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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財富與稅務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柏青所指導 陳品雯的 生物資產農業產品的會計稅務準則 (2014),提出宜蘭廠房出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生物資產、農業產品、國際會計準則。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所 陳建元所指導 胡文超的 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之法律經濟分析 (2010),提出因為有 法律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賽局理論、資訊不對稱、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代理人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宜蘭廠房出售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宜蘭廠房出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生物資產農業產品的會計稅務準則

為了解決宜蘭廠房出售的問題,作者陳品雯 這樣論述:

農業在經濟中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農業活動係對植物和動物之生物轉化過程做管理,以供生物資產轉換為農業產品或額外的生物資產。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IAS41)規範農業會計處理模式,將生物資產分類為消耗性與生產性。IAS41特色在於生物資產在財務報導日,即應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來衡量,並認列綜合損益。 本論文探討國際會計準則在農業活動處理與報導,分析台灣稅務法制有關生物資產及農業產品之規定。蒐集台灣上市櫃公司資料作為研究案例,檢視其導入IFRSs後財務報告有關生物資產調整項目及資訊揭露事項。

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之法律經濟分析

為了解決宜蘭廠房出售的問題,作者胡文超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 以往有關不動產業及學術界對共有土地處分爭議問題之研究,普遍從法律條文分析法律觀點,建構認知架構,對法律條文本身與執行制度過程衍生之相關疑義及行政函釋、司法判決(例)等,進行靜態抽象的法律解釋推論與分析,屬於點狀分析,通常結論係建構在法條文上之公平正義表述,未能深入剖析動態的交易過程中不理性的投機行為。然而交易成本、財產權,以及契約關係,係構成新制度經濟學文獻中最基本的要素,又制度的失衡促使制度的變遷,借由制度的改善始能匡正投機的行為。因此本文聚焦在共有土地處分之參與者及其策略行動、投機行為等動態的互動模式中,嘗試以法律經濟學及新制度經濟學觀點,藉由賽局理論以全面之立體呈現,探

討共有土地出售過程之互動現象、問題之產生。 本研究發現在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時,承買人、同意出售共有人與不同意出售共有人之間因資訊不對稱與訊息不完全情況,基於自利前題下,可能會因目標的不一致、風險偏好、交易成本不同,交叉理性、非理性的投機行為,於是產生「逆向選擇」、「道德風險」與「代理人風險」等行為現象,諸如同意出售方(含買方)以人頭策略、共有人以大吃小承買全部共有地、多數決設定地上權後再以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安排人頭優先購買、訂定較高難度契約、取消承買之通知或不履行通知等;另不同意方,則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設定私人抵押權後不領取提存金、假行使優先購買權、提出訴訟等策略,其過程增生交易成本致

使制度失衡。爰此,本研究分析就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比例規定(效率面)、出售價格之爭議(價格面)、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效用面)、及應用投機策略行為等問題,並建議改善制度相關法令規範,提供處分共有土地更完善之機制。在經濟學「財富極大化」原則下保障參與者應有之權益,提升制度的品質,改善共有土地之使用,並期資源有效利用,開發者完成整體開發應用,進而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