輸,將伊朗石油,變相成中國石油。

工業強國,缺的是石油。美國制裁伊朗,剛好正中北京下懷。伊朗要錢,中國要油,互通有無,這就是強國崛起的時機。

北京也認為美國無法禁絕伊朗石油的,因為伊朗停產,世界油價,自然飆至當年的150美元一桶!

但今年八月,油價仍只是60美元一桶,油價未見高升,一帶一路的如意算盤打不響,成本高,效益低,北京算漏了美國頁岩油的正式投產。

上周六,八月十八日,特朗普放下狠話,誰再買伊朗石油,即是與美為敵,將招至全面的經濟報復。

習近平如夢初醒。

要求搞掂北朝鮮金正恩,不理國會反對,放生中興,貿易戰初期只是懲罰五百億,大陸商品,縱容中國伊朗打雙打。

原來全都是幌子,冚手煙怕你唔跟而已。

貿易戰漸入高潮,一帶一路愈來愈唔對路,聯儲局開始加息,人民幣如浪裡行舟了。

人民幣在跌,騰訊那些大藍籌也在跌,香港人揸著國內資屋的,心都沉了。

很多人,十多年前,在深圳遊玩,腳底按摩吃喝玩樂時,順道在福田珠海買了一兩層幾十萬人仔物業的,幾萬元一成首期,供三數千港元供款,他們說「搏兩邊,樓價升,人仔又升」。

十多年過去,幾十萬元的單位,都變千多萬人民幣了。去年人人仍在念:
「咁高,租又唔值錢,不如賣了它。
但外匯管制,又轉不了落香港。
地下錢莊又怕風險……
落了香港又存不入銀行。」

又晒命,又開心,又煩惱。

如今人仔在跌,股票在跌,貿易戰愈睇愈唔對路,只有樓價仍堅挺,但匯率跌了十幾%,像無底洞,又寢食難安了。

述而篇第七 第十五章:
子曰:
飯疏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
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

這是很有名的一段,李嘉誠早年發跡,在訪問時曾引用,在香港幾乎人人都聽過。

孔子認為,人生的快樂,不能建築在外在的物質上,不能靠世俗的虛榮。要建立一套自己的價值標準,要清楚自己的人生追求。

一旦有明確的目標,即使粗茶淡飯,飲白開水,彎起雙臂當枕頭,睡上一覺,人生已經可以很快樂了。

不義而富且貴,義者,宜也。不合理而來的富和貴,就如浮雲一樣,聚散不定。來得莫名其妙,去時也莫名其妙。

看通這點,才能建立自己的精神人格。

今日香港百業艱難,只有樓價在升,和洗黑錢蓬勃。國內的錢,無論貪官污吏的,和剛才說,無意買樓一本萬利的,都急於運來香港。

香港做生意,表面做零售、保險、投資、物流……等等的,其實都在洗錢,檯面蝕,檯底賺。

這樣的富貴,當然聚散無定了。

貿易戰如何收科?

北戴河會議,習近平一人獨鬥元老會,他知道這場貿易戰打錯了,但如何善後?

派一名商務部副部長去美國,打點一下談判桌,由於級數太低,只能做做安排工作,一定要習親自會侵,才能妥善完戰。

但侵究竟要什麼呢?

這時候專程赴美請罪,強國面子無存了,北京的政治對手有借口發難了,還有十四億人民的脆弱感情。

自然的時機,是G20高峰會。特朗普和習近平都會出席,是國際會議,兩人碰頭,了結這場戰爭,大家順理成章,又體面,又有餘地。

但日期在十一月三十日,大陸的經濟底子,是否能拖多三個月?

