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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文郁所指導 林子翔的 復查制度存否之法律實證研究-以推計課稅為例 (2019),提出所得稅補稅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實證研究、復查程序、訴願程序、推計課稅、同業利潤標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會計學系 許崇源所指導 毛尹亨的 我國合建分售稅務爭議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房地合一、營業稅、不動產估價、合建分售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補稅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則補充:營利事業應自行補繳或申請應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補稅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所得稅補稅查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民眾繳納停車費、罰單、燃料稅等,僅需身分證字號、車號即可查詢繳費。然而,財政部線上繳納牌照稅流程卻很「奇葩」。如果手上沒拿「銷帳編號」,還無法繳款,完全喪失網路繳稅的便利性。對此,我要求財政部長承諾,盡速改善此種毫不便利的系統。

2. 炒房大戶黃勇義,2003年至2011年間利用人頭做假帳、逃漏稅17億元,2017年遭地方法院判刑4年。財政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追繳17億元漏稅,還可以再裁罰51億元罰鍰。

然而,卻有媒體報導:「國稅局官員直言,依《行政罰法》規定有刑事罰,行政罰將免罰;換言之,黃勇義關一天竟然可以抵13萬罰金」。請問財政部立場:這是假新聞嗎?坐牢後,到底還能不能進行行政裁罰?

3. 壢新醫院張煥禎院長,從2007-2015年做假帳逃稅5億元,遭到桃園地檢起訴。在此逃漏稅長達九年的期間,國稅局都不知道嗎?已經要求補稅了嗎?是否已經依法裁罰?還是遇到權貴就縱放?財政部所屬單位是否接到有力人士替本案關說?我要求財政部蘇建榮部長徹查到底。

附註:

2019-3-2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基層檢察官指控檢察長關說 法務部徹查決心在哪?
https://reurl.cc/A6jMj

復查制度存否之法律實證研究-以推計課稅為例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稅查詢的問題,作者林子翔 這樣論述:

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捐徵法規定,如果納稅人不服稽徵機關作出的課稅處分,並想提出權利救濟,則必須遵循復查程序及訴願程序。如又納入司法救濟程序以觀,整個租稅行政救濟程序可能會非常複雜和漫長。如此復雜之租稅行政救濟程序引發了許多法律學者的討論,其中許多人建議應簡化(或刪除)復查程序。 本文以推計課稅處分為對象,並運用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對訴願決定書中記錄的各種稅收變數進行整理和編碼,然後描述推計課稅在復查程序中的運行狀況和過程,並將統計彙整之結果針對本文的核心問題進行討論和分析:是否廢除復查系統的問題。 藉由統計方法研究後發現,如果納稅人不服推計課稅決定,並按照復核程序和訴願程序進行救濟,則在復查程序中會

獲得有利救濟結果,且比率高於訴願程序。但在復查審理過程中獲得良好結果的原因中,卻是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納稅人在復查程序時提供的課稅資料。可以看出,顧名思義,復查程序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複核。如果直接取消復查程序,可能不會使納稅人受益。經過檢查,納稅人在復查過程中的行為也與訴願過程中的行為不同。具體區別包括它是否是會更加重視程序而委任程序上之代理人以及提出的攻防方法數量。這些差異也受到補稅額的影響。這些發現使本文認為復查程序之調整方向,在廢除與維持間,似存在另一種選擇。

我國合建分售稅務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稅查詢的問題,作者毛尹亨 這樣論述:

民間不動產交易之習慣,乃將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之方式售出,未分別計算房地獨自價格。於房地併同銷售之常態情況下,缺乏房地獨自價格計算方法之一定基準可循,納稅義務人以不合常規之手法進行租稅規避,具營利目的之地主以個人之身份與建商合建,申報時抬高免稅之土地銷售價格,壓低須課稅之房屋價格,規避營利事業須負擔較重之稅負。稅法雖有防堵租稅規避的條款,然,實務上執行仍有其爭議。本研究採文獻探討、比較分析法,評析現有稅法規定,佐以會計準則處理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研究合建分售案中個人地主認屬為營利事業之要件,以及房屋銷售額應如何認定,分別提出改進建議。本研究認為所得稅修法可以納入會計對「控制」之觀念,而對房屋時

價之認定,可以依賴不動產估價師之專業技術與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