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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先覺 和行路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盛子龍所指導 張藏文的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2017),提出收腳股票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優惠、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正義、經濟補助、租稅中立、違憲審查、恣意禁止、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密度、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強烈內容審查、社會目的租稅、管制誘導性租稅、德國穩定法案、租稅優惠報告、負擔效果、形成效果、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功能取向分析法、稅式支出評估、指明條款、產創條例、研發抵減、高度創新、多階段處分、判斷餘地、構成要件效力、緩課(繳)、學研機構、獎酬員工給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有限合夥、天使投資人、高風險新創事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林盟翔的 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制之探討與發展動向 (2002),提出因為有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監理一元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自由化、金融管制、資本適足性比率、連結稅制、租稅優惠的重點而找出了 收腳股票意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收腳股票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叫賣竹竿的小販為什麼不會倒?:投資理財前,非學不可的會計入門與金錢知識【暢銷經典版】

為了解決收腳股票意思的問題,作者山田真哉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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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為什麼不會倒?     只有會計,可以揭開這些「都市傳說」的神秘面紗!     本書專為看到數字就頭痛、想到算錢就腳軟的「會計無緣人」撰寫。全書超輕鬆、超有趣,保證看不到任何密密麻麻的財務報表,會計術語也屈指可數!     「會計」確實不簡單,但了解「會計的基本觀念」並不難。     本書從「數十年如一日的沿街叫賣」「開在冷門地點的天價法國餐廳」「東西賣光還被店長罵」「打麻將到最後一圈必胡莊家」「去KTV總有人搶著先幫大家付錢」等日常生活中的疑問引發思考,逐步說明會計的重要觀念。     資產、負債、現金流量……不只是財報上的數字。無論是個人理財、家庭收支,或是公司經營,學會看待金錢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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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機票?   →培養「數字敏感度」,就不會輕易被話術所騙!   名人推薦       劉順仁│臺灣大學會計學系主任   畢德歐夫│《最美好、也最殘酷的翻身時代》作者   ──好評推薦!

收腳股票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這一集的老王給你問讓老王來告訴您,搶反彈,選強勢股還是弱勢股?修正乖離會到哪條線?回測支撐怎樣叫有守住?最後中秋佳節愉快!

Timecode:
01:03 1.想再請問老王實際操作的例子,搶反彈老王會選擇哪個好公司呢?
1.四面楚歌後突破五日線
2.接近季均線
3.近期區間盤整尚未突破盤整區

02:39 2.董哥和小編您好,首先感謝浦惠團隊的無私教學,令小散戶獲益良多!這次想請教董哥有關,個股上漲一波後,出現回檔,打算在回檔後買進的實務操作問題,記得董哥說:買股票最好的時機就是回測有守住支撐,例如均線和頸線的時候買進,但請問是應該如何判斷有守住呢?
例如,個股出現上漲回檔後,股價已經跌破5日均線跟10日均線,當開始有K棒連續都在月均線或季均線以上或是收腳,加上均線是向上翻揚的情況下,是否要觀察2-3天?沒有大幅跌破就是有守住嗎?之後做好停損,就可以勇敢買進做多,若可以達到前波高點附近的時候就先做減碼,留一半看能否突破前高?還有個股的上漲後的回檔的觀察重點是否以能否守住月均線和季均線為主呢?看董哥的影片學了跌深搶反彈SOP,所以今天想要了解上漲回檔後買進的SOP,謝謝董哥和小編!

04:23 3.請問王董所謂的強勢股的回檔是指股價在所有均線之上,可能因為乖離變大回檔測5日均線的意思嗎?

05:59 4.今天沒有小編的聲音,難道你們不知道小編有多重要嗎,可惡啊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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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倚隆(老王)為浦惠證券投顧分析師,本影片僅為心得分享且不收費,本資料僅提供參考,投資時應審慎評估!不對非特定人推薦買賣任何指數或股票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收腳股票意思的問題,作者張藏文 這樣論述:

著名的德國稅法學者Klaus Tipke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因為他違反了課稅的平等與正義,因此,1988年第57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與其他稅法上之特別負擔應予刪除。」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係為達成政策目的之故,倘不設計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行之行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蓋於此際,扮演重要角色而影響相關稅法之訂定及修正將會是遊說團體,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理念,而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只有兩個,一是滿足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方,一是設法妥協雙方利益,倘若社會和平是最高價值的話,則妥協的方法應該是正當的

