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退保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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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卓俊雄所指導 李采玲的 保險業股權移轉監理規範之研究 (2013),提出富邦產險退保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監理、股權移轉、保險核心原則、五大審查標準、最終受益人。

最後網站新光產物保險-汽車保險,機車強制險,火險,傷健險則補充:A:申請退保時除應檢附保險證、要保人身分證件、印章外,尚須依不同退保原因提供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車輛報廢或被保險人重複投保之保險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公司各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產險退保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業股權移轉監理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退保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李采玲 這樣論述:

台灣光復初期,1950年至1961年,我國政府凍結保險業設立,限制外商保險公司來台設立分支機構。1986年4月准許美商保險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從此打開美商保險公司來台經營保險業務之大門。1993年,我國政府始開放本國保險公司新設。1994年6月,全面開放美國以外之其他外商保險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至此,台灣保險市場對國內外全面開放。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後,陸續有多家金控公司獲准成立營業,其影響台灣金融業界生態相當鉅大。其後歷經九一一事件、金融海嘯,導致許多外商公司紛紛撤離、退出我國保險市場。因為2008年金融海嘯與IFRS 4實施所引發的外資撤資潮,皆提高

了我國主管機關對於保險監理之難度與強度。亦突顯我國對於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審查法制規範之不足。由於博智中策併購南山人壽案,促使我國主管機關對保險法進行修正,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彌補我國原有監理法制之不足,解決了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之法律授權問題。金管會乃依據此授權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此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原則其適當性、必要性、明確性以及對於我國保險業之發展將產生何種影響,容有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