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程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教師解聘程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凌,周董寫的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和翁國彥的 學校教評會運作與教師法律救濟:行政法院裁判解析(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教育部】檢送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之 ...也說明:說明: 一、因應教師法及相關子法涉及旨揭案件之實體規範及作業程序,前於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在案。為協助學校掌握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之相關作業流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賴恆盈所指導 劉全得的 比較法觀點下我國環評法制中民眾參與程序之研究 (2021),提出教師解聘程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環境影響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許惠琪的 大專院校教師升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大專院校教師升等、學術自由、大學自治、限期升等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師解聘程序的解答。

最後網站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則補充:最新消息News; 相關法規Laws and Regulations; 操作手冊User Manual; 教學影片User Videos.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師解聘程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為了解決教師解聘程序的問題,作者周凌,周董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教師解聘程序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比較法觀點下我國環評法制中民眾參與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教師解聘程序的問題,作者劉全得 這樣論述:

摘要 我國目前環評程序運作中,大部分開發案都以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此一發展造成之爭議,遂以訴訟之形式進入法院體系。本文觀察我國相關環評案例中民眾參與呈現的問題,認為這些爭議有些部分源於德國行政法概念體系與美國環評程序之間存有理念上之差異。 為知悉美、德環評制度,本文擬就兩國的環評制度設計,與民眾參與見解加以比較分析。首先,介紹美國環政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民眾參與及司法見解。其後,介紹德國環評制度之移植與民眾參與程序及司法見解的發展;並與美、德環評制度中民眾參與程序作一之比較,在比較之下,發現我國環評制度具有相當之特殊

性。本文認為,我國環評法的特殊制度設計,反映了環評制度作為民主轉型時期建立信任機制之性質。基於上述之觀點,提出現行環評實務運作中過於強調專業論述,背離制度面設計時的規範意旨。 最後,本文擬透過行政正當性的各種來源檢視我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民眾參與,並從制度面、以及程序面討論現況所觀察之問題;藉由與美、德環評制度之比較,就我國現行環評法民眾參與制度設計,作一法制面之建議。其最終目的係在促使環境行政之相關決策能獲得更妥適的決定。關鍵字: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正當程序

學校教評會運作與教師法律救濟:行政法院裁判解析(二版)

為了解決教師解聘程序的問題,作者翁國彥 這樣論述: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從法律與行政法院裁判分析的角度,深入探討學校教評會實際運作與教師法律救濟問題的專書。不論是學校行政部門在召開教評會時遇到法令解釋適用上的疑難雜症,或是教師在校內面臨權益受損而準備提起救濟時感到不知所措,都可以在本書中找到現行法令的規範方式,或行政法院對於相關爭議採取何種態度。   本書詳細分析近十年行政法院針對重要爭議問題所採取的裁判見解,讓涉入法律爭訟事件的學校行政部門與教師本人,可以藉此預測未來爭訟的可能發展,減少不必要的爭執或不慎採取錯誤的救濟途徑。

大專院校教師升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教師解聘程序的問題,作者許惠琪 這樣論述:

本文第一章緒論部分,述及大專院校教師升等相關法律問題,過去雖已有量多質精的研究成果。但近年高等教育環境驟變,一方面大學自主性的要求日益強烈;另一方面,教師工作權、學術自由權的保障,也更受重視。因此,教育部大幅修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並於105年5月25日公布,106年2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新的法規、新的訴訟型態下,此一議題實有再研究之必要。 本文第二章先從抽象層面,論述大專院校教師升等之法理基礎、應遵守之法律原則。包含學術自由下,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教師工作權的保障,以及行政程序法上,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法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恣意禁止原則、

平等原則等議題。第三章則著眼具體層面,觀察我國大專院校教師升等之具體法規及運作流程,檢討其是否符合以上所述之法律上原理原則?相關程序是否均公平、完備,達成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焦點尤其集中在近幾年爭議,提出法律上、政策上之檢討。這些爭議包括:就法規而言 ,兼任教師仍可提出升等申請,但實際運作上,部分學校或者出於經費的考量,或者囿於教學、服務績效難以考核,而否准兼任教師升等申請,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多元送審不再獨尊SCI、SSCI、TSCI,其利弊得失為何?開放各校自行辦理複審,有無可能使各校寬嚴標準不一,違反平等原則?又上級教評會與下級教評會間的互動,如何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外

審委員說明理由義務,以及申請升等人陳述意見之權利,應給予如何之保障,始為正當法律程序?又,本章從比較法的觀點,通過與美國、德國、日本之比較,檢討我國大專院校教師升等之具體法規、運作程序,是否合理妥適,而後指出:我國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朝開放各校自主,減少政府干涉的方向,不再獨尊SCI、SSCI、TSCI,重視教學成果,承認技術移轉、科技開發等實務工作,並就藝術、體育類科,另定送審項目,均符合國際潮流。 繼第二、三章論述大專院校教師升等之抽象法理基礎、法律原則,及其實際規定、運作流程之後,第四章、第五章聚焦在此一制度運作下,產生的訴訟爭議。第四章說明教師多元救濟制度的錯亂及改善之道,以及在行政

爭訟中,判斷餘地的相關理論。又述及105年5月25日公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5條、46條以扣減學校補助款之方式,督促各校確實遵守教師升等相關法規,該規定固然達成保障教師訴訟權的目的,但目的與手段間,有無正當合理關連?是否有違恣意禁止原則?第五章以103年至105年,因應高教環境轉變,而出現的新型態訴訟爭點為討論核心。包含三個子題:第一,各校關於送審著作的規定,屢屢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每有子法逾越母法之處。第二,關於限期升等之爭議,涉及大學法第19條與教師法第14條第1項之競合,究應優先適用何者?大學法第19條背後之精神為大學自治;教師法第14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在保障教師工作權、

學術自由權,近期實務訴訟屢屢出現兩個法規的競合,正體現高等教育環境中,大學自治與教師工作權衝突的問題。第三,隨學術精進,專業分工日趨細膩,隔行如隔山的情況下,外審委員專業性也漸受質疑,外審委員的評分屬典型之「判斷餘地」,行政爭訟機關大體僅作形式審查,原則上不實質審查外審委員之專業性。但外審委員專業性是確保申請升等人獲得公正評分的前提要件,由專業、客觀的外審委員所做的評分,方符合「組織適法性」的要求,故法院或可加強審查密度。 第六章,則是綜彙以上所述之傳統理論、最新法規、近期實務爭訟類型,對我國大學教師升等之法制層面,提出若干檢討與建議。這些建議有三:第一,大學法第19條與教師法第14條的

競合問題。第二,105年5月25日教育部公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開放各校自審,自行訂定多元升等標準後,國家的監督責任。第三,新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5條、第46條,以扣減補助款方式,確保申請升等教師之權益,是否有違「不當連結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