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富案始末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張雲鵬允留任至慶富案報告 - 好房網News也說明:「站在市府的立場,必須要規勸他!」韓昨一改強硬態度說,派副市長洪東煒與張雲鵬親自會面協調,希望對方報告慶富案始末後再離職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曾頤達的 銀行不法授信之內部控制-以董事監督義務為核心 (2020),提出慶富案始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授信、內部控制制度、監督義務、獨立董事、企業社會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大維所指導 黃子芸的 從公司治理角度論公司秘書制度 (2019),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公司秘書、公司治理人員、公司治理主管、董事會、董事會議事紀錄、公司登記、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藍圖的重點而找出了 慶富案始末的解答。

最後網站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profile picture - Facebook則補充:... 如何預防「慶富獵雷艦詐貸弊案」再次發生相當重要http://bit.ly/2lJZc3l ▻ 從頭回顧慶富案始末http://bit.ly/2Cd9r75 #黃國昌#慶富案#第一銀行#標案| Facebook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慶富案始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不法授信之內部控制-以董事監督義務為核心

為了解決慶富案始末的問題,作者曾頤達 這樣論述:

銀行健全穩定發展關係著一國經濟發展之良窳,而授信業務係銀行日常經營最普遍也最重要之一環,然近年我國爆發之不法詐貸案金額屢創新高,令人深感憂慮,因此本文乃針對商業銀行,欲探討我國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應如何改進方更臻符合當今金融環境。本篇論文總共有六章,除了第一章之論文簡介外,於第二章介紹銀行授信業務以提供銀行運作之相關背景知識;於第三章將比較我國法規範與外國之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文件有何異同,乃至於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應如何落實;於第四章本於董事負有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有效運作之最終責任,將深入探討董事監督義務之內涵,並輔以美國與日本之比較法上研究;於第五章針對銀行董事監督義務,藉由近年

幾起重大詐貸案件,思考我國銀行董事監督義務如何形塑;最後在結論部分,本文認為董事監督義務有必要分就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予以一明確之權責劃分,並在董事監督義務內涵中納入金融監理規範以充實抽象之負責人注意義務,同時強化獨立董事取得資訊之多重管道,建立董事個人問責機制以釐清其督導管理之責,而為實現銀行永續經營之目標,並發揮產業影響力推動其企業客戶永續轉型,董事應思索如何於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從公司治理角度論公司秘書制度

為了解決慶富案始末的問題,作者黃子芸 這樣論述:

公司秘書制度對於我國而言是個相對陌生的制度,但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該制度起源於英國,英國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公司秘書制度予以法典化的國家,而後在美國、中國大陸、香港等國家亦引進該制度。公司秘書在公司治理的定位上係「公司之高級管理人員」,並非單純一般性的文書人員,其職責範圍主要是協助董事會之運作、處理公司登記事項、督促內部人員遵循法令,以強化公司治理機制。能擔任公司秘書之人員,參酌外國立法例,多為具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資格者,顯示出公司秘書是個極具專業性的公司職位,對改善企業公司治理環境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我國於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曾於修正草案中增定第215條之1有關「公司治理專

職人員」之規定,其中條文指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所謂「公司治理人員」即是指外國立法例中之「公司秘書」,惟最終修法仍未通過該條文,而未於公司法中明文引進公司秘書制度。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公司治理,於2018年提出「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分階段要求金融業、公開發行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引進公司治理人員;之後更於2020年9月提出「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漸進式推動擴大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之企業範圍,以期改善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使企業運作更為完善。 針對我國是否

引進公司秘書制度(即「公司治理人員」)對吾人而言乃是值得深思的議題。我國企業之公司治理實務狀態存在著許多問題,包含修法引進的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因權限實際上受限於董事會,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情況,且因資訊取得不對等,使獨立董事無法正常發揮預期之監督作用。另外在實務上,許多公司之大股東同時亦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等企業高層,掌控了多數股權,進而控制股東會上議案之決定,甚至發生許多股東會召開之亂象等情況,再再顯示出我國公司治理體制之不足。 公司秘書制度之引進,或可一定程度上協助企業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亦即透過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及「公司治理主管」,由其負責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之召開程序、會

議進行、議事紀錄等事項,降低會議亂象之弊端出現。另一方面,亦可藉由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執行職務及揭露正確資訊,並提升公司登記之正確性,以建立投資人對企業之信任度。此外,公司治理人員亦可負責監督公司內部人員遵循法令,確保企業的遵法程度。故而本文認為公司治理人員之引進有其重要性存在。本篇論文將從公司治理之角度探討公司秘書制度,透過介紹外國立法例,以了解公司秘書在公司治理中之定位與重要性,並進而論述我國是否有引進該制度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