。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90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示,租稅義務人在稅法不論事實上或法律上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有關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稅法甚或財政憲法上之理解,而應盡可能地消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稅義務人平等負擔租稅債務之理想。是以,藉由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的乃在藉由現在之不平等以追求未來之平等。此亦可由1789年「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第1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而獲得證明。 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在之必要性後,必須注意之處在於,所設計的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之所以追求租稅優惠之

適當性而非其正確性原因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所能期待的僅係要求國家決定能夠達到「儘可能正確」(möglichst richtig)的境地。而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事後觀點進行考察,前者部分即在於立法者所應踐行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之租稅優惠規範可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政治有關,因此仍須對於立法者或立法者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進行審視。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4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立法者的上述「判斷及預測優先權」(Einsch

atzungs-und Prognosevorrang),以及其所行使之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果日後審查發現這是屬於一種非立法時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可能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務,所為的立法對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之原因。至於其目的則係期以充實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對於租稅優惠條款之基本要求。 以我國之實施租稅優惠之經驗為觀察,獎投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30年之運作後

,接續的是實施20年的促產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創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惟其相關問題眾多,是即以之為題而進行相關論述與說明。

億萬負翁:亞當‧紐曼與共享辦公室帝國WeWork之暴起暴落

為了解決收腳股票意思的問題,作者ReevesWiedeman 這樣論述:

比「惡血」療診公司(Theranos)伊莉莎白.霍姆斯更膽大妄為! 僅僅為了換得他答應「走人」,金主軟體銀行同意支付十億美元離職金! 美國商業史上最令人難以置信的「負面」傳奇事件! ───||亞馬遜書店數千則讀者肯定,給予平均四星半超高好評||───   *****   不只旁人,連他自己都曾自視為「下一個賈伯斯」,   他還曾經揚言,要讓傑夫‧貝佐斯追著他的車尾燈,   甚至說過,也許哪一天他會想「坐以色列總理大位」……   他如何強勢崛起?「國王的新衣」又如何遭到戳破?   亞當・紐曼是大學中輟生,自以色列移民美國後,多次嘗試創業卻不甚順遂,險些被迫離開美國。2010年,

紐曼與友人米格爾・麥凱爾維創立WeWork,承租大樓閒置空間加以整修與裝潢後,轉租給自由工作者——自此找到了致富密碼。     2011年史蒂夫‧賈伯斯離世後,全世界開始追捧逐步嶄露頭角、猶如救世主的新世代創業家,亞當・紐曼便在此時引起眾人注意。相比其他創業家,紐曼更懂得如何結合「靈性」與「商業」兩大要素,他不滿足於傳統房地產業者的角色,反倒仿效那些宣稱要「改變世界」的矽谷獨角獸,承諾WeWork要「讓美國的工作場所變酷」,除了標榜社群的歸屬感,還宣稱公司使命是「提升全球覺知」——雖然就連員工也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為了爭取科技創投業者的鉅額資金,紐曼夸夸其談稱房地產業具有網絡效應,

並表示WeWork會發展成第一個「實體社群網絡」,甚至要員工研究如何發行公司的加密貨幣。雖然最終他沒說服「科技」創投業者,但依然憑藉著獨特膽識與口才,說服數家知名創投公司與企業家投資WeWork,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五毛,給一塊」的軟體銀行創辦人——孫正義。孫正義投資WeWork時,已是該公司的「G輪」融資,但他不僅未質疑,反倒主動要紐曼拉高公司估值,做更大的夢。       紐曼拿到新資金後,變本加厲且毫無章法地繼續「閃電擴張」,從併購不同產業的公司、興建大樓,乃至創辦學校。他宣稱WeWork是個大家庭,以理念吸引員工拿低薪為他賣命,卻不斷增加自身持股的影響力,安插親人好友任職自家公司,不

避諱利益衝突、自購大樓出租給WeWork,生活之奢華更不在話下。     十年間募得一百一十億美元,理論估值曾衝上四百七十億美元的WeWork,很快便「再度」燒光了錢,由於潛在投資人疑慮漸增,紐曼為了繼續籌措資金,2019年時不得已決定讓公司上市。正是首次公開上市需揭露的訊息,揭開了這個共享辦公室帝國的繁榮假象。最終,WeWork爆發了美國商業史上最難堪的公開發行申報……     作者里夫斯‧威德曼採訪了兩百多位相關人士:WeWork高階主管、各層級員工、合作過的地主與投資人、參與IPO的銀行家與律師,以及紐曼的友人、顧問乃至競爭對手等等,也清楚爬梳了紐曼與投資人之間的關係,完整揭開WeW