2018年8月21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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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戰 #人民幣 #G20高峰會

臥底偵查之刑事法與公法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如何對付地下錢莊的問題,作者傅美惠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 本論文約十三萬字,分成九章。 第一章緒論,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研究限制。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以臥底偵查為主軸,討論這個主題在刑事法與公法上的規範關係。驟看起來,本論文的題目似乎很大,與一般「窄而深」的研究論文不合。事實上,本論文所要處理的問題,經過比較嚴格的規劃,因此「問題的焦點相當集中」;本論文有關公法與刑事法的討論,完全圍繞在臥底偵查的焦點上。國內有關臥底偵查的討論很少,如果從可供參考的國內文獻來看,本論文的範圍更加難以擴大。 第二章,談組織犯罪的概念,對抗組織犯罪的政策措施與一般法律措施。從這些說明當

中,指出臥底偵查的不得不然。 組織犯罪與犯罪的烏合之眾不同。烏合之眾的凝聚力不足,刑事司法機關可以比較不費心地加以瓦解,所以對於社會各部門的威脅較小。組織犯罪的結構嚴謹,有階層構造、犯罪行動分工合作、犯罪活動具掩飾性並有職業化的取向、組織內部有一定程度的紀律、不易被外界滲入。 組織犯罪的傳統不法活動是收取保護費、開地下錢莊、開賭場、開應召站、販毒、販賣軍火、走私、偽造鈔票、公共工程圍標等。隨著生活環境的改變,組織犯罪開始有了新的不法活動,例如非法傾倒棘手的垃圾、操控股市或公司的經營權。組織犯罪在沒有動用武力的情況下,其不法活動,例如設賭、販毒、走私、圍標

、軍火交易等,都沒有具體被害人。這會讓社會大眾低估了組織犯罪的嚴重性。事實上,這些犯罪終究要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由社會大眾承擔。以公共工程的圍標為例。國家要支付遠高於市場行情的價格,這個價格會轉嫁到所有納稅人。此外,圍標的公共工程不可能符合施工品質,犯罪組織會對於監工與驗收人員施壓,這類工程(如橋樑、校舍)在完工後潛伏著巨大的危險。 組織犯罪的活動不但潛藏著巨大危險,而且可能腐蝕基本的價值信念,毀壞社會生機。例如組織犯罪的核心人物,可能從一個逃避刑事司法機關的角色,變成一個在政治領域佔有一席之地、可以對政府首長頤指氣使的人。這個身分的轉折,一方面讓刑事司法機關感到挫敗;另一

方面,讓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把組織犯罪當作成功的典範而崇拜,在其學習階段,應當牢記的價值信念(用功讀書、努力不懈等),可能成為不值一提的落伍觀念。 依德國的刑事司法實務,組織犯罪的活動,很少是經由告發而開始偵查的。這個不易被告發的特性,是犯罪組織可以漸行茁壯的原因之一。 有效的壓抑組織犯罪的勢力,除了政治清明之外,需要藉助種種法律措施,以及刑事司法體系的決心。比較主要的對抗組織犯罪的手段,是刑事法上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孤立組織犯罪的洗錢防制法、對於組織犯罪成員的電話監聽與竊聽、對於證人提供有效的保護、落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這種種措施用以對付組織犯罪,固

然都有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未必可以蒐證詳細。這些蒐證上可能面臨的難題,逼使法治國家祭出最後一個抗制手段,這個手段即是臥底偵查。 第三章,談臥底偵查的意義,並澄清臥底偵查的類似概念(誘捕、喬裝偵查、臥底者)。臥底偵查是否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臥底偵查的法律基礎何在,都一併在本章作精要的討論。 臥底偵查最早用在以治安為重的警察國家,被用來監視政治反對者,甚至當做剷除異己的政治工具,所以,受到猛烈的評擊。臥底偵查如果遭到濫用,就如同自由被刻意曲解一樣,將引起極壞的後果。然而,臥底偵查有無正當性的基礎?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項判決指出:「對於警察

的臥底偵查工作,應就兩方面評價:1. 在顧及實質正義的實踐與法治國家的法益保護的情況下,具實效性的刑事司法有其必要。2. 尊重一個人的人格及其尊嚴,刑事程序上刑事追訴機關不應把嫌犯當成純粹的客體,這是主要的憲法原則。」這項判決隱約指出,臥底偵查有其憲法基礎。德國為了解決臥底偵查的法律爭議,更於1992年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列了臥底警探條款。 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現狀,能否找到相關的臥底法律基礎?刑法上的緊急避難以及警察任務法都不能做為依據,勉強可以做為依據的,或許是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的指揮偵查權。不過,檢察官的犯罪偵查權限畢竟過於概括空泛,做為臥底偵查依據的法律規定應當具體明確

