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廢水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罰2500多萬! 電鍍工廠「含重金屬廢水」排5年 - TVBS新聞也說明:台中神岡一間電鍍工廠,5年內不斷偷排廢水,已經被開罰1千多萬了, ... 人員將一瓶瓶廢水帶回,化驗後發現是含有重金屬的廢水,而且從103年偷偷排放,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張英磊所指導 曾鴻文的 環境執法之研究—以彰化縣環保局為例 (2017),提出排放廢水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環境保護、稽查實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班 鄭瑞昌、張千雲所指導 葉雅婷的 從法律觀點論企業社會責任於公司治理有效性 (2017),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利害關係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排放廢水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環保署擬修法排放污水致死最高罰30億| Page 1284 | 世界民報則補充:環保署昨(6)日舉行《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公聽會,除了禁止廢水排入地下水外,最重要的是大幅提高刑責罰金跟刑度,若自然人或法人排放污水超過放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排放廢水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環境執法之研究—以彰化縣環保局為例

為了解決排放廢水刑責的問題,作者曾鴻文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地球環境丕變、溫室效應不斷上升,導致氣候極端變化,身處在寶島的我們,對這塊永續發展的土地,應如何去疼惜、保護它,乃每個國民應盡義務,而環境保護單位及人員更應全力務實執法,以期遏阻環境遭受破壞。 本研究著重於環境保護單位稽查人員執勤時,於接獲分派之民眾投訴、舉報電話或投書等之判斷、準備檢測、採樣器材、送驗等至函請違規法人或自然人提出答辯及裁處行政罰鍰或函送法辦等,均須慎重以對,以避免誤判。 本研究以「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為研究範圍,並以實際稽查案例為重點,對行前準備等敘明,並針對我國發展環保觀念及擴增環保單位後所發生之重大案件加以分析,供有心參與環保執法人員參酌,雖無法涵蓋

日益變化環保犯罪等,惟其對出參予環保稽查業務之環保人有助益。

從法律觀點論企業社會責任於公司治理有效性

為了解決排放廢水刑責的問題,作者葉雅婷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主題為企業社會責任於公司治理之有效性,從法律觀點切入探討,探討內容略為:最近幾年以來,臺灣歷經塑化劑、毒澱粉、劣質油品等食品安全事件及排放廢污水污染環境事件,此類事件引起民眾及企業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公司為因應企業社會責任,對於公司治理是否有所調整或是不作為,進而就企業社會責任是否能有效影響公司治理,此乃本文研究問題所在。本文是從法律觀點,以文獻分析法及個案研究方法,針對食品安全、環境安全及供應鏈管理三個面向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是否能對於公司治理為有效性影響。而研究結果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對於公司治理具有有效性,當公司於執行業務有故意或過失可能致生損害利害關係人權益時,公司可以適時將企業

社會責任引進,除對於不特定人權益補償或賠償外,對於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更為有效且正確之整頓。本研究結果可以提供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法制明文化之參考,廣泛適用於依我國公司法所設立之各公司,亦能有效促使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