ork內部運作的真相,帶我們見證這場足以警世的商界大案。(更詳盡介紹可參閱目錄引文)   各界好評     ・《紐約時報》編輯精選好書   ・《連線》雜誌秋季推薦好書   ・《新聞週刊》秋季必讀非虛構作品   ・《出版人週刊》十大商業與經濟好書   ・《InsideHook》十月最佳選書   ・彭博社非虛構作品推薦      ►「這是個節奏明快、悲喜交織的傳奇故事,涉及理想主義、貪婪、以及毫無節制的野心。書中闡述過去十年WeWork獲得創投融資後,如何變得膽大妄為,這也是深入了解品牌力量的絕佳案例研究。作者威德曼非常善於巧妙安排許多令人驚奇的細節,幾乎每一頁都有亮點。」——安娜・維納,《恐怖矽

谷:回憶錄》   ►「日後,當歷史學家回顧銀行和創投業者投入矽谷的大量資金時,必定會以WeWork的毀滅性失敗作為警世故事。」——彭博社   ►「別去管療診公司了,現在又有一家獨角獸企業跌落神壇。作者威德曼巧妙地讓我們看到媒體大肆炒作的WeWork、以及曾受到大力推崇的該公司創辦人的真實樣貌,讓我們真正了解到底哪裡出了差錯。」——《新聞週刊》     ►「這本書生動地揭露一家高速成長的房地產租賃公司如何矇騙全世界,將它視為有價值、有能力改變社會的科技獨角獸。威德曼詳細描繪了這群狂妄自大的高階主管,私底下如何過著難以想像的奢華生活。」——《連線》雜誌   ►「光是描述一個人的行為舉止如何浮

誇,這本書就足夠吸引人,但作者更想要論述的,是亞當・紐曼現象背後所代表的意義。」——珍妮佛・莎萊(Jennifer Szalai),《紐約時報》     ►「本書報導了亞當・紐曼及難以成功的共享辦公室公司WeWork的故事,節奏緊湊、令人印象深刻,威德曼透露了許多怪異、荒誕的細節,讓讀者得以窺探紐曼生活圈的真實情況。」——《報告書》(Pitchbook)     ►「生動而詳盡地報導各種戲劇性事件,讀來就像一口氣看完一部步調快速的小說,書中描述富有個人魅力的紐曼如何攀向高峰,而後跌落谷底,令讀者不禁懷疑他究竟是吹牛大王、堅定的信仰者?還是兩者皆是?另一方面讀者也想知道,當初盲目跟隨WeWor

k攀頂的那些人,究竟學到了什麼教訓?」——媒體評論家肯・奧萊塔(Ken Auletta)     ►「本書的精彩之處,在於威德曼讓複雜的企業傳奇故事變得容易理解、充滿趣味,讀起來感覺似乎與紐曼及他的同事共處一室,共同經歷這輛企業列車失事的曲折過程。」——《出版人週刊》

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制之探討與發展動向

為了解決收腳股票意思的問題,作者林盟翔 這樣論述:

中文提要 壹:研究緣起 近年來因全球金融體系之發展與資訊科技的突飛猛進,國際金融市場已緊密結合而朝這全球化發展。又因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之趨勢,促使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進而造成金融業務之區隔日漸模糊,導致金融企業紛紛跨業經營,以提供更方便金融服務之方式,追求更高之利潤。然而,金融業務具有高度之公共性,在銀行跨業經營的趨勢下,金融管制逐漸走向放鬆管制與重新管制之同時,金融監理機制有必要隨之加以調整,以達到健全及維持金融秩序之目的,並保障廣大之投資大眾。 觀諸銀行跨業經營的方式,有直接經營、轉投資子公司或是採取金融控股公

司的型態為之。我國為因應金融自由化之風潮,除修正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有關銀行轉投資相關金融事業之規定,轉而採取正常開放之態度,並制訂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鼓勵同質金融機構相合併成為金融集團並使其更具有金融競爭力。在立法政策上,參閱美、日等外國立法例,並評估國內之經濟狀態,認為宜採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以從事跨業兼營。換言之,金融機構得以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來統合各種金融業務以達金融效率化之目標,亦得以金融控股公司之型態跨業經營,以達企業效率化,增加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由此可知,我國金融體制將朝「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化、監理透明化」之方向進行。 我國金融體制在此轉變下