。所以,最恰當的作法,是臥底偵查的明文化。 第四章,談臥底偵查與警察任務的關係。犯罪偵查與治安維護是警察的主要任務。此任務如何與人權保障的理念調和,是法治國家的共同難題,本章試作較為深刻的說明。 第五章,談臥底警探的人格權與人性尊嚴。臥底偵查極具危險性,如有條件極佳的警探,強被指派擔任臥底工作,這個指派是否侵害其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本章除了試從公法學的角度觀察之外,也藉助自由主義經典所提的觀念,試作闡述。 本論文的基本觀點是,警察工作建立在危險性的基礎上,警察在加入這個行業之前都有認知。特殊危險的勤務,會有比較嚴格的訓練、支援措施與特殊

津貼;社會重大危害的排除以及警察的榮譽,經常與這種特殊任務的承擔有密切關係。要求具備良好條件的員警接受這種任務,正可以讓他加入警察行業的初衷得以實踐。這種任務的指派,沒有侵犯員警的「人的價值」。消防隊員的救火救災勤務,其危險性不亞於警察的任何勤務,消防隊員不能因為火災現場有隨時大爆炸的危險,而拒絕出勤。軍人的情況相同,試想電影「搶救雷恩大兵」的搶灘攻擊的慘烈,屍首遍野,血染海洋,那種以肉身抵擋機槍掃射的危險,更在任何警察勤務之上。如果這些行業的工作者可以用「人性尊嚴」這個價值理念,拒絕危險任務的指派,這些行業都沒有存在的可能了。 為了引出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主題,本章對於西方

思想史上基本權利的演化,有精要的說明。 第六章,談臥底偵查的程序法上問題。臥底偵查是迫不得已的手段,在運用上應該緊守一些原則,才不至濫用。這些原則是:1. 只適用於對付重大犯罪。2.使用其他偵查手段無法破案,或破案會遭遇重大困難,才值得考慮運用臥底警探。3. 警察機關必須事先周詳的計畫,說明預期的偵查結果。這個計畫,可以讓授權臥底的檢察官或法官,有充分的裁量依據。4. 臥底偵查的目標必須具體確定。5. 由檢察官或法官授權臥底。 臥底偵查明文化之後,尚有許多問題留待解決。例如逾越臥底權限所得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未經檢察官或法官的同意而臥底,所獲得的證據,

形同違法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這一點應無疑問。在審查與同意的程序上,可能有若干例外情況,影響所獲證據的評價。例如檢察官或法官應以書面同意臥底,如果只是口頭同意,所獲證據有否證據能力?依本論文意見,這只是違反形式規定,不影響證據能力;這個口頭同意,可以經由勤務上的說明而得到補充。同意必須附理由。除非同意書上有重大的說理瑕疵,才會影響證據能力。運用臥底警探,必須是最下策。亦即,其他偵查手段難以破案,或顯然無效,才可考慮運用臥底警探。什麼是最後手段,很難一概而論,必須個案審查。如果沒有詳查,粗糙的錯誤判斷或恣意允許臥底,所獲證據無證據能力。 另一個難局是,臥底警探的身分公開問

題。每一被告有權知道,誰向他起訴,告發者應當公開為其告發出面。偵查機關則希望自己的線民與臥底警探的身分可以保密。這種緊張關係如何調和,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關鍵問題之一。臥底警探於犯罪破獲之後,在訴訟上,可能被法院傳喚,以證人的身分出庭作證。這個時候,臥底警探可否拒絕作證?如果可以拒絕,法律的基礎是什麼? 這些問題,在第六章中,都有精要的討論。 第七章,說明臥底警探可能涉及的刑事實體法問題。臥底期間,臥底警探必然涉入種種「不法活動」。例如為了取信犯罪組織而吸毒或販毒,持有槍械或參與軍火交易等;又例如不阻止幫派成員實施犯罪行為。臥底警探可能配合警方的行動,故意縱

