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所 法律諮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市公所 法律諮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寫的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二版):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 和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的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集集樟腦出張所修復受矚目鎮公所建立廉政平台促進業務透明也說明:上週樟腦出張所修復開工後,集集鎮公所政風室結合檢察、廉政及工務等公 ... 及廠商對其權利、義務、相關法律與契約責任之瞭解,提供適法性諮詢、強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南臺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簡俊成所指導 林美瑜的 調解委員調解行為與調解結果之關聯性研究 (2016),提出市公所 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解調、調解委員、調解行為、調解結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 劉賓陽所指導 楊糧暢的 提升公務部門服務效能之研究-以高雄市鹽埕地政事務所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服務品質、服務藍圖、公部門、服務品質落差模型、地政事務所的重點而找出了 市公所 法律諮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法律諮詢服務 - Vkpdu則補充:如果您有各種民事,刑事或有關市政,民政,戶政等問題,可親臨信義路5段15號2樓, … 各界感謝| 智博 法律 事務所.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調解會-市民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市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市公所 法律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二版):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

為了解決市公所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 這樣論述:

  別讓你的房地產被「共有」兩字綁死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上,皆須取得共有人全體或過半數的同意,其間的法律細節相當多。本書即在詳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運作,是您活化共有不動產,實現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理想的必備指南。

市公所 法律諮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一手罵台電一手敲台電
本日就台電補助款的問題,於經濟委員會進行質詢。 因應能源轉型,我們未來的能源規劃也會有所變動,台電未來總體目標最大的戰略之一就是減媒,這個策略需要中央地方都一起配合,也希望台電能持續積極和地方政府溝通,一起達成目標。
本日質詢我特別想討論有關台電敦親睦鄰工作的問題。
台電長期有編列一些敦親睦鄰的費用,用來照顧電廠周遭較受影響的居民,或弱勢低收入戶。但過去的經驗,很多敦親睦鄰的公關,沒有發揮效果,所以過去也有新聞報導過很多衝突,和「一手罵台電、一手敲台電」,這種吃台電、睡台電、但又罵台電的現象。
在 2021 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預算書中,其中一項業務計畫為「落實睦鄰工作」,共編列了 33 億 7,758 萬 9 千元。這筆錢理論上就是會花在民眾身上的錢。

問題在於投放未讓民眾有感
我今日問台電董事長,自評對於台電的敦睦工作可以打幾分,董事長認為有80分。但我去問地方的鄉親,例如我們中火所在的龍井,是否知道台電一年花了33億給民眾,大家都回我說「哪有可能」!顯見民眾是不知道、或者無感的。也難怪過去會有「一手罵台電、一手敲台電」,這種吃台電、睡台電、但又罵台電的狀況。如果說台電的公關分有80分,那剩下的20分我覺得有很大的強化空間。

新機組補助金增加環境更好 但民眾不知道
我們現在有「促協金」,未來新法上路後還有一個「電協金」,單就龍井地區,我們過去一年有 1 億 4 千萬的預算,這筆錢由龍井區公所分配提供民眾申請。我們在跟民眾宣導要換新機組時,有沒有充分跟他們溝通,告訴大家裝新機組的好處,不僅是環境面的影響,未來分配給在地居民的補助金也會增加,環境變好、補助金也增加,這個民眾都不太清楚原來是這樣。
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促協金)的第一點:「本公司為促進電力發展及設施營運之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及提升本公司企業形象之需」。很顯然,從幾次的衝突當中,並沒有提升台電的公司企業形象。我要強調的是,並不是說提供這些睦鄰費用,地方民眾就不能有意見,而多次下來的問題是這個過程一直無法促成有效溝通,連說明會都無法開,就無法針對有爭議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我相信這並非是在地大多數居民所樂見的現象。

落實改善民眾生活 補助有感建設
針對台電的補助金,我這邊提出兩個具體要求。
第一點,我希望能落實公關的部分,不要讓補助金像流水一樣發出去,補了就過,領錢的人領成習慣,都忘記為什麼可以領到這筆費用。既然有補助,就應該到現場,拿麥克風跟大家說明一下,台電未來要推動的計畫。
另外,過去中鋼剛到高雄時,很多民眾對於中鋼是否帶來汙染影響生活品質很憂心。當時中鋼做了三件事:開福利社、開電影院、開體育館。很多民眾因此進出利用設備,也發現並沒有因為進出那個區域,就對生活、健康有很大影響,此外也提供員工福利,無形中也緩解民眾憂慮。
我覺得可以參考中鋼的例子,去做一些民眾有感的建設,例如可以朝向「促進國民健康」的目的來推動,台中電廠所在地龍井,依據前瞻相關規範,龍井的人口數並沒辦法建設「國民運動中心」或是「全民運動館」,這類的建設,台電就可以考慮填補目前辦法中的不足,幫電廠所在地的民眾進行重要建設以促進國民健康,也可以增進台電的正面形象。根據促協金規定第 15 點,除了由地方政府自行提出外,第 16 點的專案促協金應該也可以由台電主動規劃。

