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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江淑芬的 我國登山活動管理與山域事故搜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新北市救護車收費標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登山活動、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山域事故、山域事故搜救、國家保護義務、搜救費用、登山綜合保險、航空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詹靜芬所指導 廖炳傑的 我國消防機關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收費政策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政策執行、收費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救護車收費標準的解答。

最後網站收費標準 - 新北市私立長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則補充:住民因身體狀況門(急)診、住院、救護車等,需自付相關費用。 隨住民身體狀況變化,機構將適度安排床位,費用亦依病況、照顧需求等而做調整。 以上收費視物價波動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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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登山活動管理與山域事故搜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救護車收費標準的問題,作者江淑芬 這樣論述:

  研究者現任職於消防機關,曾實際從事山域事故搜救勤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因山域事故類型多樣,事涉多機關權責,於實務執行上常遇有爭議情形發生。而針對登山教育、山域地區管理及山域事故搜救依土地及事務管轄權之不同,以及中央及地方權限劃分,迄今仍有事權不明區塊,研究者以法律為觀點針對相關問題深入研究,期能協助釐清。  研究範圍主要針對,我國目前有關登山活動管理及山域事故搜救行動相關法規範及實務運作情形,進而由法律觀點分析山域事故國家之義務與責任、登山活動之國家保護義務及發生山域事故後之國家救助義務,最後討論搜救失敗後,如涉及國家賠償應如何認定及相關減免責任情形等問題,並以張博崴山難事件請求國家賠償等實

際案例進行探討研究。  研究方法首先蒐集相關文獻資料進行彙整與研究,並以課堂所學法理基礎為本,以法解釋論分析法規範,佐以專家學者各種不同觀察面向論述之探討,並以法院判決及大法官解釋為例,加上實際案例研究,予以整合後,進行比較分析,最後綜合研究之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陸續制定或研擬地方登山活動或山域事故救援管理自治條例,惟相關規範不一,而登山活動常橫跨各縣市,同一行為卻面對不同法規範,不僅造成人民困擾,執法上亦生諸多疑義,其中最廣為討論者為收取搜救費用問題,有關其內容及收費之依據及標準為何,是否妥適,本文將針對各地方政府之做法作一比較分析,探討相關問題及執行疑義,並

提出具體建議。  本文研究結果,主要針對登山管理、山林開放政策之影響、搜救費用與登山保險及山域事故搜救體系等四個面向作出結論,並進而提出登山管理應建立全國統一規定、加強登山教育推廣、中央統一律定搜救費用及山域事故搜救專責化等建議,期能對目前之實務工作能有所助益。

我國消防機關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收費政策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市救護車收費標準的問題,作者廖炳傑 這樣論述:

我國消防機關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服務,加以出勤迅速、服務便捷且採取不收費方式實施,致緊急救護出勤次數逐年攀升,除造成消防人員沉重負擔,亦使真正急迫需要緊急救護資源者,產生資源排擠現象,故部分消防機關期以透過收費制度,達成資源合理配置之公平原則。 本研究以臺北市為研究對象,依據愛德華三世(George C. Edwards Ⅲ)影響政策執行狀況之政策執行力模式,以溝通、資源、執行者意向及機關結構等四項構面,訪談民意代表、機關首長、執行單位主管、基層執行人員及民眾,歸納提出本研究之發現與建議。本論文研究發現: 一、消防局落實執行到院前緊急救護收費政策。二、民意代

表、機關首長及執行單位主管對於提供執勤人員充足資源有共識。三、基層執行人員得知收費結果,有助執行意願提升。四、民眾願意接受到院前緊急救護收費政策。五、擴大到院前緊急救護收費對象不易定義。六、消防人力補充不易。七、無力處理蓄意規避收費之民眾。八、目前政策宣導之效益有限。九、執行人員的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的訂定,及督導考核機制的建立,有助政策執行落實。十、到院前緊急救護收費政策應有適度調整。 本論文研究建議: 一、建立行政機關間合作機制。二、強化政策多元行銷力度。三、建立收費政策資訊反饋機制。四、建立救護技術員專業形象。五、建立執行人員獎勵機制。六、各大隊列席緊急救護審核小組會議。七、建立

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實施收費政策。八、救護車使用費併入傷病患離開醫院時繳付。九、建立各縣市統一之收費制度。