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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連煜所指導 楊舜麟的 公司登記不實之撤銷規範的研究-以SOGO條款為中心 (2020),提出崇光sogo倒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SOGO條款、聯結論、裁量論、公司登記、職權調查主義、職權撤銷、登記不實、登記對抗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煦棋所指導 曾佩妍的 企業重建制度之比較研究--以銀行於重整破產制度扮演之角色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公司重整程序、債務清理法草案、企業重建、金融機構、債權銀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崇光sogo倒閉的解答。

最後網站[問卦] 為什麼SOGO百貨在中國撐不下去? - Gossiping板則補充:剛剛看到SOGO百貨在上海的旗艦店要倒閉了 ... 都撐過疫情了,現在才倒閉 ... WeAntiTVBS: 遠東雖然買下了SOGO,但是公司名稱還是「太平洋崇光百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崇光sogo倒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登記不實之撤銷規範的研究-以SOGO條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崇光sogo倒閉的問題,作者楊舜麟 這樣論述:

SOGO案自2002年以來纏訟近20年期間,除涉案當事人或公司外,前總統陳水扁家人的禮卷風波(總統)、辦理公司登記的經濟部(行政)、負責審判的法院(司法)、提出調查報告的監委(監察),乃至因修訂公司法涉嫌收賄的立委(立法)等一路觀察下來,本案讓中央政府部門、朝野政黨也都捲入此一無止盡的「司法黑洞」,大概只有考試院倖免於外了。此一商業史上的世紀大案,其中一項法律爭議涉及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解釋適用,該條項因2018年新修正而以「SOGO條款」廣為人知。實務上,雖然很多公司因為它而被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但自立法50年以來一直是非常冷門的條文,公司法教科書幾乎都是條文照抄帶過,甚少被重

視與討論,也無相關專文進行討論,直到SOGO案爆發。筆者認為,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法理之爭,重要的並非條文所稱「偽造變造」的文義範圍,真正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在撤銷登記時裁量權的行使。本論文從宏觀的觀察視角,將支配50年來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制度設計或發展軌跡,歸納、稱為「聯結論」的思維模式,並指出此一模式造成歷來的解釋矛盾、規定本身的形骸化,以及新修法無法處理類似SOGO案的案件。鑑於SOGO條款以及其所關聯的公司登記撤銷的制度整體,未見深入研究與統整,且如果仍停留在聯結論現行論述的說文解字,以及舊有的貧乏論述,就只能繼續深陷形式審查的路徑依賴,無法自拔。故本論文擬分析、歸納過往實務案例與解釋

、SOGO案後所累積的文獻,以及整合公司法、行政法及其他法理論,描繪出公司登記之撤銷制度的整體輪廓,並提出「裁量論」的概念,重新架構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論述,以及定位主管機關於公司登記核駁或撤銷的審查爭議。

企業重建制度之比較研究--以銀行於重整破產制度扮演之角色為中心

為了解決崇光sogo倒閉的問題,作者曾佩妍 這樣論述:

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之爆發後,隨之而來之歐債危機,致使全球經濟陷入衰退,我國企業亦受到嚴重之衝擊。我國金融機構於面對債務人公司紛紛發生財務危機及倒閉之趨勢,應採取如何之策略以茲因應,為本文主要探討重心。首先從法制面分析,論述我國現行公司法重整制度所規範有關債權銀行之相關權利義務,因司法院已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故再兼論未來債務清理法草案通過後對債權銀行之影響。次從我國銀行實務面,就現行金融機構之法庭外債權債務協商機制,及於債務人公司進入公司重整程序後,債權銀行於重整程序所扮演重要角色進行論述。另介紹外國法庭外協商機制、美國聯邦破產法規範之相關規定,及美國銀行實務上處理債務人公司財務危機所採取

之程序及策略。進而就我國及外國之債務協商機制及債務清理法制,實務上銀行處理不良債權方式,及債務清理法草案中經營者責任之查定及補足規定分別比較研究。最後本文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雖已修正現行公司法相關缺失,惟相較於美國仍有不足;銀行公會紓困機制仍未充分發揮其協助企業重生之功用;我國主管機關嚴格之法令規定,使我國金融機構無法善用「出售不良債權」之方式,快速降低逾放並使其他投資人挹注企業協助重生;債務清理法草案經營者責任之查定及補足規定理論薄弱,且欠缺配套。本文提出之相關比較及建議,企盼可提供金融從業人員未來決策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