公開透明讓民眾方便了解查詢
此外,台電的預算根據《預算法》是由立法院來審查,但目前最大宗的睦鄰經費主要是直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等來申請,經電協會的審議後來決定,這個部份本席要求每年度的申請及申請結果,應主動提報立法院,而非要監督單位自行去台電的資料庫去「撈資料」,甚至截至昨天這個網站點進連結仍是失效的!我也要求台電應該主動提報申請情形及提供活動辦理情形,以利中央監督!
中火並非只給地方帶來污染,除了滿足用電外,也為地方帶來建設跟回饋,這正是編列睦鄰經費的目的,但這幾年來卻被特定政黨打成十惡不赦,某些特定政黨政治人物,甚至一手打中火一手再跟中火要經費,然後持續操作地方與中火間的對立,只為了謀取政治利益,這樣無論台電編列再多的敦親睦鄰經費,都好像把錢丟到水裡一樣,失去原先的美意!

2020-12-28,經濟委員會,經濟部 王美花部長,台灣電力公司 楊偉甫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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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調解行為與調解結果之關聯性研究

為了解決市公所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林美瑜 這樣論述:

對調解委員調解行為之研究國內較完整者僅王威鈞博士-「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關聯性之研究」乙文,對於調解雙方當事人之感受或認知之研究少之又少,為此,本論文試圖以臺南市辦理獨任之調解委員,以其經歷過的調解經驗就調解行為的需要程度,與至臺南市聲請調解雙方當事人對各個調解行為的贊成程度做一分析比較研究,探討調解委員與調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行為的認知差異,期對調解制度之修法或實務上對遴選、教育調解委員之運作,略盡棉薄之力。本研究採A、B卷進行問卷調查,以SPSS統計分析軟體進行統計分析,調解委員總共發放152份問卷,實際回收有效問卷共127份,有效回收率達83.55%;調解雙方當事人總共發放740份問卷,實

際回收有效問卷共320份,有效問卷回收率43.24%。研究結果發現:(1)調解委員個人屬性與調解結果之關係為不支持;(2)調解委員調解行為對調解結果為部分支持;(3)調解雙方當事人個人屬性與調解結果為不支持;(4)調解雙方當事人認知到的調解行為對調解結果為極小部分支持。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

為了解決市公所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 這樣論述:

  別讓你的房地產被「共有」兩字綁死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上,皆須取得共有人全體或過半數的同意,其間的法律細節相當多。本書即在詳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運作,是您活化共有不動產,實現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理想的必備指南。 作者簡介 ★李永然律師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

大學、國立體育學院   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華水電冷凍空調雜誌、稅務旬刊、投資情報周刊、貿易商情、爽報、台商張老師月刊、太平洋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曾任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行政院退輔會法律顧問、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   台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 ★許啟龍律師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系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主持律師   著作:管好你的公寓大廈   演講經驗:桃園市跨業交流協會講座、新北市土城區青商會講座、桃園市育達商職啟英工商青少年法律專題講座 ★許淑玲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92年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執業律師   著作:好Young的法律報報(合著)   執業專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訟委任 ★吳任偉律師   學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經歷: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兼任法助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大學部民、刑法助教、新莊市公所法律諮詢、聯合報精選講座主講、永然

聯合法律事務所智慧財產權中心副召集人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高雄律師公會副秘書長兼人權保障委員會召集人   著作: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合著)、法拍屋投資法律秘笈(合著)、經濟部98年度大陸台商經管診斷與投資糾紛案例──土地被徵收,不必然會獲得補償(合著)、經濟部99年度大陸台商經管診斷與投資糾紛案例──台商人身安全案例解析:淺談中國大陸之邊控措施(合著)、以兩個實際案例剖析警察違法的實況(合著)、淺析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從「著作權行使限制」談起(合著)、板橋市公所97年度、98年度、99年度公寓大廈法律實務問答(合著)、青少