,為了監理大型組織之多角化經營,除了修正以往之金融管制措施外,亦必須適當地修正金融監理機制,賦予金融主管機關適當監理權限來進行金融改革。詳言之,金融監理機制的調整與否,首先要先檢視該金融監理機制是否存在著無法有效進行金融監理之問題,須將監理機制的缺失點明並加以修正。其次,金融監理機制應朝「金融集團監理機制」之方向前進。行政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公布,並為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之主管機關,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但行政院管理委員會本身之架構組成除會阻礙其成為真正獨立性之一元化監理機關外,其他配套措施例如銀行局組織法等相關法規亦付之闕如,將來在監理一元化正式施行後,其

所衍生之許多後遺症,成為在我國監理機制邁向一元化之際,不得不重視之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之出現後,我國金融監理體系如何與國際間接軌,並邁向金融監理一元化之革新,以健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發展與金融監理制度之健全,為本文寫作之動機。本文之目的旨在依據現行法令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監理架構,爾後勾勒其發展動向,來探究我國金融監理專責機關之出現,並且藉由比較法之觀點,對於我國之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機制提供建議,截長補短,使我國金融集團監理更行完備。 貳: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之研究範圍,係以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與我國金融監理機制為中心

,首先分類金融監理措施以探討於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下,我國應如何因應金融集團監理與改進我國之監理機制提出建議。其次,因應金融業務國際化的潮流,監理機制應朝向無國界的方向發展,故關於金融集團監理之「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發佈之監理原則,亦為本文研究之範圍。最後,我國金融監理一向之紊亂結構造成監理機制之無法彰顯,在金融業跨業經營之出現後,更使得我國監理機制更難以達到有效監理之目的,本文並輔以先進國家金融監理一元化與一元化監理機關之制度,剖析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優缺點以及應有之監理架構,使我國金融監理朝向健全之動向。 本文之研究方法乃先蒐集國內外關於金融監理

與金融控股公司相關之論文、期刊、書籍及許多參考資料,依歸納分析之方法將文獻加以整理,並融合於我國現行金融監理架構在金融控股公司中之缺失,並將該缺失輔以比較法之研究進而探求改正缺失並對於我國一元化之架構提出建議。 本文第一章為本論文之問題意識、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範圍。第二章從金融管制出發,分析討論金融管制之內容與架構,並在金融自由化之影響下,各國紛紛對於自我之金融體制進行金融改革。第三章為金融控股公司之發展與法制架構,主要係分析先進我國與其他各國因應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所帶來之跨業經營制度,與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概況以及基本架構之分析。第四章則是對於金融監理之基本性探討,以作為

第五章分析檢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監理機制之基礎,以監督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之人事、業務、財務與組織架構。第六章則是參酌因應金融一元化先進國家所調整之金融監理機制,用以分析檢討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架構。第七章為結論,以及本文對於未來金融控股公司監理動向之展望與建議。 參:重要發現與主要建議事項 一、重要發現: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係指對於不當或不必要之金融管制,放寬或是解除該措施而言。換言之,金融自由化係在尊重市場機能之前提下,解除不當之管制(deregulation)與減

少不必要之干預,並非是放任不管(laissez -faire);除非有任何金融活動具有獨占、寡占、不當競爭等致市場機制無法發揮,否則應當減少不當之干預,並建立公平合理之金融秩序。故金融自由化係強調市場自由競爭,因此在金融自由化之浪潮襲擊下,以往偏於金融管制之措施慢慢導正回以自由競爭效率為主之金融政策,故產生「放寬管制(De-Regulation)」之現象,其目的係在解除以往不當的金融管制內容。而在自由化之帶動下,國際化、大型化、多樣化之金融集團、金融商品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因而在面對新式金融體制、組織與商品之同時,衍生出對於現今金融政策、金融監理機制與金融法規之檢討,得出必須就現今金融法規、金融

監理金融政策做一全面性、全體性之改革,因而有「重新管制(Re-Regulation)」之出現,一方面解除舊的管制,一方面針對新式金融做適當性的管制。各國不斷從事金融改革,找尋最有利於該國之跨業經營模式,並就該跨業經營模式之不同而研擬不同之一元化監理機制或仍然保持多元化監理機制但加強監理機制間彼此之聯繫分工,以確實達成監理之目標、功能與效率。我國對於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方式,考量我國之因素與發展背景,最後採取金融控股公司之架構,實屬允當。 觀諸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公布之監理指導原則以及英美先進國家金融監理實務之研究,可以得知為因應金融集團(在我國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有效

