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續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教師不續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文生寫的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董保城;詹鎮榮所指導 王等元的 我國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之研究:以私立學校教師資遣為例 (2015),提出教師不續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基本權利、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權利救濟。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師不續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

為了解決教師不續聘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後,行政法院逐漸累積相當可觀之裁判實務,成為研究與教學之寶庫,學術界與實務界之交流亦日漸頻繁。   本書收錄作者5年來研究有關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明確性、平等原則、迴避制度、主觀公權利、一般處分、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罰鍰與怠金、裁處罰鍰審酌之因素、行政契約、規費、特別公課、備查與核定、大學教師不續聘以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原則行政事件裁判之論文。收納之論文雖曾分別刊載於國內不同之期刊雜誌,惟作者依當前法制,做適當之重新整理、修正、補充,以饗讀者,並提供國內學術界與實務界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參考。

教師不續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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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之研究:以私立學校教師資遣為例

為了解決教師不續聘的問題,作者王等元 這樣論述:

摘要 教師在傳統中國社會具有崇高地位,故談論教師權利保障乃屬近乎「離經叛道」之舉。但在台灣社會少子女化效應下,學校因經營艱困而被迫退場已是殘酷的現實;例如,教育部估計恐有六十所大學校院退場、上萬名教師失業,但勞動部統計,產業對高階人才需求有限,故自民國一○五年起,高教人才供需嚴重失衡。教育部呼籲各大專院校應及早做好因應「高教105大限」的配套措施,即其著例。影響所及,教師工作權爭議事件屢有所聞,尤其是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私立學校教師,常因勞資爭議致工作權與財產權遭受侵害,卻乏合理有效的救濟管道而走上街頭抗爭,教師往往是弱勢的一群。揆其原因可能不只一端,本研究以為現行教師法雖有具體之實體權

利保障規範,以及第九章「申訴及訴訟」專章之權利救濟設計,但缺乏健全之組織與程序保障使然。本研究有鑑於隨著我國少子女化浪潮襲擊,招生不足引發之教師超額及資遣問題更值得關注。故為保障教師合理勞動權益,避免教師遭不當違法解僱,使教師安心任教,進而確保學生受教權,爰擬從基本權利之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觀點出發;首先,在法理基礎方面,藉由釋義學方法,詮釋闡明與教師工作權保障相關之憲法、大法官解釋、法律、行政命令等不同層級規範之內涵,俾建構我國教師工作權之組織與程序保障規範的法理基礎。其次,在個案實務方面,藉由案例分析法,解析與教師工作權保障相關之具體個案,從而整理個案之爭點、權利救濟法制之組織與程序保障規範

及其問題所在,俾了解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法制之現況。最後,試圖從衡平行政救濟正當程序與效能角度,整合教師法相關規範與教師權利救濟實務,重建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 本研究有以下結論與建議,一、組織與程序保障是實現教師工作權所必要,本文深信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能否落實,有賴於國家制定特定組織及程序規範,始克其功;二、目前我國教師權利保障法制尚難解決私校教師工作權爭議問題,「評議決定確定後,主管機關應確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為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2條所明文,就文義解釋,評議決定對私立學校是雖具拘束力,惟其執行力如何即生疑義;三、現行以「行政處分」為中心的教師權利救濟法制,

重正當行政程序踐行,輕行政程序效能之思維,尚難謂與憲法正當程序要旨無違。 其次,關於未來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之建議:一、基於「權利保障」與「行政效能」衡平原則,我國教師工作保障之組織與程序規範體系,應採雙軌制之組織程序設計;亦即爭議標的屬性具行政處分者,建議以教師法之「申訴及訴訟」專章之組織程序為其救濟機制;反之,爭議標的屬非行政處分者;例如,教師聘約所規範之每週上課時數、到校上班天數、升等年限等,建議酌採類似「調解、仲裁、裁決」之組織程序為救濟機制;二、關於未來修法主要方向為,(一)為了解決私校因經營困難退場所生勞資爭議問題,本研究建議應於私立學校法第四章「監督」專章增訂相關規定,成立類

似「全國私校教師雇主組織」,作為勞資爭議事件處理之資方代表。另外,應增訂教師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勞資爭議得適用調解、仲裁、裁決程序相關規定」,以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三、關於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組織運作方面,應加強學校教評會委員及教育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之法治素養,並合理課予教育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教師工作權爭議事件之實質審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