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邢進文寫的 不動產投資與環境規劃:附國土計畫實務探討與估價應用(8版) 和李永然,吳家德,吳任偉,連世昌,許淑玲的 代銷‧仲介紅不讓:代銷‧仲介業法律&行銷成功雙秘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不動產買賣流程- 大台北工業廠房租售網0958236866 - Google ...也說明:工業用地.企業總部租售. ... 不動產買賣流程. 房屋仲介與工業不動產的相通,只有在『仲介』這部份。舉例來說,出售的一方,很大比例是法人,因此會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林明鏘所指導 蔡榮蘭的 流浪動物福利與私人收容所--以新北市某民間動物收容所問題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動物保護法、安樂死、流浪犬、動物收容所、動物福利、收容所品質、經營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工業住宅可以買?注意買舊不買新! - 樂居則補充:這類型的房子,不管是水電費、地價稅、房屋稅,與一般住宅都不會有差異,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時,不管是持有稅或交易稅,都可以享受相同的優惠稅率。房貸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投資與環境規劃:附國土計畫實務探討與估價應用(8版)

為了解決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邢進文 這樣論述:

  不動產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火車頭,任何一項企業的經營都無法脫離不動產。企業是由土地、資本、勞動及企業家四者所組合而成的,而土地所形成的價值及價格、租金乃是企業投資經營的最大成本。同時,土地的有效利用、立地條件、工廠、公司之設點也與土地有關。   本書的寫作特色是將企業經營與不動產結合,例如:企業連鎖經營需要租金的訂定、商圈的規劃、房仲業的加盟型態、企業經營之原則、影響因素、企業經營所應遵守之法令,以及企業中最大的固定成本(土地及建物)價格決定。最後,探討企業(包括大專院校)所面臨到地上權、山坡地、高壓電、權利金、租金之收取,其方法為何。   本次改版補充國土綜合開發、

國土計畫法、山坡地開發與水土保持等相關內容。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代銷‧仲介紅不讓:代銷‧仲介業法律&行銷成功雙秘笈

為了解決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李永然,吳家德,吳任偉,連世昌,許淑玲 這樣論述:

  代銷業與房仲業者,在現今不動產交易市場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而在重視術業有專攻、服務業當家的年代裡,須知:「知識就是力量」、「熱忱即是本錢」!   本書結合代銷、仲介業者當具備的不動產「法律」與正夯的「行銷」觀念,由資深律師、銷售高手共同執筆,引領業者在競爭激烈、變動快速的山頭,昂然挺立,衝出漂亮的成績單!買、賣雙方消費者從本書看門道,亦能識人有術,作出正確的選擇。  

流浪動物福利與私人收容所--以新北市某民間動物收容所問題為例

為了解決工業用地買賣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蔡榮蘭 這樣論述: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2015年臺灣地區流浪犬有128,473隻,而至2018年12月止,臺灣地區公立動物收容所總收容量只有6,875隻,且各公立收容所常有超收情況,恐有不符合動物福之虞。因此,亟需民間動物收容所配合,公私協力解決流浪動物收容之問題。然而,截至2016年5月止,全臺列冊民間動物收容所得(俗稱狗場)有145家,因其所在土地使用管制,致至今全部未合法登記,均屬違法經營。因未合法登記,其相關之經營作業無法可管,而缺乏主管機關之稽查與監督,其收容所品質堪虞,動物福利無法確保。因此本文建議應修法使已存在之民間動物收容所合法化,並納入動物保護行政系統內,加以監督管理。本文透過個案之實

際申請設立許可過程,了解其相關法律與行政程序,發現民間動物收容所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使用」涉及之法律及行政程序相當複雜,且申請成本(包含專業機構服務費)高昂,並非大部份民間動物收容所能夠輕易負擔。因此本文建議政府應放寛農地之使用類別,並簡化申請程序,以使民間動物收容所有意願也有能力申請合法化。另外,現行《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但實務上至目前為止卻未有任何地方政府給予任何民間動物收容所資金奬勵、輔導及協助設置動物收容所。本文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儘速補助民間動物收容

所,且因諸多民間動物收容所為獨立之個人所興辦,因此同時建議其奬勵、輔導並協助範圍應可擴及「自然人」所設之民間動物收容所。最後,《公益勸募條例》所定的勸募主體並不包含自然人,致許多以個人名義成立之民間動物收容所不能合法對外勸募,因此,建議政府修法只要合法經營的民間動物收容所,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對外募款,以使其獲得外來資金援助,得以長期經營,更能保護動物及符合動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