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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 林宜玄所指導 趙修華的 新北市區公所公務人員工作壓力、工作滿意、關係型心理契約與離職傾向關係之研究 (2021),提出彰化地方法院便民服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人員、工作壓力、工作滿意、關係型心理契約、離職傾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施煜芳的 我國政府對泛公股銀行的所有與監管——以政策授信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泛公股銀行、銀行治理、利害衝突、政府股東、授信、金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彰化地方法院便民服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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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彰化地方法院便民服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市蜃樓V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

為了解決彰化地方法院便民服務的問題,作者姚瑞中,LSD 這樣論述:

自2010年持續至今的藝術計畫 《海市蜃樓》系列作第六集   由藝術家姚瑞中帶領「失落社會檔案室」之《海市蜃樓: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藝術計畫,至今已揭露全台超過五百座閒置公共設施。2018年推出第六集,推翻了第五集出版時宣告不再出版的諾言,直指公共空間所面臨的問題,在政黨輪替後依舊未獲改善。   經過第三次政黨輪替後,新政府在上任將滿週年的2017年三月,編列了高達八千餘億元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其不畏朝野論戰,短短四個月強行通過並迅速執行。因此《海市蜃樓》第六集即是對此項法案所衍生的議題,與現實中存在且尚未解決、正在活化,以及已活化之公共設施,進行新一輪的統整。  

 本集彙整115處完全閒置、低度使用、延宕開發以及解除列管與活化的閒置空間案例,包括由不當政策而導致的遊憩設施、工商園區、交通建設,以及在少子化等社會現狀下所產生的閒置學校⋯⋯除了提供公眾反思的參考之外,也促使尚在追尋未來的年輕學子,透過攝影與文字,開啓對家鄉及生活環境的省思。  

新北市區公所公務人員工作壓力、工作滿意、關係型心理契約與離職傾向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彰化地方法院便民服務的問題,作者趙修華 這樣論述:

地方機關面臨組織再造、員額精簡及民眾要求日益提高的壓力下,基層人員離職率不斷攀升,不僅影響服務品質與工作效能,亦出現大量的人力缺口及青黃不接等問題。本研究旨在探討區公所公務人員的工作壓力、工作滿意、關係型心理契約與離職傾向間之關係,以及工作滿意、關係型心理契約在工作壓力與離職傾向間之中介效果。 本研究以新北市區公所公務人員為研究對象,以立意取樣方式進行資料蒐集,共回收656份有效調查問卷,有效回收率為79.04%,採用敘述性統計分析、信度與效度分析、相關分析、迴歸分析及Sobel檢定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處理。研究結論如下:一、區公所公務人員有中等程度的工作壓力、工作滿意、關係型心

理契約與離職傾向知覺。二、區公所公務人員以工作負荷量過度的工作壓力較高。三、區公所公務人員以薪資和工作量相比,以及工作能給予升遷機會的工作滿意較低,且內在滿意高於外在滿意。四、區公所公務人員以機關有明確規劃職業生涯路徑的關係型心理契約較低。五、區公所公務人員以有尋找其他工作念頭的離職傾向較高。六、區公所公務人員的工作壓力對離職傾向有顯著正向影響力;工作壓力對工作滿意、工作壓力對關係型心理契約、工作滿意對離職傾向、關係型心理契約對離職傾向均呈現顯著負向影響力。七、區公所公務人員的工作滿意、關係型心理契約在工作壓力與離職傾向間皆存在顯著部分中介效果。

我國政府對泛公股銀行的所有與監管——以政策授信為例

為了解決彰化地方法院便民服務的問題,作者施煜芳 這樣論述:

我國過去以公營銀行為主,即便民營化並經數次金融改革,財政部作為公股股權管理機關,仍持有泛公股銀行一定比例股份並多握有過半董監事席次,即俗稱「八大行庫」的泛公股銀行。同時,以金管會為中心之銀行監理者與財政部同隸屬於行政院之下,而產生政府身兼泛公股銀行之所有人及監理者的利害衝突。再者,泛公股銀行之弊案頻傳,尤以政策授信為大宗,然使泛公股銀行配合政策之政府股東卻未因此負擔相應責任。我國又存在諸多政府或政府股東相關之特殊法規,易使政府脫免責任而生權責不符的疑慮,不利泛公股銀行其他股東及整體金融市場之發展。 本文爬梳整理我國相關案例及法規,並參酌德國、美國及國際組織如何處理政府與銀行的關係後,認為應

避免政府直接介入金融體系。在政府股東行為屬私法行為的前提下,其應作為單純財務投資人。此外,政府既同時身為泛公股銀行之所有人與監理者,本文區分泛公股銀行的治理面向及監理面向分別給予建議,俾免不當政治力介入。 治理方面,近程我國應調整對政府之優惠性規定並加強政府股東的究責機制,包含修正公股股權管理要點、公股代表派任要點、引入書面揭露指令、及其他優惠性規定。遠程為使政府股東以間接方式介入泛公股銀行,我國應提高泛公股銀行自然人董事之比例,或甚至全面刪除法人代表制。監理方面,本文觀察相關案例及裁罰案,金管會雖身為泛公股銀行主要監理機關,卻似未積極行使其監理權限。為落實金管會事前行政干預,或應重新檢視銀

行法關於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並使金管會事前專案核准政策授信。事後究責機制則以金管會中心,輔以檢察機關監理泛公股銀行。藉由上述機制之共同作用期待得以排除政府於泛公股銀行的利害衝突,使金融體系得以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