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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 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肇藩寫的 水污染防治(第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明道大學 企業高階管理碩士班 卓大順所指導 王海鈞的 環保問題對台灣電鍍產業發展與經營策略之探討 -以中小企業為例 (2018),提出放流水 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台灣電鍍產業、電鍍成本策略、個案研究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傅玲靜所指導 溫欽閔的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措施之檢討 – 以風險管理之運用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預防原則、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整合型風險管理、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基本法、美國清潔水法、放流水標準、排放許可證的重點而找出了 放流水 罰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放流水 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水污染防治(第二版)

為了解決放流水 罰則的問題,作者高肇藩 這樣論述:

環保問題對台灣電鍍產業發展與經營策略之探討 -以中小企業為例

為了解決放流水 罰則的問題,作者王海鈞 這樣論述:

過去數十年來,台灣電鍍工業多以家庭式中小企業為主,極少附屬在大型企業之下成為一部門,所以其資本營利結構遂成為獨立的一部分,但同時工廠廢水處理設備也造成電鍍成本的重要項目,其固定成本無法像與其他大型多部門企業一樣可以分擔到各生產部門,所以成本也相對單純但佔比高。工業區雖可統一廢水處理的管制,但現今法規還是要業者自行處理後再收第二次處理費用,並未對成本有所降低。過去討論電鍍工廠排放廢水以合乎政府法規,純粹站在避免罰則去討論,或是以技術面討論新的廢水處理方法。本研究透過文獻參考對照新舊環保法規,並採用個案研究法,針對台灣電鍍產業三個不同類型規模特性來進行訪談,訪談內容朝向環保、成本與技術層面三個不

同面相來進行訪視重點,經透過資料搜尋,跟中小企業直接的訪談,列舉出相對應的成本結構。最後,提出影響公司經營策略因素及決策過程之結論與建議,以及提供實際營運面討論因應環保法規的更新,給予電鍍事業者做有效的成本控管,維持市場競爭力。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措施之檢討 – 以風險管理之運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放流水 罰則的問題,作者溫欽閔 這樣論述:

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間的平衡一直是全球各國努力的方向,在面對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社會結構的改變,風險社會的態樣也越來越複雜,因此如何與風險共生並對於環境污染行為進行有效管理,則成為各國必須面對的核心課題。而我國近年來事業違法排放廢水的情形層出不窮,因此本文即以民國102年高雄日月光K7廠違法排放廢水造成後勁溪嚴重污染的案件作為楔子,並蒐集相關司法實務的判決,藉此觀察水污染管制措施是否能夠達到污染防治的功能。面對事業在取得行政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證後,仍發生違反排放廢水的情形,則在環境立法政策上,是否已將具體體現預防原則之風險管理精神落實在水污染管制措施的法制設計中,實不無疑問。因此本文即以風險管

理為軸心,對於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研究。 我國水污染管制措施主要以放流水標準及排放許可證為主,於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之概念下,二者的功能都在於發揮風險預防的作用。換言之,水污染管制應藉由訂定放流水標準作為界定風險與危險間的門檻及界線,行政機關再以核發排放許可證作為實際管制事業排放廢水的管制依據。然而,在我國水污染防治的實務上,放流水標準及排放許可證卻無法發揮預防原則所欲彰顯的精神。究其原因,係水污染防治法在法規範設計上並未清楚界定放流水標準及排放許可證的定位及兩者間的關係,也未能體現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所強調之整合性及個案性的思維模式,導致放流水標準與排放許可證在實務運作上彼此脫鈎,因

而造成管制功能效果不彰,也造成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認定爭議事實與適用法律時呈現非常混亂的局面。 本文借鏡美國清潔水法之規定,探究美國法制於水污染管制設計與我國法制之差異,並試圖從中找出解決我國環境管制失靈的問題。美國清潔水法對於水污染管制的設計,是以排放標準為基礎,藉由核發排放許可證以具體管制事業排放廢水之情形。而在管制措施的定位及彼此的關聯性上,非常清楚彰顯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之概念。換言之,排放標準之訂定,除了考量自然科學的知識外,亦參酌水體用途、污染控制技術等因素,依不同水體特性,兼運用社會科學知識訂定具個案性之管制標準。而排放許可證雖以排放標準為基礎,但更考量污染排放口附近的生態或水體用

途等因素,於排放許可證中記載更為嚴格之限值,藉此對於不同情況的排放污染者之行為為不同密度的管制。而行政機關在審查是否核發排放許可證時不僅為整合性及個案性之審查,亦要求取得排放許可證之事業必須依據特殊情況履行特定之義務。可見美國清潔水在污染管制措施的設計上,與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有相當程度上的差異。 雖然我國環境基本法部分規定也意識到風險管理之重要性,但檢視我國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設計,不論是在修法前或是民國94年修法後,風險管理之精神仍未受到我國立法者重視。對於我國在環境議題上面臨到的法制困境,本文認為在水污染防治之法規設計上,亦應回歸風險管理的精神,運用風險評估、風險溝通與風險管理,除了以科學的

專業知識為基礎訂定放流水標準外,同時更應透過資訊交流、立場交換的過程填補相關專業資訊之不足,並針對不同水體訂定個案性的管制標準。而在核發排發許可證時,更應綜合考量各種層面的因素,選擇最適當之管理方法。透過整合性及個案性的審查,體現預防原則的精神,才能從法制面突破目前我國在水污染管制上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