年法律來一課(合著)、房屋買賣風險管理手冊(合著)、在WTO架構下兩岸關於地理標示保護之研究(碩士論文) ★林其玄律師   學歷: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經歷:弘理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南華大學兼任講師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執業律師   著作:好Young的法律報報(合著)   執業專長:一般民、刑事,行政救濟,稅務,證券,非訟 ★高嘉甫律師   學歷: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學士   經歷:律達法律事務所律師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專長:民刑事訴訟、證券交易法、公司法、保險法、政府採購

★連世昌律師   學經歷:中國北京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法律顧問、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曾任職苗栗地方法院   現任:執業律師、東吳大學兼任教師、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人   著作:房地買‧賣‧仲介三贏法律策略、代銷‧仲介紅不讓(合著)、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合著)、房地買賣風險法律控管、商事法、凶宅與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之評議、房地產交易的關鍵報告、未竟的遺願 ★李廷鈞地政士   學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台灣大學政治學學士     經歷:地政士特考及格、不動

產經紀人特考及格(榜首)、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採訪助理   現任: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永然法律基金會副執行長、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著作: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合著)、法拍屋投資法律秘笈(合著)、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合著)   協助編輯: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永然普法手冊)、房屋仲介代銷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永然普法手冊)、管理公寓大廈社區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不動產、交通事故、婚姻親子及繼承法律(永然普法手冊)、市地重

劃權益法律手冊 ★黃興國地政士   學歷: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東吳大學企管系    經歷:地政士普考及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   現任: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著作: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合著)   執業專長:不動產登記、贈與稅、遺產稅規劃、貸款諮詢 李序 第一篇 分別共有法令解析與分管須知 分別共有之法令解析 文◎李永然律師、高嘉甫律師 壹、概說 貳、分別共有之意義及發生原因 一、基於當事人之意思 二、基於法律規定 三、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 參、應有部分的概念 一、應有部分的定

義 二、應有部分之性質 三、應有部分之比例 四、基於應有部分所生之請求權 肆、分別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及管理 一、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二、共有物的管理 伍、應有部分及分別共有物的處分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的處分 二、分別共有物的處分 陸、分別共有之對外關係 一、對第三人之權利 二、對第三人之義務 柒、分別共有物的分割 一、分割請求權 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 捌、協議分割 玖、裁判分割 拾、分割的效力 拾壹、實務案例解析 案例一 案例二 土地共有人分管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壹、土地共有可分「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貳、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於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 設定負擔」 一、保存行為 二、改

良行為 三、利用行為 參、共有土地的分管 一、分管決定 二、分管裁定 肆、分管對於第三人的效力 伍、結語 第二篇 公同共有之法令解析 公同共有之法令解析 文◎吳任偉律師 壹、意義 貳、「公同共有」的發生原因與類型 一、法律規定 二、契約類型 三、實務或習慣上承認的「公同共有」 參、「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一、基本原則 二、公同共有物的「管理」 三、公同共有物的「處分」 四、公同共有物的「分割」 五、對第三人的權利行使 肆、「公同共有」法律關係之消滅 伍、其他相關爭議問題 一、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以在他人之土地上行 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土地者, 得依《民法》第772條

準用同法第769條及第770 條取得時效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二、與「優先承買權」有關之公同共有爭議問題 第三篇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操作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法律操作與運用 文◎許啟龍律師 壹、通則 一、前言 二、《土地法》第34條之1立法背景及沿革 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意旨 四、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聯之法條 貳、《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客體 一、土地 二、建築改良物 參、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一、《民法》對「處分」之分類及定義 二、《民法》第819條、第828條之「處分」 三、《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之範圍所指為何? 四、處分之要件及

共有承受對象 五、變更 六、設定負擔 肆、共有土地或建物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程序 一、程序之保障 二、實質上之保障 伍、書面通知或公告程序 說明 陸、優先購買權 一、優先購買權之意義 二、優先購買權之通知 三、優先購買權之要件 四、優先購買權之執行 五、優先購買權之限制 六、優先購買權之效力 七、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之效力 柒、對價或補償 一、受領或提存 二、登記方式 捌、公同共有之準用 玖、調處與調解 公告 存證信函 土地共有人對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壹、土地共有人會遇上「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貳、《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是為簡化共有關係 參、《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定「

