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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志宏寫的 教育法與教育改革(二)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教師法修法教育部:教師續聘保障未變 - Yahoo奇摩新聞也說明: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也指出,原本教師法第14條是「限縮式列舉」教師解聘不續聘條款,寫明「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董保城、廖元豪所指導 談恩碩的 大學法與教師法在大學教師限期升等制度之法律爭議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及其影響為中心 (2021),提出教師法第1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學自治、大學自治監督、教師工作權、教評會、限期升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判斷餘地、停聘、不續聘、大學法、教師法。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陳于丞的 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不適任教師、不確定法律概念、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師法第14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總統令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 - 台灣法律網則補充:茲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師法第1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教育法與教育改革(二)

為了解決教師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周志宏 這樣論述:

  本書所收納的著作,為作者在國內期刊與學術研討會中所陸續發表之教育法學論述,皆為作者近年來有關教育法學之研究成果的一部分,既有對臺灣教育法制史的探討,也有關於學校組織與經營型態的論述,並有針對私人興學法制與作為教育活動主體之教師與學生的相關研究、對外國教育法制之評介,以及對於學習權與受教育權之理論探討,已大致涵蓋了教育法學的重要範疇,是希望了解臺灣教育法制與教育問題,以及進入教育法學研究領域的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周志宏   現職:  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委員.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月旦法學雜誌總編輯.行政院訴願

審議委員會委員.教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大學教育改革促進會理事、理事長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經歷: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所長.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任副教授.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任講師.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薦任七職等法制職系科員.立法委員助理.少尉軍法書記官   專長領域:憲法、行政法、教育法、公務員法

教師法第14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我質詢揭露,臺大財金系李存修教授違法兼職,在中國擔任由中共政府實質控制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卻未出現在臺大陳報的違法兼職名單上。

教育部潘文忠部長上週承諾徹查。然而,臺大至今未查明回覆。我同樣發函陸委會,陸委會早已回函說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屬於中國「國有資本控制公司」(國有資本持股比例高達53.36%);初判構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所稱的「任職」行為。

請問臺大到底還要調查多久?為何效率如此低落?教育部還要縱容臺大拖延包庇多久?

2.國立二林高工鄭玉珠校長,詐領公款貪污遭起訴。我接獲檢舉,該名貪腐校長竟然悄悄調至國立曾文高商,國教署及校方甚至特地為她安排外增一名教師員額。

更離譜的是,這名貪腐校長在學校不但不用上課、不用做行政工作,每天就是待在圖書館旁的房間,坐領乾薪!曾文高商師生們看在眼裡,敢怒不敢言。

事實上,依教育部自己過去對《教師法》第14條規定的說明,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查證屬實,學校教評會明明可以決議停聘。發生如此離譜的事,請問教育部真的有反貪腐決心嗎?

附註:

2019-3-1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學自治是違法濫權的保護傘嗎?
https://reurl.cc/LWG94

2018-3-13 面對台大說謊隱匿、教育部還要縱容到何時?
https://reurl.cc/5vn7v

2019-03-1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學自治是違法貪污的鐵布衫嗎?
https://reurl.cc/ZexYa

大學法與教師法在大學教師限期升等制度之法律爭議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及其影響為中心

為了解決教師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談恩碩 這樣論述:

約莫自2006年起,各公私立大學院校紛紛實施教師限期升等制度,規定教師於一定年限內必須完成升等,且規範對象多係針對新進教師,升等年限之期限多係多係六年或八年內應達成之。大學要求教師升等之規範依據,或有形諸於大學章則者,亦有規定於教師聘約中,作為契約條款約束教師者。因此制度之實踐,導致大學部分教師因未能於大學要求之期限內升等,遂衍生多起教師因遭大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進而提起行政撤銷訴訟以為救濟,而此爭議之核心問題,則涉及大學法第19條「......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之規定,與修正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後段之「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若涉及大學教師未能依聘約於期限內升等,則大學於審議教師之解聘、不續聘事由時,應優先適用大學法,或除大學法外,應併行適用教師法之規定;延伸至救濟程序中,行政法院於適用法律時,亦應如何適用之問題。本文爰針對以上重大爭議,分別論述限期升等制度涉及之大學自治、教師工作權、法院審查與判斷餘地,復以時序為視角,聚焦於行政法院判決見解遞嬗之觀察與分析,彙整分類學說關於教師法「情節重大」要件適用與否之各種論述及其理由,並爬梳大學教師限期升等制度之濫觴、現況,復基於學說、實務、法規範面,提出限期升等制度未來之可能發展方向。

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

為了解決教師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陳于丞 這樣論述:

教育基本權之主體是學生,在教育過程中,國家負有保護之義務。而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即是保護學生受教權的一種積極作為,政府及民間團體也一直希望透過教師法的修正,來建構完善不適任教師的汰除機制。雖然,教育部在現行教師法中,已建立相關之淘汰與保障機制。但其規範尚不完整,若以法律明確性予以檢驗,難免有侵害教師工作權之可能。且教育部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容易受到社會輿論及民間團體的影響,導致某些個案的行為事實與是否構成不適任教師的法律要件,產生差距。本文以「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為題, 針對現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探討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教師之法制問題及

現行處理機制。並從中了解教師與學校間之關係為何、學生與教師間基本權的保障與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妨害學生自我實現的處理機制。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透過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解釋、涵攝的過程,進而使之適用於具體的個案。再於司法裁判中觀察司法審查之密度,以確保法律價值的維持和正義的實現。接著以權衡學生的自我實現作為利益的核心基礎,在現行教師法或相關規定對於教學不力及不能勝任工作教師的構成要件上,提出觀點,審酌其在適用上之問題,最後乃評析我國實務見解,亦提出修法建議,使學生教育基本權及教師工作權均能獲得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