放被逮捕的人犯,再由警方持續跟監。也可能為了最終的瓦解行動而陷害教唆,唆使大規模的軍火走私或毒品交易。即使臥底偵查有了實證法的依據,但實證法不可能授權臥底警探實施不法行為,因此,實體法上如何處理這類問題,就會顯得甚為棘手。這些問題必須作合理的評價,社會正義才有實現的可能;法正義所可能帶來的美好感覺(喜悅),也才會出現。 本論文認為,合理評價的基礎,應該是利益衡量。實施輕微的不法行為(如吸毒、持有槍械、賭博等),是為了瓦解犯罪組織,為了創造更大的社會利益。在「實質違法性」的觀念引導下,基於「利多於弊」的利益衡量,這些行為可評價為不具「社會損害性」,欠缺違法性。反之,如果實施或

放任實施重大的不法行為,如殺人或重傷害等,即不能被允許。破案的利益,總不如生命或重大身體完整性的價值。至於陷害教唆,則可依德國通說(國內部分意見相同)處理。陷害教唆欠缺完整的教唆故意,不是真正的教唆,因而不具可罰性。 臥底警探涉入不法活動的另一個解決途徑,也許是證人保護法的減免刑罰的規定。依該法第14條,刑事案件的嫌犯或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共犯或重要的待證事項,因而使共犯被追訴者,就其供述所涉及的犯罪,減輕或免除刑罰。但必須檢察官事先同意。條文所指的共犯,應該也包括臥底警探。依這個規定,退而求其次在裁判上免刑,也算給了臥底警探一個差強人意的交代。 第八章,

臥底警探在臥底期間可能實施「不法行為」,這些行為有作為,也有不作為;可能被解釋為合法,也可能被評價為不合法。這些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如果發生損害,如何救濟?本章對於各種狀況的救濟問題,有合理的交代。 第九章,對於論文作一個精要的回顧與摘述,並提出兩點具體的建議:1. 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增列臥底偵查的相關條款。2. 建議在「警察職務執行法」中,具體規定臥底的要件、程序及效果等,將刑事訴訟法的臥底偵查條款及「警察機關臥底偵查與運用線民的共同準則」重複規定,賦予臥底偵查更具體的法律基礎。 我國目前沒有臥底警探的明文,能否在現

行法找到運用臥底警探的法律依據?德國在沒有臥底警探的明文規定以前,實務與學說多肯定可以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1與第163條實施臥底。德國刑訴法的此二規定,我國類似的條文是第228至231條。這幾個條文的規定,勉強可以做為運用臥底警探的依據。不過,本論文第三、四章已經詳細說明,運用臥底警探攸關人民權利至鉅,所以,需要有法律明確的授權基礎,法治國原則才得以確保。刑訴法的上述規定終究不夠明確,所以,應該有明文做為依據。是否有必要制訂一個獨立的「臥底法」?本論文認為,臥底偵查的核心意義,就是為了刑事追訴。把臥底偵查的條款安排在刑事訴訟法裡,應該是一個恰當的考慮。臥底偵查應該安排在刑事訴訟法的何處?臥底

警探所為者,是調查證據的工作。調查證據是廣義的強制處分。 本論文建議:1.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章「搜索及扣押」,增列臥底偵查的相關條款(第153條之1第1項至第7項),明定臥底的要件與程序。2. 由於臥底偵查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往往無法鉅細靡遺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有關臥底與運用線民的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可以在刑事訴訟法增列第153條之1第7項,明確授權另訂法規命令「警察機關臥底偵查與運用線民的共同準則」,做為補充規定。授權的內容、目的及範圍須具體明確,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至於臥底偵查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純屬內部作業事項,得明定於性質

上屬內部規則「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