處分」的意義 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對優先購買權的 規定 伍、結語 第四篇 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解析 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解析 文◎連世昌律師 壹、共有不動產之概述 一、共有的意義及分類 二、分別共有之內部關係 貳、設定用益物權之意義 一、何謂用益物權 二、用益物權修訂背景 三、《民法》修訂用益物權內容 參、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的若干疑義 一、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二、共有物設定用益物權 三、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之有關疑義 肆、公同共有之準用 一、公同共有之意義 二、公同共有之內涵 三、《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問題 第五篇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文

◎許淑玲律師、林其玄律師 壹、《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貳、《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所定優先承買權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適用疑義 參、建築區分所有實務案例解析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之專有部分 二、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處分不可分性 三、專有部分不因放置共有動產而成為法定共用部分 四、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之共用部分 五、無權占用共用部分之排除 六、管理委員會對公共設施使用限制之界限 七、共有部分約定專用之方式 八、不得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 九、約定專用使用方式之限制 十、變更約定專用部分之程序 第六篇 繼承登記實務 繼承登記實務 文◎李廷鈞地政士 壹、共有概

念漫談 一、應繼分繼承登記 二、分割繼承登記 三、遺囑繼承登記 四、共有登記類型 貳、共有持分記載方式漫談 第七篇 共有物分割登記實務 共有物分割登記實務 文◎黃興國地政士 壹、標示變更登記 一、法定空地分割 二、耕地分割 三、辦理標示變更登記所需文件(以「土地標示分割」為例) 四、參考範例 貳、協議分割登記 一、訂立協議分割契約(私契)應注意事項 二、至地政機關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所需文件 三、常見協議分割實務問題 四、參考範例 參、共有物分割調處 一、調處分割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調處分割登記原因 三、調處分割,申請地政機關登記所需文件 肆、裁判分割 一、裁判分割,申請地政機關登記所需文件

二、常見裁判分割實務登記問題 三、法定抵押權 伍、共有物分割及抵押權處理 一、該抵押權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 二、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附錄 1.《土地法》(摘錄) 2.《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3.《民法》(與「共有」相關條文) 4.《土地登記規則》(與「共有」相關條文) 參考書目 一、書籍 二、期刊論文 李序   三十餘年律師執業過程中,常接觸到不動產糾紛相關案件,其中有很多涉及不動產所有權屬於共有的問題。在法律規定中,「共有」的型態有兩種,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基於台灣之繼承制度,繼承人透過辦理繼承登記,往往會出

現分別共有的情況,有時若有其他繼承人不配合辦理登記,則還有以「公同共有」之方式登記。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處分若意見不一,自然容易產生紛爭。   許多讀者建議永然文化出版公司能出版這方面的書籍,永然文化過去也曾邀請專家學者撰寫出版探討這方面法律問題之參考用書,而此次余更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同仁,包含許啟龍律師、許淑玲律師、吳任偉律師、林其玄律師、高嘉甫律師,還有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同仁,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以及余之好友連世昌律師,應允撰稿,共同努力完成《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一書。   此書以實務的角度來介紹,共分為七大篇章──〈分別共有法令解析與分

管須知〉、〈公同共有之法令解析〉、〈《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操作〉、〈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解析〉、〈建築物的區分所有〉、〈繼承登記實務〉、〈共有物分割登記實務〉等。盼不動產所有權之共有人能藉本書認識相關法律實務,並進而活用,俾保自身權益。   另外,特別感謝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沈玉燕小姐的聯繫、編輯、校對,是此書順利付梓的推手之一,於此一併致謝! 李永然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民國104年(西元2015年)10月30日

提升公務部門服務效能之研究-以高雄市鹽埕地政事務所為例

為了解決市公所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楊糧暢 這樣論述:

政府是公家機關單位,為民服務向來是政府的重要職能,過去政府部門尤其是基層單位,常被人詬病官僚、行政效率低落,因此,如何提昇公部門的為民服務品質,已經是政府部門一再要求的基本共識。近年來,國內各大城市的不動產價值日益提升,交易亦相對頻繁,由於地政事務所職掌人民不動產業務,使得民眾接觸地政機關的機會愈來愈多,對於滿足民眾需求及提昇服務品質的要求與提升,應該以具體方式加以研析。  本研究藉由服務品質管理模式探討政府服務品質現況調查與民眾對於服務品質的滿意度,透過訪談建構出服務品質落差模型,再依據問卷數據,統計分析出落差關鍵因子,繪製服務藍圖。研究結果發現,民眾對於公部門的抱怨,往往在於公部門員工是

否能以同理心為出發點,設身處地為民眾著想。進一步針對各種抱怨提出改善方式,方能提高有關服務品質的競爭力,並供政府各機關部門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