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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也說明:部室(部門), 部室主管以上負責人職稱, 姓名, 聯絡電話, 傳真, 職掌, 備註. 常年法律顧問, 林昇格, (02)23816027, (02)23822507, 林昇格律師事務所.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何曜琛、謝銘洋所指導 黃兆揚的 商業訴訟與爭端解決制度改革之比較研究 (2021),提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法院、紛爭解決、事證開示、商業事件、即決裁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王志誠、葉錦鴻所指導 孫珮瑜的 有限合夥組織於創業投資事業的運用 (2020),提出因為有 有限合夥、彈性機制、創業投資事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辦服務-律師查詢系統則補充:請至律師查詢系統。 ... 輸入「律師姓名」或「律師證書字號」(請使用半型空白格,區隔檢索字詞)查詢。 ... 若您認查詢結果有誤或有其他疑問,請洽本部檢察司承辦人(電話(02)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實務解析

為了解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查詢的問題,作者張炳坤 這樣論述:

  本書是以最新公司法(107年8月1日公布)為基礎,以教科書形式編寫。先援引法條,次列立法理由,再歸納整理函釋、判決之見解,俾對公司法之架構、實務之運作等,做有系統之介紹與說明。對初學者而言,可對公司法有所認識,並瞭解相關爭議所在。   再者,主管機關之函釋對公司法制而言,極為重要,而其占國家考試題目之比重也節節高升。故本書對企業經營者而言,可熟知董事會、股東會運作之規定,瞭解董監職能,強化公司治理;對實務工作者而言,可迅速查詢、瞭解各法條及函釋之重要內容;對有志參加考試者而言,當可事半功倍,無往不力。   基於法律一體性,對於法律問題之思考,常須橫跨各種法域,通盤考

量其關聯及利弊得失。本書雖由公司法出發,但旁及民法、證券交易法規等各領域,祈使讀者能夠融會貫通,全方位深入思考相關問題,並有所獲。  

商業訴訟與爭端解決制度改革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查詢的問題,作者黃兆揚 這樣論述:

商業訴訟與商事處理制度攸關一國法治、經濟發展與競爭力,各國一向高度重視。2021年我國商業法院新制成立,期能改善過往商業事件裁判效率不佳(延宕多年)與資源配置不當(重刑輕民)等結構面問題,積極邁向國際化。論文第二章從比較法的角度及歷史脈絡,分析商業事件的需求及程序特性,探討商業訴訟改革的目標與建構商業法院的方向。第三章延伸視野,介紹各區域(英國、美國、歐洲、亞洲)主要國家籌劃商業法院的經驗及改善商業訴訟的策略,發覺各國多以英國商業法院或英美法(沒有陪審的)商業程序規則為改革藍本。回顧我國的商業法院的建構模式,與程序新制,本章提出比較法的觀察心得。司法改革無法單靠公部門法院獨善其身,應借重民間

專業蓬勃的活力及資訊科技,有效整合各種替代紛爭解決機制(ADR)。第四章檢視商業法院與仲裁、調解或其他爭議解決模式之分工協力與搭配關係,省思法院在眾多機制中適合扮演的角色與應有的轉型,包括以科技重塑法院程序之變革(網路法院計畫),並以實例分析商業事件採行ADR的可能性與挑戰。商業事件審理法已酌採英美法兼顧公平效率的事證開示與裁判規則。在此基礎上,第五章再擇選:「訴訟前守則(起訴前的紛爭解決規則)、錄取證詞(Deposition作為事證開示方法)、書面證詞、即決裁判、專家證人」等英國或美國法上獨有而細膩的程序規則,作為未來商業訴訟持續提升取證之公平、程序之效率及裁判品質之參考。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為了解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查詢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國家考試試題與說明、實務爭議與主管機關見解。

有限合夥組織於創業投資事業的運用

為了解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查詢的問題,作者孫珮瑜 這樣論述:

2015年6月新增的有限合夥法,此係在美國法上發展已久之概念,其組成為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的一大特色,便是在於以當事人契約為中心成立之商業組織,具有高度的經營彈性,創業者可透過契約自行設計其組織架構而不必受限於組織法規限制,為企業開創另一種組織型態。惟有限合夥法規定通過後,適用上仍有疑義及規範不足之處。其相關優惠與一般商業組織無異,例如,我國稅法對於有限合夥事業仍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再加上合夥人自己需負擔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引起了稅負過重的疑慮。縱然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依有限合夥法成立的創業投資事業有條件式的採

「穿透式課稅原則」,創業者是否願意採行此項組織仍有待觀察。我國自1984年引進創業投資事業發展迄今,對科技事業之發展頗具成效。本文從創業投資事業的特性來介紹為何有限合夥適用於創業投資事業,並分析創業投資事業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產生的問題,期待藉由了解產業需要以及美國法之運作,提供些許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