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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明陽寫的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38.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也說明:... 記載者,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出處: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三、委託銷售價格).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乃瑜所指導 林妙珊的 從定型化契約出發論繼續性服務交易-借鏡日本特定繼續性服務契約 (2016),提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任意終止權、繼續性消費關係、遞延性商品(服務)、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最後網站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註釋則補充:...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屬於對消費者權益最低限度之保障, ...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及效力予以規定。而同法第15條另有「定型化契約中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的問題,作者黃明陽 這樣論述: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一書,於2006年3月出版後,即受到各界人士熱烈的採用。此次則係再配合2012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內容、2011年6月29日公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012年1月1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裁併改制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及政府組織再造結果、兩岸密切交流及新興消費問題等,所為的修訂二版。    本版作者力求在不變更原有架構的原則下,除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及最新資料酌予更新修正外,修正內容主要係針對新的議題增列下列十個案例:   一、基本理念部分: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問題,除將其基本規定於總論各個案例適當之處予以必要的補充說明及比較外,並增列「以投資理財為目

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案例。   二、產品責任部分:針對食品含塑化劑的產品責任問題,增列「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案例。   三、定型化契約部分:針對手機爭議,增列「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金對線上遊戲問題,增列「主管機關公告線上遊戲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線上遊戲處理機制」、針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問題,增列「公告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較個別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之內容為準」及「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

則其記載無效」四個案例。   四、特種買賣部分:針對網站標錯價的網路交易問題,配合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案例。   五、消費資訊部分:針對薦證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問題,增列「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案例。另外,針對大陸仿冒品泛濫問題,除簡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容外,並增列「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案例。   六、其他部分: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評議問題,增列「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

服務業必須接受」案例。 本書特色   為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訂頒、行政院消保會併入行政院(消保處)等政府組織的再造,加以食品含塑化劑、手機爭議、線上遊戲糾紛、禮券使用期限、網路標錯價、薦證廣告代言責任、兩岸交流消費等消費問題不斷,以及2013年行政院提出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等需要,爰予增列十個案例,此為修訂二版的主因。最後,作者要強調的是:在日常生活的消費行為當中,作者期待並深信只要熟讀本書:「人人都可成為消費贏家」! 作者簡介 黃明陽   臺灣宜蘭人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美國愛荷華大學進修。歷任行政院科員、科長、參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副秘書長,中央警

官大學(民法)兼任講師、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消費者保護專題研究)兼任講座、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董事。現任實踐大學(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等職。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入門》、《消費贏家—電信案例解析》及《行政調解機制之比較—以消費爭議調解為中心》等書。

從定型化契約出發論繼續性服務交易-借鏡日本特定繼續性服務契約

為了解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的問題,作者林妙珊 這樣論述:

近年來新型態消費類型發展興盛,我國對於新型態消費爭議尚未有完整保護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尤其以繼續性契約之消費爭議增多,其中更以有關服務提供性質爭議,本文借鏡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中特定繼續性服務交易規定,來探討我國對於繼續性消費交易且屬於服務提供類型之契約規範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問題。目前我國常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締結繼續性服務契約,第二章先介紹我國消費關係中繼續性契約類型與定型化契約規範,其中分析我國繼續性服務交易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最後以近年來重大消費糾紛案例來分析僅以目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民法規範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例如:亞歷○

○健身房倒閉、學○電腦以及威○美語補習班倒閉、高爾夫會員契約終止案、瘦身美容課程契約等。以目前既有定型化契約服務提供類型而言,服務的內容更加涉及專業知識領域及長期繼續性的提供服務,從學習知識的補習班類型來看,例如英語補習班及電腦補習班等,第一點,由服務提供內容而言,一般消費者無法預知服務內容是否能達到自身所預想的服務內容,甚至無法預估自身的學習吸收能力。第二點,由締結契約時點而言,民眾為因應就業市場人才需求的變化,欲透過參加技能、語言補習增進職能,因此補習類主要為語言與電腦補習班的糾紛,招生時常見以分期付款實際上為貸款,使消費者未評估其付款之經濟能力,即貿然訂定貸款契約,並未給予消費者充足的考

慮締結契約的時間。另外,從提供休閒及運動的高爾夫球俱樂部及健身房類型來看,其服務契約內容是長期繼續性提供設備及環境設施供消費者使用,但是卻沒有明確契約終止或退費相關規範,如消費者有搬家、更換工作或生病等情況,無法再繼續接受服務,卻無明確的契約終止之退費規定或違約金之上限保障。第三章介紹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中有關特定繼續性服務提供制度與規範,並且分析其制度上的優點,第四章借鏡日本法之規定提出我國法修法建議,以第二章實際繼續性服務交易消費糾紛案例中分析原因,分析本文要解決之問題點,最後藉由外國立法例之啟發,本文亦嘗試提出修法重點應在於繼續性服務交易之「猶豫期間制度」以及「任意終止權制度」立法芻議,期

盼立法者能於消費者保護法中明確立法,確立並保障繼續性服務契約中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