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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并购会计处理: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_百度百科也說明:企业并购的会计方法选择一直是会计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2004年1月30日中国主要的消费电子和移动电话生产商TCL集团在深交所以换股合并的方式完成其首次公开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俊仁所指導 洪靖婷的 論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之立場與作為之適法性---以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為例 (2021),提出換股併購會計處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營權爭奪、目標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防禦措施、忠實義務、大同公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建凱的 企業併購法盈虧互抵規範變遷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營利事業所得稅、盈虧互抵、企業併購、限制條件、防杜濫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換股併購會計處理的解答。

最後網站换股并购的优缺点 - 东方财富則補充:若对权益联营法的使用放任自流,上市企业就会在并购时通过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来实行利润操纵,这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进展。因此,必须对在换股并购中采用的权益联营法,明确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換股併購會計處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學霸筆記書

為了解決換股併購會計處理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商法佔分少,公司法有這本一定夠!   ☆學說實務都好難,這本書給你最精華!   ☆題目不會寫沒關係,實例題完整詳解寫給你看!   ☆一試考點好難抓,這本書一樣有收錄!     本書是作者公司法的授課講義修訂而成,除了正規班以外,陸續加入文章班、爭點班、做題班與實力速成班的各種新增內容,是一本包含「完整體系」、「解題」與「爭點」的考試用書,是「一本書主義」的最佳選擇!     (一)篇幅精簡:本書為授課講義改編而成,全部內容能在13堂課中講授完畢,適合在校生準備期中期末考,或法研所、司律考前迅速培養公司法實力。     (二)白話講解:作者以幽默淺白的上課口吻,帶領同學深入淺出,完整學

習公司法,奠定良好基礎。     (三)爭點限時通:重要爭點特別以「爭點限時通」標註,迅速掌握考情趨勢!     (四)條文與實務見解導讀:書中法條與實務見解盡可能附上原文,並以黑體字方式導讀條文或實務見解的關鍵字句。     (五)筆者的話:作者以「筆者的話」專欄補充與各段內容相關的實務現況或有趣故事,讓讀者在閱讀之餘能加深記憶。     (六)有題有真相:每段重點講授完畢皆附上重要考題,包含歷屆司律、台大法研所考題與筆者自擬題,立即檢視學習效果。     (七)學說見解新穎:本書引用當今權威學者的精華之作,若能透過本書對之有初步理解,在拜讀原典時更能事半功倍、融會貫通。

論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之立場與作為之適法性---以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為例

為了解決換股併購會計處理的問題,作者洪靖婷 這樣論述:

經營權爭奪係指市場派為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權,與公司派一同競逐公司之多數董事席次,以掌握目標公司董事會,而掌控公司控制權的一方,除具有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限外,亦可因掌控公司資源而得從中獲取可觀利益,因此,公司派與市場派雙方人馬皆無所不用其極地爭奪公司經營權,亦導致我國公司爭奪經營權的亂象層出不窮,時有耳聞公司派為穩固其自身的經營權,而無心於公司經營,利用其主場優勢,濫用公司資源干擾市場派爭奪經營權,使得公司治理制度崩壞,但是,市場上確實也存在部分投資人係以獲得利益為主要依歸,若放任這些以獲利為導向的投資人排擠公司現任經營者,對公司未來之發展以及其他股東利益之保障未必有利,職是之故,當面對公司經

營權之爭奪,目標公司董事會能否採取防禦措施進行防禦,實乃我國法制上重要的課題。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將會比較美國與英國兩國法制上之差異,及對於目標公司董事會採取防禦措施之立場與規範,並且分析英美兩國實務上之案例,從中探討適合於我國環境之規範立場,並將我國實務上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所採取防禦措施予以類型化,並探討此類防禦措施之適法性。 2017年及2020年大同公司先後經歷兩次經營權爭奪戰,大同公司董事會為維持經營權的穩固而採取防禦措施阻礙市場派的爭奪,針對其防禦措施的適法性以及其所引起的相關法律爭議,本文將整理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探討目前我國法制於經營權爭奪戰中所面臨之不足及應解決

之問題並提出建議。

企業併購個案研究(九)

為了解決換股併購會計處理的問題,作者方嘉麟,林進富,樓永堅 這樣論述:

  本書涵蓋六個近年備受矚目之併購案件研究分析及2015年第五屆亞太地區企業併購競賽各校競賽成果。   併購案件之研究分析部分,從企業管理、財務分析到法律架構、相關法規範及涉及之相關法律財管議題等分析,帶領讀者從不同面向剖析每個個案,進一步思考企業併購可能涉及、各個層面錯綜複雜之相關問題。   延續本書一貫收納之亞太地區企業併購競賽,至2015年已邁進第五屆競賽,本屆競賽擴大舉辦,除原本大陸、台灣及香港三地八所(北京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北京大學、香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台灣大學、臺北大學及政治大學)學府外,更納入新加坡管理大學及新加坡國立大學兩所新加坡頂尖學校,並增

加廈門大學及南京大學共十二所亞太四地之頂尖學校。各校隊伍分別代表四地著名企業,扮演各公司併購顧問,與競爭對手進行談判並提出具體之合作方案,本書收納本次競賽成果之精華。

企業併購法盈虧互抵規範變遷之研究

為了解決換股併購會計處理的問題,作者陳建凱 這樣論述:

合併後公司,是否能夠繼續使用他消滅公司合併前經核定之虧損額,於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進行盈虧互抵之問題,自財政部針對舊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 規定作出函釋起,經大法官第 427 號解釋,再到立法者制定舊企業併購法第 38 條,此問題多年來經過爭論,仍未獲得共識。我國企業併購法與所得稅法於盈虧 互抵之規定,不論於新舊法時期,行政法院與稅捐機關多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將發生合併之公司排除適用所得稅法。然而,企業併購法與所得稅法所規範使用 本身與他人虧損額並不相同,難謂是針對同一事項作規定,故二法條間並不存在 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合併後公司於適用所得稅法及企業併購法上之盈虧互抵規定

,應以納稅義務 人提出結算申報時,由稅捐稽徵機關檢視合併後公司是否符合所使用他人之虧損 扣除額之限制條件規定,於符合限制資格條件後,合併後公司方得繼受他人虧損 扣除額,而其所得繼受之虧損扣除額數額,以股權比例作為限制條件防杜濫用虧 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