監理方式,需賴下列三者之力量合作,始能竟全功:(一)金融控股公司及旗下子公司本身。(二)政府監理。(三)市場之制約力量。首先,就金融控股公司及旗下子公司之因素觀之,金融控股公司及旗下子公司本身之管理應具備良好之公司治理(在金融機構或可稱為銀行治理)制度,就由獨立且勝任之董事來有效執行金融集團之管理與健全該金融機構之經營,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旗下子公司之風險管理,在金融機構本身,應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負責自我評估以及有效內部稽核與追蹤。其次,就政府監理方面,應實際有效地就由實地檢查、場外監控、強制改正措施及適當地管制措施,以確保該金融機構之資本確實與經營健全,保障投資大眾與存款者之權

益。最後,透過市場制約者之力量,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強化資訊揭露、提高透明度及透過市場獎懲來達到約束金融集團之力量。 另參閱英美兩國金融集團監理之模式,美國根據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之授權,以多元監理機關形成之傘狀監理,由聯邦準備理事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監理,採風險聚焦計畫,強調各功能性監理機關之協調與合作以實地檢查與場外監控藍進行有效監理。至於英國則依據金融服務暨市場法以單一機關之方式,針對法定目標、考量監理原則及重大風險等監理方法,以風險評估、監理工具及評鑑三個階段執行金融集團之監理。可知欲達成有效金融監理,其先決要件如下:(一)建立獨立盡責之監理機關。(

二)給予監理機關審慎而足夠之資源與法律依據。(三)有效率之司法體系與金融法規之健全。(四)建立適當的會計標準與資訊揭露。(五)良好之市場紀律。(六)完善之風險管理。(七)執行迅速改正措施。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理改革之方法中,係以金融監理一元化為手段,先後制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相關配套子法,成立專責獨立性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合我國現今金融監理架構。預計在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後,將能改善我國原有金融監理之缺失,並達成有效、迅速及效率之金融集團監理。 二、主要建議事項: 觀諸先進國家以及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佈之有效銀

行監理原則、以及其對於金融集團監理應有監理架構之建議,可知未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之主要議題,歸納如下:(一)財務之健全:主要係著眼於資本適足性之評估,對金融集團之監理不論係採用合併監理或單獨監理輔以整體評估,若採取合併監理方式,集團內部各成員之各資本適足性要求,加以監督管理,但重點仍然在母公司或是控股公司上,若採取單獨監理輔以整體評估之方式,各集團成員分別尤其監理機關依據所要求之資本條間執行監理,但同時需對於金融集團之資本適足性進行質性與量性之分析。(二)人事之適任與妥適:問題金融機構之產生,往往基於人之因素,因此為確保金融團內受監理成員之審慎及健全經營,監理機關應對於前述之營運具有重大影響

之負責人、發起人與經理人,建立客觀標準評估其適任與妥適性。(三)監理資訊之取得與交換:金融集團之監理,必須仰賴各監理機關間緊密之合作與監理資訊之交換。在多元化監理架構下,不但要達成上述之目標,更需建立協調者之角色,擔任各監理機關更能緊密監理之功能。在一元化之監理架構下,亦要加強監理主管機關與其他監理機關間之資訊往來密切。(四)風險管理之監理,監理機關必須緊密取得聯繫分享監理資訊,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集團內部成員相互承受風險之程度。(五)金融組織結構透明化:監理機關有權取得金融集團經營結構或法律上之足夠資訊,並於必要時得命令金融集團施予處罰機制,以利有效之監理。(六)防止風險之擴散與傳遞:避免金融

集團內問題金融機構風險相互傳遞,應建立有效之金融防火牆機制。(七)研發新監理管理方式,以能有效辨識、衡量、監控與控制風險。 因此,關於如何有效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機制,首先應將金融控股公司之架構中,依據不同之監理機制依本文之標準,在監理機制上做以下之分類:(一)事前監理機制:財務業務健全性及經營管理能力、資本適足性、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最低實收資本額、及金融控股公司之結合、負責人之適格要件、股東之適格要件。(二)事後監理機制:資訊提供義務、主管機關緊急處置權、金融控股公司租稅問題、不合營業常規之調整以及股東適格性。(三)預防性監理機制:財務比率

之限制、人員兼任之禁止、授信及交易對象之限制、保密義務、金融防火牆之建立。(四)保護性監理機制:轉投資其他事業之規範、交叉持股表決權之限制、財務援助義務、實力本源主義、以及存款保險制度。(五)外部監理機制:主管機關之檢查權、罰則規定以及外部董事、外部監察人之引進。(六)內部監理機制: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該分類之優點在於瞭解金融監理機關應以何種監理方式進行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以及該監理措施之適當與否,並參酌比較先進國家與如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發佈原則,相互配合,以達成金融集團監理之有效性,並得與其他國家相互接軌,以因應金融國際化之腳步與加強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競爭力及確保我國金融控股公司

之健全經營。 其次,在金融監理組織之調整上,我國係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架構作為一元化之監理機關統合執行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監理。就由本文對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剖析後,可以發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具有下列之優點:(一)確保委員專業化與金融監理獨立性、透明化,以達成有效監理之目的。(二)執行金融監理任務時賦予調查權及搜索權:主管機關自可把握時效,透過直接調查與搜索,掌握犯罪證據,進而將違法人員繩之以法、交付司法裁判,達到維持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之監理目的。 不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有以下之缺失須待以後修法改進

始能達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獨立有效執行監理:(一)旋轉門條款之漏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為「旋轉門條款」。由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權力非常大,一般對於公務人員於再度就職期間及離職後,多有若干規範。但於我國除對一般政務官之旋轉門條款可適用外,並未見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工作人員設置行為規範,似乎為一漏洞。為防止利益衝突與確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之獨立性,應加以規範為妥。(二)組織調整不利: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關於銀行局、證券期

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之組織法必須以法律定之,對於未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進行組織調整之發展實屬不利,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訂定必要之內部組織架構為妥。(三)會計師之管理:觀諸各國金融監理一元化之型態,均將會計師納入為金融監理機關之一(例如日本),但對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規定,卻未將會計師明定為其執掌事項。雖然目前可由解釋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為會計師之主管機關,但此立法漏洞有待於未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納入。(四)金融違法之追訴機關:鑒於各國金融監理一元化時,均建立所謂「執行部門(Enforcement Division)」以執行檢查、追訴

與保全等措施。未來應建制檢查局之功能,使其對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之風險因素得早期發現並及早處分,就檢查局發現之不法與違法行為,應直接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即處理,以有效防範與遏止金融犯罪與控制風險,以預防處理制度代替危機處理。(五)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之監理:若農業金融法施行後,根據農業金融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農業金融機構(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故農漁會信用部之監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根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之規定,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該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所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該金庫或信用部負擔。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檢查時,與其隨時派員檢查之結果有所出入產生爭議時,會造成農漁業金融市場之不穩定。未來應於修正農業金融法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時,修法解決此爭議。(六)財務結構未能獨立於預算之外:金融監理機關是否能發揮功效,其基本前提即是,該機關

組織之職掌及功能,能否不受外力(尤指財團政治勢力)干涉而獨立運作。而機關之組織職掌如欲不受外力干預,其重要關鍵因素,即是該機關之經費或預算,必須能夠完全獨立並且自給自足。觀諸加拿大、英國及日本等,其實施一元化之金融監理機關,其年度預算經費,大多規定必須來自向受檢單位所收取之檢查費及相關行政規費而非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其主要原因,即希望藉以維持組織功能之獨立運作,而不受外界或國會政治勢力之干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中同條第一款即規定該管理基金之來源為「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並且於同條第五項復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入之一,仍然需靠政府之預算。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身之財務結構無法脫離立法與行政機關之干擾,機關並無運作之獨立性。再者,該管理基金易受行政院制訂之辦法而影響其管理、收支與運用之獨立性;意即人員任用之獨立性亦可能藉由管理基金之控制而受干擾。未來之改革方向,係應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其所屬各機關之用人費用及辦理業務費用,均應取自向受監理機構之監理年費、受檢單位收取之檢查費及相關之行政規費,並建立經費自及自足之機制,以維持機關運作之獨立性。(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為一組織法,並非統合規範之法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係一組織法,對於監理方式、監理規範均規定不多,觀諸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of 2000)」之規定,對於「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職權之規定,遵照1.責任清楚(clear accountability);2.分工清楚(no duplication);3.透明化(transparency);4.相關權責機關應定期交換資訊之監理原則規定於該法第一條、第二條與附錄一,其餘四百多條條文均為市場運作規範。我國主管機關應儘速參考英國立法例,整合各種監理法律,才能使三大服務業合併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